理学汇编 经籍典 第一百九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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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卷目录

     春秋部总论十三

      日知录一鲁之春秋 春秋阙疑之书 三正 闰月 王正月 春秋时月并书

       谓一为元 改月 天王 邾仪父 仲子 成风敬嬴 君氏卒 滕子薛伯杞伯 阙

      文 夫人孙于齐 公及齐人狩于禚 楚吴书君书大夫 亡国书葬 许男新臣卒 禘

      于太庙用致夫人 及其大夫荀息 邢人狄人伐卫 王入于王城不书 星孛 子卒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 三国来媵 杀或不称大夫 邾子来会公 葬用柔日 诸侯在

      丧称子 未逾年书爵 姒氏卒

    经籍典第一百九十五卷

    春秋部总论十三

    日知录一

    鲁之春秋

    《春秋》不始于隐公。晋韩宣子聘鲁,观书于太史氏,见 《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今乃知周公之 德与周之所以王也。”左传昭公二年盖必起自伯禽之封,以 洎于中世。当周之盛,朝觐、会同、征伐之事皆在焉,故 曰:“《周礼》而成之者,古之良史也。”

    《孟子》虽言“《诗》亡然后《春秋》作” ,然不应伯禽至孝公三百五十年,全无纪载。

    自隐公以下,世道衰微,史失其官,于是孔子惧而修 之,自惠公以上之文,无所改焉,所谓述而不作者也。 自隐公以下,则孔子以己意修之,所谓“作《春秋》”也。然 则自惠公以上之《春秋》,固夫子所善而从之者也,惜 乎其书之不存也。

    春秋阙疑之书

    孔子曰:“吾犹及史之阙文也。史之阙文,圣人不敢益 也。”《春秋》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 日,官失之也。”僖公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传》曰:“不 书朔与日,官失之也。”以圣人之明,千岁之日至可坐 而致,岂难考历布算,以补其阙,而夫子不敢也?况于 史文之误,而无从取正者乎?况于列国之事,得之传 闻,不登于史策者乎?《左氏》之书,成之者非一人,录之 者非一世,可谓富矣,而夫子当时未必见也。史之所 不书,则虽圣人有所不知焉者。且《春秋》,鲁国之史也, 即使历聘之馀,必闻其政,遂可以百二十国之宝书, 增入本国之记注乎?

    《成公十三年》“公会诸侯伐秦” 下,《正义》曰:“经文依史官策书,策书所无,故经文遂阙也。传文采于简牍,简牍先有,故传文独存也。”

    若乃“改葬惠公”之类,不书者,《旧史》之所无也。曹大夫、 宋大夫、司马、司城之不名者,阙也。

    齐崔氏出奔卫。去“名” 而书“族” ,“宋杀其大夫山。” 去“族” 而书字,疑皆前史之阙。

    “郑伯髡顽、楚子麋、齐侯阳生”之实。弑而书“卒”者,传闻 不胜简书,是以从旧史之文也。

    邵氏曰:“赴以卒则卒,赴以弑则弑,弑而赴以卒,其弑也,传闻云尔也。传闻不胜简书,是以书卒以待察也,比之疑狱。”

    《左氏》出于获麟之后,网罗浩博,实夫子之所未见。乃 后之儒者,似谓己有此书,夫子据而笔削之,即《左氏》 之解经,于所不合者,亦多曲为之说,而经生之论,遂 以圣人所不知为讳,是以新说愈多而是非靡定。故 今人学《春秋》之言,皆郢书燕说,而夫子之不能逆料 者也。子不云乎:“多闻阙疑,慎言其馀”,岂特告子张乎? 修《春秋》之法亦不过此。《春秋》因鲁史而修者也,《左氏 传》采列国之史而作者也,故所书晋事,自文公主夏, 盟政交于中国,则以列国之史参之,而一从周正;自 惠公以前,则间用夏正。其不出于一人明矣。其谓: 仲子为子氏,未薨。《平王崩》,为赴以庚戌。先壬戌十二日“《陈侯》、 鲍卒为再赴”,似皆揣摩而为之说。

    三正

    “三正”之名,见于《甘誓》。苏氏以为自舜以前必有以建 子、建丑为正者,其来尚矣。《微子之命》曰:“统承先王,修 其礼物。”则知杞用夏正,宋用殷正。若朝觐会同,则用 周之正朔,其于本国,自用其先王之正朔也。独是晋 为姬姓之国,而用夏正,则不可解。

    三正之所以异者,疑古之分国,各有所受,故公刘当夏后之世,而一之日、二之日,已用建子为纪。晋之用“寅” ,其亦承唐人之旧,与《舜典》“协时月正日” ,即协此不齐之时月。

    杜预《春秋后序》曰:“晋太康中,汲县人发其界内旧冢, 得古书,皆简编科斗文字,记晋国。起自殇叔,次文侯、 昭侯,以至曲沃庄伯。庄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鲁隐公 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编年。”今 考《春秋》僖公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经书“春”而传 在上年之十二月。十年,里克弑其君卓,经书“正月”而 《传》在上年之十一月。十一年“晋杀其大夫丕郑父”,《经》 书“春”,而《传》在上年之冬。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 获晋侯。”《经》书“十有一月壬戌”,而《传》则为九月壬戌。《经》 《传》之文或从夏正,或从周正,所以错互如此{{Annotation|。罗泌以为《传》据《晋史经》,则《周历》}}与《史记》汉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东井”,乃“秋七 月”之误,正同。僖公五年“十二月丙子朔,虢公丑奔京 师”,而卜偃对献公,以为九月、十月之交。襄公三十年, 绛县老人言“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以《长历》推之,为 鲁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朔。此又晋人用夏正之见 于《传》者也。

    《僖公二十四年》冬,“晋侯夷吾卒。”《杜氏注》:“文公定位而 后告夫,不告文公之入。”传曰秦伯纳之不书不告入也而告惠公之 薨,以上年之事为今年之事,新君入国之日反为旧 君即世之年,非人情也。疑此《经》乃错简,当在二十三 年之冬。《传》曰:“九月,晋惠公卒。”晋之九月,周之冬也。

    盖怀公遣人来告

    隐公六年“冬,宋人取长葛”,《传》作“秋。”刘原父曰:“《左氏》日 月与《经》不同者,丘明作书,杂取当时诸侯史策之文, 其用三正,参差不一,往往而迷,故《经》所云冬,《传》谓之 秋也。考宋用殷正,则建酉之月,周以为冬,宋以为秋 矣。”

    桓公七年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传》作“春。”刘 原父曰:“《传》所据者,以夏正纪时也。”

    《文公十六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经在“九月”,《传》作 “七月。”

    隐公三年“夏,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 周之禾”,若以为周正,则麦禾皆未熟。四年“秋,诸侯之 师败郑徒兵,取其禾而还”,亦在九月之上,是夏正六 月禾亦未熟,注云“取者,盖芟践之,终”是可疑。按:《传》中 杂取三正,多有错误,《左氏》虽发其例于隐之元年曰 “春,王周正月”,而间有失于改正者,文多事繁,固著书 之君子所不能免也。

    闰月

    《左氏传》文公元年,于是闰三月,非礼也。《襄公二十七 年》“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历过也,再失 闰矣。《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仲尼曰:“今火犹西流, 司历过也。”并是鲁历。春秋时各国之历亦自有不同 者,经特据鲁历书之耳。

    《史记》“秦宣公享国十二年,初志闰月。” 此各国历法不同之一证。

    成公十八年“春,王正月,晋杀其大夫胥童。”《传》在上年 闰月。

    上有十二月

    哀公十六年“春,王正月,己卯,卫世子蒯聩自戚入于 卫。卫侯辄来奔。”传在上年闰月。

    上有冬

    皆鲁失闰之证。杜以为“从告”,非也。

    《史记》周襄王二十六年闰三月,而《春秋》非之,则以鲁 历为周历,非也。平王东迁以后,周朔之不颁久矣。故 《汉书律历志》六历有皇帝、颛顼、夏、殷、周及鲁历。其于 《左氏》之言失闰,皆为鲁历,盖本刘歆之说。

    《五行志》:“周衰,天子不班朔,鲁历不正,置闰不得其月,月大小不得其度。”

    王正月

    《广川书跋》载,晋《姜鼎铭》曰:“惟王十月乙亥。”

    《集古录》《博古图》载此鼎并作“王九月。”

    而论之曰,圣人作《春秋》,于岁首则书王,说者谓谨始 以正端。今晋人作鼎而曰“王十月”,是当时诸侯皆以 尊王正为法,不独鲁也。李梦阳言:今人往往有得秦 权者,亦有“王正月”字。以是观之,《春秋》“王正月”,必鲁史 本文也。言王者所以别于夏、殷,并无他义。刘原父以 王之一字为圣人新意,非也。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 古,亦于此见之。

    《博古图》载,周仲偁父鼎铭曰:“维王五月,初吉丁亥。” 齐侯镈钟铭曰:“维王五月,辰在戊寅。” 敔敦铭曰:“维王十月。”

    赵伯循曰:“天子常以今年冬,班明年正朔于诸侯,诸 侯受之,每月奉月朔甲子以告于庙,所谓禀正朔也, 故曰王正月。”

    《左氏传》曰:“元年春,王周正月。”此古人解《经》之善,后人 辨之,累数百千言而未明者,传以一字尽之矣。 未为天子,则虽建子而不敢谓之正,《武成》惟“一月壬 辰”是也。

    《传》“一月” ,周之正月,犹《豳》《诗》言一之日。

    已为天子,则谓之正,而复加王,以别于夏、殷。《春秋》“王 正月”是也。

    春秋时月并书

    春秋时月并书于古未之见。考之《尚书》,如《泰誓》:“十有 三年春,大会于孟津《金縢》”,“秋,大熟未获。”言时则不言 月。《伊训》:“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太甲中》:“惟三祀十有 二月朔。”《武成》:“惟一月壬辰。”《康诰》:“惟三月哉生魄。”《召诰》: “惟三月丙午胐。”《多士》:“惟三月。”《多方》:“惟五月丁亥。”《顾命》: “惟四月哉生魄。”《毕命》:“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胐。”言月 则不言时。

    朱文公《答林择之》亦有“古文例,不书时” 之说。

    其他钟鼎古文多如此。《春秋》独并举“时月”者,以其为

    编年之史,有时、有月、有日,多是义例所存,不容于阙 一也。

    或疑夫子“特笔” ,是不然。旧史既以《春秋》为名,自当书时。且如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 ,不容二年书春,元年乃不书春,是知谓以时冠月出于夫子者,非也。

    建子之月而书春,此周人谓之春矣。《后汉书陈宠传》 曰:“天正建子,周以为春元。”熊朋来《五经说》曰:“阳生于 子即为春,阴生于午即为秋,此之谓天统。”

    谓一为元

    杨龟山《答胡康侯书》曰:“‘‘蒙录示《春秋》第一段义,所谓 元者,仁也;仁,人心也’。《春秋》深明其用,当自贵者始,故 治国先正其心’。其说似太支离矣,恐改元初无此意。”

    此本之《汉书董仲舒传》:“臣谨按《春秋》,谓一元之意。一者,万物之所从始也;元者,辞之所谓大也。谓一为元者,视大始而欲正本也。”

    三代正朔,如忠、质、文之尚,循环无端,不可增损也。斗 纲之端,连贯营室织女之纪,指牵牛之初,以纪日月, 故曰“星纪。”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其时为冬至,其 辰为丑。三代各据一统,明三统常合而迭为首,周环 五行之道也。周据天统,以时言也;商据地统,以辰言 也;夏据人统,以人事言也。故三代之时,惟夏为正,谓 《春秋》“以周正纪事”是也。正朔必自天子出,改正朔恐 圣人不为也。若谓以夏时冠月,如定公元年“冬十月, 陨霜杀菽。”若以夏时言之,则十月陨霜,乃其时也,不 足为异。周十月乃夏之八月,若以夏时冠月,当曰秋 十月也。

    熊朋来亦云:“若依夏时周月之说,则正月、二月须书冬,而三月乃可书春尔。”

    《五代史·汉本纪论》曰:“人君即位称元年,常事尔。孔子 未修《春秋》,其前固已如此。虽暴君昏主妄庸之史,其 记事先后远近,莫不以岁月一二数之,乃理之自然 也。”

    元吴莱本此作《改元论》。

    其谓一为元,盖古人之语尔。及后世曲学之士,始谓 孔子书元年为春秋大法,遂以改元为重事。徐无党 注曰:“古谓岁之一月,亦不云一,而曰正月。《国语》言六 吕,曰元间大吕。《周易》列六爻,曰初九。”大抵古人言数 多,不言一,不独谓年为元也。吕伯恭《春秋讲义》曰:“命 日以元,《虞典》也。”

    书月正元日

    “命祀以元”,商训也。

    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 ,

    年纪日辰之首,其谓之“元”,盖已久矣,岂孔子作《春秋》 而始名之哉?说《春秋》者乃言《春秋》,谓一为“元”,殆欲深 求经旨而反浅言之也。

    改月

    三代改月之证,见于《白虎通》所引《尚书大传》之言甚 明。其言曰:“夏以孟春月为正,殷以季冬月为正,周以 仲冬月为正。”

    正即正月

    夏以十三月为正,色尚黑,以平旦为朔。殷以十二月 为正,色尚白,以鸡鸣为朔。周以十一月为正,色尚赤, 以夜半为朔。“不以二月后为正”者,万物不齐,莫适所 统,故必以三微之月也。周以十一月为正,即名正月, 不名《十一月》矣。殷以十二月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 二月》矣。夏以十三月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三月》矣。

    洪迈曰:“十三月者,承十二月而言,即正月也。”

    胡氏引《伊训》《太甲》“十有二月”之文,以为商人不改月 之证,与《孔传》不合,亦未有明据。

    伊训:“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传》曰:‘汤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殡而告。太甲中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传》曰:‘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 三年服阕,未尝以十二月为岁首。

    胡氏又引秦人以亥为正,不改时月为证,则不然。《汉 书高帝纪》“春正月”注,“师古曰:‘凡此诸月号,皆《太初正 历》之后,记事者追改之,非当时本称也。以十月为岁 首,即谓十月为正月。今此真正月,当时谓之四月耳。 他皆类此’。”《叔孙通传》:“诸侯群臣朝十月”,师古曰:“汉时 尚以十月为正月,故行朝岁之礼,史家追书十月。”

    “汉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东井,当是建申之月。” 刘攽曰:“按历,太白、辰星去日,率不过一两次。今十月而从岁星于东井,无是理也。然则五星以秦之十月聚东井耳。秦之十月,今七月,日当在鹑尾,故太白、辰星得从岁星也。” 按此足明记事之文皆是追改,惟此一事失于追改,遂以秦之十月为汉之十月耳。夫以“七月” 误为“十月” ,正足以为秦人改月之证,胡《氏》失之。

    天王

    《尚书》之文但称王,《春秋》则曰“天王”,以当时楚、吴、徐、越皆僭称王,故加天以别之也。赵子曰:“称天王以表无 二尊也。”

    邾仪父

    《邾仪父》之称“字”者,附庸之君,无爵可称,若直书其名, 又非所以待邻国之君也,故字之。

    《诗序》:《车邻》,美秦仲也。孔子曰:“秦仲以字配国者,附庸,未得爵命,无谥可称。”

    卑于“子男”而进于蛮夷之国。

    郳犁来介葛卢书名

    《与萧叔朝公》。

    杜解叔名非也

    同一例也。《左氏》曰“贵之”,《公羊》曰“褒之”,非矣。

    此亦史家常例,非《旧史》书《邾克》,而夫子改之为“仪父” 也。

    邾仪父称字,附庸之君也。“郳犁来来朝”,称名,下矣;介 葛卢来,不言朝,又下矣;“白狄来”,略其君之名,又下矣。

    仲子

    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 曰《惠公仲子》者,惠公之母仲子也。文公九年冬,秦人 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曰《僖公成风》者,僖公之母成风 也。

    犹晋简文帝母会稽王太妃郑氏之称简文宣太后国学明教,臧焘所谓“系子为称,兼明贵之所由” 者也。

    《穀梁传》曰:“母以子氏。”

    注“妾不得体君,故以子为氏。” 按“妾不得体君” ,《仪礼传》文。

    “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此说得之。《左氏》以 为桓公之母,桓未立而以夫人之礼尊其母,又未薨 而赗,皆远于人情,不可信。

    《公羊》亦以为“桓公之母、惠公之妾” ,系妾于君,较之系母于子,义则短矣。

    所以然者,以鲁有两仲子:孝公之妾一仲子,惠公之 妾又一仲子。

    《左氏哀公二十四年传》:“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

    而隐之“夫人”又是“子氏”,二《传》所闻不同,故有纷纷之 说。

    此亦《鲁史》原文。盖鲁有两仲子,不得不称之,曰“惠公、 仲子”也。考仲子之宫不言惠公者,承上文而略其辞 也。

    《释例》曰:妇人无外行,于礼当系夫之谥,以明所属。如 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 妹,曰庄姜是也。妾不得体君,不得已而系之子。仲子 系惠公而不得,系于孝公;成风系僖公而不得,系于 庄公。抑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者矣。

    《春秋》十二公夫人之见于经者,桓夫人文姜、庄夫人 哀姜、僖夫人声姜、宣夫人穆姜、成夫人齐姜,皆书“薨”、 书“葬。”

    《声姜》不书逆不书至文公、成公不书生。

    文夫人出姜不书薨,葬隐夫人子氏,书薨不书葬;昭 夫人孟子,变薨言卒,不书葬,不称夫人。其妾母之见 于经者,僖母,成风、宣母敬嬴、襄母定姒、昭母齐归,皆 书薨,书葬,称夫人小君惟哀母定姒,变薨言卒,不称 夫人小君。其他若隐母,声子,桓母,仲子,闵母叔姜皆 不见于《经》,定母则《经》《传》皆阙。而所谓惠公仲子者,惠 公之母也。

    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穀梁传》:“夫人者,隐 公之妻也。”

    《左氏》以为“桓母” ,《公羊》以为“隐母” ,并非。

    卒而不书葬,夫人之义,从君者也。《春秋》之例,葬君则 书,葬君之母则书,葬妻则不书,所以别礼之轻重也。 隐见存而夫人薨,故葬不书。注谓“隐弑贼不讨,故不 书”者,非。

    成风敬嬴

    《成风》、敬嬴、定姒。

    襄公四年

    齐归之书“夫人”,书“小君”,何也?邦人称之,旧史书之,夫 子焉得而贬之?在后世则秦芊氏、汉薄氏之称太后 也,直书而失自见矣。《定姒》

    定公十五年。按鲁有两定姒。

    书“葬”而不书“夫人”,小君,哀未君也。

    刘原父曰:“姒氏为哀公之母,定公之妾,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谓其母夫人耳。”

    《孟子》则“并不书葬,不成丧也。”

    君氏卒

    君氏卒,以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例之,从《左氏》为是。不 言子氏者,子氏非一,故系之君以为别,犹仲子之系 惠公也。若天子之卿,则当举其名,不但言氏也。

    《公羊》《穀梁》二《传》作“尹氏。”

    或疑君氏之名,别无所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左师见夫人之步马者,问之,对曰:“君夫人氏也。”盖当时有 此称,然则去其夫人,即为君氏矣。

    战国齐有君王后

    夫人子氏,隐之妻,嫡也,故书“薨。”君氏,隐之母,惠公之 继室妾也,故书“卒。”

    不书葬者何?《春秋》之初,去西周未远,嫡妾之分尚严, 故仲子别宫而献六羽,所谓“犹秉周礼”者也。僖公以 后,日以僭逾,于经可见矣。

    滕子薛伯杞伯

    滕侯之降而子也,薛侯之降而伯也,杞侯之降而伯 而子也,贬之乎?

    滕子来朝。张无垢、胡康侯谓“贬其朝桓。”

    贬之者,人之可也,名之可也;至于名,尽之矣。降其爵, 非情也。古之天下,犹今也。崔呈秀、魏广微,天下之人 无字之者,言及之则名之,名之者,恶之也,恶之则名 之焉,尽之矣。若降其少师而为太子少师,降其尚书 而为侍郎、郎中、员外,虽童子亦知其不可矣。然则三 国之降焉何?沙随程氏以为是三国者,皆微困于诸 侯之政而自贬焉。

    孙明复已有此说。伊川《春秋传》略同。

    《昭公十三年》平丘之盟,子产争承曰:“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哀公十三年黄池之会,子服景伯曰:“鲁赋于吴八百乘,若为子男,则将半邾以属于吴,而如邾以事晋。”皆其证也。承谓“贡赋之次。”

    《春秋》之世,卫称“公”矣。“及其末也,贬而侯,贬而君。”

    《史记·卫世家》:昭公时,三晋强卫如小侯,属之。成侯十六年,卫更贬号曰侯。嗣君五年,更贬号曰君。此著于《史记》,而后人尚有不知者。高诱解《吕氏春秋卫嗣君》曰:“秦贬其号为君。”

    夫滕、薛、杞犹是也。

    襄公二十七年,宋之盟,齐人请邾,宋人请滕,皆不与盟。定公元年,城成周。宋仲几曰:“滕、薛、郳,吾役也。” 则不惟自贬,且为大国之私属矣。

    故《鲁史》因而书之也。

    小国贫,则滕、薛、杞降而称伯,称子。大国强,则齐世子 光列于莒、邾、滕、薛、杞、小邾之上。

    齐世子光八会诸侯,其五会并序“诸侯” 之下。至襄公十年伐郑之会在滕、薛、杞、小邾上,十一年再会,又进在莒、邾上。

    时为之也。《左氏》谓“以先至而进之。”又托辞焉耳。

    阙文

    《桓公四》年、七年,阙秋冬二时。《定公十四》年,阙冬一时。

    《公羊成公十年》阙。“冬十月。”

    昭公十年十二月无冬。僖公二十八年冬,无月而有 壬申、丁丑。桓公十四年有夏五而无月。桓公十七年 冬十月,有朔而无甲子。桓公三年至九年,十一年至 十七年无王。桓公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 甲戌有日而无事。皆《春秋》之阙文,后人之脱漏也。

    《庄公二十二年》“夏,五月” ,无事而不书首月。杜氏《释例》以为阙谬。

    《穀梁》有桓无王之说,窃以为夫子于继隐之后,而书 “公即位”,则桓之志见矣,奚待去其王以为贬邪? 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不书天,阙文也。

    《文公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 同。

    若曰以其锡桓而贬之,则桓之立,《春秋》固已公之矣。 商臣而书楚子,

    文公九年

    《商人》而书“齐侯。”

    文公十五年

    五等之爵,无所可贬,孰有贬及于天王邪?

    《僖公元年》“夫人氏之丧至自齐”不言姜;《宣公元年》“遂 以夫人妇姜至自齐”不言氏,此与《文公十四年》“叔彭 生不言仲”,《定公六年》“仲孙忌不言何”同,皆阙文也。圣 人之经,平易正大。

    邵国贤宝曰:夏五,鲁史之阙文欤?《春秋》之阙文欤?如 谓《鲁史》之阙文者,笔则笔,削则削,何独阙其所不必 疑以示后世乎?阙其所不必疑以示后世?推不诚伯 高之心,是不诚于后世也,圣人岂为之哉?不然,则甲 戌、己丑叔彭生、仲孙忌又何为者?是故夏五,《春秋》之 阙文也,非鲁史之阙文也。

    范介儒守己曰:“《纪子伯》《郭公》《夏五》之类,传经者之脱 文耳,谓为夫子之阙疑,吾不信已。”

    按:“甲戌” 、“己丑” 似是《鲁史》之文,故《左传》已有“再赴” 之说。

    夫人孙于齐

    庄公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之也。二年 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复称姜氏,见鲁人 复以小君待之,忘父而与仇通也。先孙后会,其间复 归于鲁,而《春秋》不书,为国讳也。此夫子削之矣。 刘原父曰:“《左氏》曰‘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 礼也’。谓鲁人绝文姜,不以为亲,乃中礼尔

    《杜氏》谓“文姜之义宜与齐绝,而复奔齐” 者,乃是曲说。

    《魏书窦瑗传》引注云:“夫人有与杀桓之罪,绝不为亲,得尊父之义。善庄公思大义,绝有罪,故曰礼也。” 盖先儒皆主此说。

    然则母可绝乎?宋襄之母获罪于君,归其父母之国。 及襄公即位,欲一见而义不可得,作《河广》之诗以自 悲。然宋亦不迎而致也。为尝获罪于先君,不可以私 废命也。孔子论其诗而著之,以为宋姬不为不慈,襄 公不为不孝。今文姜之罪大,绝不为亲,何伤于义哉! 《诗序》:“《猗嗟》,刺鲁庄公不能防闲其母,赵氏因之有哀 痛以思父,诚敬以事母,威刑以驭下”之说,此皆禁之 于末而不原其始者也。夫文姜之反于鲁,必其与公 之丧俱至,其孙于齐,为国论所不容而去者也。

    内讳奔谓之“孙。” 文姜之于齐,父母之国也。何至于书“孙?” 此直书而义自见者也。

    于此而遂绝之,则臣子之义伸,而异日之丑行不登 于史策矣。庄公年少,当国之臣不能坚持大义,使之 复还于鲁,凭君母之尊,挟齐之强,而恣雎淫佚,遂至 于不可制。《易》曰:“君子以作事谋始。”左氏绝不为亲一 言,深得圣人之意,而鲁人既不能行,后儒复昧其义, 所谓为人臣子而不通《春秋》之义者,遭变事而不知 “其权”,岂不信夫!

    公及齐人狩于禚

    《庄公四年》“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冬,公及齐 人狩于禚。”夫人享齐侯,犹可书也,公与齐侯狩不可 书也,故变文而曰“齐人。”人之者,仇之也。杜氏以为微 者,失之矣。

    楚吴书君书大夫

    《春秋》之于吴、楚,斤斤焉,不欲以其名与之也。楚之见 于经也,始于庄之十年,曰“荆”而已。二十三年于其来 聘而人之;二十八年复称“荆”而不与其人也。僖之元 年始称“楚人”;四年“盟于召陵”,始有大夫。

    《公羊传》谓文公九年“使椒来聘” ,始有大夫,疏矣。又谓“夷狄不氏” ,非也。屈完固已书“氏。”

    二十一年“会于盂”,始书“楚子”,然使宜申来献捷者,楚 子也。

    二十一年

    而不书“君围宋”者,子玉。

    二十七年

    救卫者,子玉。战城濮者,子玉也。

    二十八年

    而不书,帅圣人之意使之不得遽同于中夏也。吴之 见于《经》也,始于成之七年,曰吴而已。襄之五年,会于 戚,于其来听诸侯之好而人之。十年、十四年复称吴, 殊会而不与其人也。二十五年门于巢卒,始书“吴子。”

    吴本伯爵,《春秋》以其僭王,降从四裔之例而书“子。”

    二十九年,使札来聘,始有大夫。然《灭州》来。

    昭公十三年

    《战长岸》。

    十七年

    败鸡父。

    二十三年

    《灭巢》。

    二十四年

    灭徐。

    三十年

    伐越。

    三十二年

    《入郢》。

    定公四年

    《败槜李》。

    十四年

    伐陈。

    哀公六年

    会柤。

    同上

    会鄫。

    七年

    伐我。

    八年

    伐齐。

    十年十一年

    救陈。

    十年

    战艾陵。

    十一年

    会《橐皋》。

    十二年

    并称吴,而不与其人会《黄池》。

    十三年

    书“晋侯”及“吴子”而殊其会,终《春秋》之文。无书“帅”者,使

    之终不得同于中夏也。是知书君、书大夫,《春秋》之不 得已也,政交于中国矣。以后世之事言之,如刘、石十 六国之辈,略之而已。至魏、齐、周则不得不成之为国, 而列之于史。辽、金亦然,此夫子所以录吴、楚也。然于 备书之中而寓抑之之意,圣人之心盖可见矣。

    亡国书葬

    纪已亡而书“葬纪叔姬”,存纪也。陈已亡而书“葬陈哀 公”,存陈也。此圣人之情,而见诸行事者也。

    许男新臣卒

    许男新臣卒。《左氏传》曰:“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 也。”而经不言于师,此旧史之阙,夫子不敢增也。《穀梁 子》不得其说,而以为内桓师;刘原父以为去其师而 归卒于其国,凿矣。

    禘于太庙用致夫人

    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夫人者,哀姜也。哀姜之葬七年 矣,鲁人有疑焉,故不祔于姑,至是因禘而致之。不称 姜氏,承元年“夫人姜氏薨于夷”之文也。哀姜与弑二 君,而犹以之配庄公,是乱于礼矣。明乎郊社之礼,禘 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致夫人也,跻僖公也,皆 鲁道之衰,而夫子所以伤之者也。胡氏以夫人为《成 风》。《成风》尚存,何以言致?亦言之不顺也。以《成风》称小 君,是乱嫡妾之分,虽然,犹愈于哀姜也,说在乎汉,光 武之黜吕后,而以薄氏配高庙也。

    及其大夫荀息

    晋献公之立奚齐,以王法言之,《易》树子也;以臣子言 之,则君父之命存焉。

    古人重父命,伯夷以父命之故,不立而逃,叔齐是也。

    是故《荀息》之忠,同于孔父、仇牧。

    邢人狄人伐卫

    《春秋》之文有从同者,僖公十八年,“邢人、狄人伐卫”;二 十年,“齐人、狄人盟于邢”,并举二国,而狄亦称“人”,临文 之不得不然也。

    《庄公二十三年》,“荆人来聘。” 赵氏鹏飞曰:“称人,非进之也。若但书荆来聘,则若举国皆来,于文不顺,故书‘人’字以成文耳。” 不然,二十八年荆伐郑,何以不书人乎?

    若惟狄而已,则不称人,十八年“狄救齐”,二十一年“狄 侵卫”是也。《穀梁传》谓“狄称人,进之也。”何以不进之于 救齐,而进之于伐卫乎?则又为之说曰:“善累而后进 之。”夫伐卫,何善之有?

    《昭公五年》:“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沈子、徐人、越人 伐吴。”不称“于越”而称“越人”,亦同此例。

    陆氏《纂例》曰:凡夷狄与诸侯列序皆称“人” 以便文,但君臣同辞。

    王入于王城不书

    襄王之复,《左氏》书“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而经不 书,其文则史也,史之所无,夫子不得而益也。《路史》以 为襄王未尝复国,而王子虎为之居守,此凿空之论。

    其说曰:“《春秋》始书‘天王出居’,后四年五月书‘公朝于王所’” ,冬,“天王狩于河阳” ,“‘公朝于王所’,《文公八年》书‘天王崩’,未尝书入也。王猛居皇,敬王居狄泉,此畿内地,而其入也犹且书之,天下之主也。郑,他国也,亦既远而戒矣。孰有入不书哉?纳天子,定王室,是乃人臣之极勋,而不书于经,又何以《春秋》为然则襄王未尝入” 也。

    且“惠王尝适郑而处于栎矣。”

    襄公二十年

    “其出不书,其入不书”,以《路史》之言例之,则是未尝出、 未尝入也。庄王、僖王、顷王崩皆不书,以《路史》之言例 之,则是未尝崩也,而可乎?

    赵氏曰:“《春秋》王崩三不书,见王室不告,鲁亦不赴也。” 愚谓此特因旧史之不书,而二者之义自见。

    邵氏曰:襄王之出也,尝告难于诸侯,故仲尼据策而 书之。其入也,与夫惠王之出入也,皆未尝告于诸侯, 策所不载;仲尼虽得之传闻,安得益之?乃若敬王之 立,则仲尼所见之世也。子朝奔楚,且有使以告诸侯, 况天王乎?策之所具,盖昭如也。故《狄泉也书》,《成周也 书》。

    事莫大于天王之入,而《春秋》不书,故夫子之自言也, 曰“述而不作。”

    星孛

    《春秋》书星孛,有言其所起者,有言其所入者。《文公十 四年》“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不言所起,重在北斗 也。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西,及汉。”不言及汉, 重不在汉也。

    子卒

    叔仲惠伯从君而死,义矣,而《国史》不书,夫子平日未 尝阐幽及之者,盖所谓“匹夫匹妇之谅,自经于沟渎 而莫之知”者也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

    孔宁。仪行父从灵公宣淫于国,杀忠谏之泄冶,君弑 不能死,从楚子而入陈,《春秋》之罪人也。故《书》曰“纳公 孙宁、仪行父于陈。”杜预乃谓二子托楚以报君之仇, 灵公成丧贼,讨国复功,足以补过。呜呼!使无申叔时 之言,陈为楚县矣,二子者楚之臣仆矣,尚何功之有? 幸而楚子复封,成公反国,二子无秋毫之力,而杜氏 为之曲说,使后世诈谖不忠之臣,得援以自解。呜呼! 其亦愈于已为他人郡县,而犹言“报仇”者与?

    与楚子之存陈,不与楚子之纳二臣也。《公羊》子固已 言之,曰“存陈,悕矣。”

    三国来媵

    十二公之世,鲁女嫁于诸侯多矣,独宋伯姬书“三国 来媵”,盖宣公元妃所生。

    宣公元年,“夫人至自齐” ,即穆姜。

    庶出之子不书生,故子同生特书。庶出之女不书,“致” 不书媵,故伯姬归于宋特书。

    《卫硕人之诗》曰:“东宫之妹。”《正义》曰:“东宫,太子所居也。 系太子言之,明与同母,见夫人所生之贵。是知古人 嫡庶之分,不独子也。女亦然矣。”

    杀或不称大夫

    凡书“杀其大夫”者,义系于君,而责其专杀也。盗杀郑 公子𬴂、公子发、公孙辄,文不可曰“盗杀大夫”,故不言 大夫。

    杜氏曰:“以盗为文,故不得言其大夫。”

    其义不系于君,犹之盟会之卿书名而已。《胡氏》以为 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阍弑吴子。馀祭言吴子,则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吴阍 弑其君”也。

    “盗杀蔡侯申” 同此。《春秋》中凡若此者,皆赵子所谓避,不成辞。

    《穀梁子》曰:“不称其君,阍不得君其君也。”非也。

    邾子来会公

    定公十四年,“大蒐于比蒲,邾子来会公。”《春秋》未尝有 书来会公者,来会,非朝也,会于大蒐之地也。嘉事不 以野成,故明年正月复来朝。

    葬用柔日

    《春秋》葬皆用柔日。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 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定公十五年“九月 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己 丑。”丁巳,所卜之日也。迟而至于明日者,事之变也,非 用刚日也。

    经文所书葬列国之君,无非柔日者,惟成公十五年“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是刚日,其亦雨不克葬,迟而至于明日者与!

    汉人不知此义,而《长陵》高帝以丙寅,《茂陵》武帝以甲 申,《平陵》昭帝以壬申,《渭陵》元帝以丙戌,义陵哀帝以 壬寅,皆用刚日。

    《穆天子传》“盛姬之葬以壬戌”,疑其书为后人伪作。

    诸侯在丧称子

    凡继立之君,逾年正月乃书,即位然后成之为君。未 逾年则称子,未逾年又未葬则称名。先君初没,人子 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称名,《庄公三十二 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已葬则子道 毕而君道始矣。子而不名,《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 十五年》卫子,成公,《二十八年》“陈子共公”,《定公三年》“邾 子隐公”是也。

    《杂记》曰:君薨,太子号称子,待犹君也。郑氏注曰:“谓未逾年也。”

    《逾年则改元》,国不可以旷年无君。

    《白虎通》曰:“逾年称公者,缘臣民之心,不可以一日无君也,缘终始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也。”

    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则已成之为君。文公元年,“春王 正月,公即位。”《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定公元年》, “夏六月戊辰,公即位。”桓公十三年,“卫侯惠公。”宣公十 一年,“陈侯成公。”成公三年,“宋公共公,卫侯定公”是也。 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

    杜氏《左传注》“卫宣公未葬,惠公称侯以接邻国,非礼也” ,盖不达此义。

    此皆周公之制,鲁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公羊传》 曰:“君存称世子。”

    “世子” 下仍当系名,若“陈世子款” 、“郑世子华” 之类。

    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得之矣。

    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僖公九年》“宋子襄公”,《定公四 年》“陈子怀公”是也,所以从同也。

    盟会之文,从同而书,不得独异。《昭公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刘蚠亦在丧。”

    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是 也,所以示别也。

    “嫌于敬王” ,王子朝。

    “郑伯突出奔蔡”者,已即位之君也。“郑世子忽复归于郑”者,已葬未逾年之子也。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非圣 人之抑忽而进突也。

    忽、突,皆名,别嫌也。《杜氏注》“贱之者” ,非。

    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者,未葬居丧之子也。里克弑 其君卓者,逾年已即位之君也。此临文之不得不然。 《穀梁传》曰:“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非也。

    未逾年书爵

    即位之礼,必于逾年之正月,即位然后国人称之曰 “君。”春秋之时,有先君已葬,不待逾年而先即位者矣。 《宣公十年》,“齐侯使国佐来聘。”顷公成公四年,郑伯伐许。 悼公称“爵”者,从其国之告,亦以著其无父之罪。

    姒氏卒

    《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不书薨,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 盖《春秋》自成风以下,虽以妾母为夫人,然必公即位 而后称之。此姒氏之不称者,本无其事也。

    《左氏》谓“不成丧” 者,非。

    后世之君多于柩前即位,于是《大行》未葬,而尊其母 为“皇太后。”

    《后汉·礼仪志》:三公奏:“《尚书顾命》,太子即日即天子位于柩前,请太子即皇帝位,皇后为皇太后。” 奏可,群臣皆出,吉服入会如仪。

    “及乎所生,亦以例加之。妾贰于君,子疑于父,而先王 之礼亡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