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一百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一百一卷
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一百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一百一卷目录

     宗族部总论三

      曹端夜行烛家训

      胡翰集与许门诸友论宗法

      罗虞臣集小宗辩 谱法

      吕柟语录春官外署语 礼部北所语

      周怡语录论族

      罗洪先宗论上篇 中篇 下篇

      高兆麟集生日会约

      于镒中说合族

      陈龙正家矩宗族

      顾炎武日知录九族 爱百姓故刑罚中 庶民安故财用足 分居

    家范典第一百一卷

    宗族部总论三

    明曹端夜行烛

    《家训》

    古人张公艺九世同居,北齐、隋、唐皆旌表其门。麟德 中,高宗封泰山,幸其宅,召公艺问其所以睦族之道。 公艺取纸笔以对,乃书“忍”字百馀以进。其意以为“宗 族所以不协,由尊长衣食或有不均,卑幼礼节或有 不备,更相责望,遂为乖争。苟能相与忍之,则家道雍 睦矣。”上善之,赐之缣帛。“吾家倘欲以雍睦传世,上为” 祖宗出色,下为子孙垂训,当以张氏为法,毋曰“我恶 人也,岂敢效好人哉!”

    “人在患难之中,则内而宗族,外而乡里,皆来忧恤。及 事平之后,则各私其私,各利其利,而忘宗族乡里之 情。或头畜相侵,或财物相亏,辄生暴怒,或相殴骂,或 相告讦,或相屠戮。原其所以,皆由不知宗族之情乡 里之义。苟或知之,则相亲相爱,惟恐无日,奚暇争竞 哉?且蝼蚁微物也,一穴之宫与众居之,一拳之台与” 众临之,一粒之食与众聚之,一虫之膻与众共之。可 以人为万物之灵,而不如蚁子之知义乎?

    葬埋之法,当用赵忠敏《公族葬之图》,左昭右穆,以世 为列,不可淆乱。

    胡翰集

    《与许门诸友论宗法》

    比见有以宗法为问者,景翰答之甚辩,顾仆有不能 释然者数事。夫大宗小宗之法,其废也久矣。《记大传》 尝载其说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 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 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 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说者谓别子为公子,若” 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继别者,谓别子之世嫡 也。兄弟尊之,谓之小宗,继高祖者亦小宗也。又曰:“有 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 之宗者,公子是也。”说者谓公子为先君之子,今君兄 弟。又曰: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宗,为其士大夫之庶者, 宗其士大夫之嫡者,公子之宗道也。说者以公子不 得宗君,君命适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 道也。至于国之卿大夫有不出于公族者,盖未尝及 也,而士庶人之事则又略无所见,故后世之言宗法 者,止于卿大夫之有采地者,以礼断之也。然《礼》固未 尝言士庶人无宗也,且使大夫或有废而为士庶人 者,其宗法亦将随而废乎?抑否乎?使士庶人有升而 为卿大夫者,则于法宜得立宗矣,而族之适子有宗 之之道乎?抑自为后世之宗乎?《曾子问》曰:“宗子为士, 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 子之家。”

    若宗子虽不为大夫,而有世禄,则自以上牲祭之矣。虽世子子为大夫,亦无加焉。惟大宗之子无世禄,而小宗系士庶人之子孙,其有庶子为大夫者,乃以上牲祭宗子之家。

    是所谓宗子者,其卿大夫之世适乎?其有非卿大夫 之世适而士之世适者,其兄弟为卿大夫,遂以适士 为宗子,可乎?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 或大宗之世适,有绝其后也,族人可继以为后乎?抑 亦弗为后乎?苟不为后,则大宗废矣。

    “勿为后” 者,其兄弟径自继祖祢,勿为殇子后也,非废宗也。

    大宗既废,则族人皆五世则迁之宗也,其于疏属,终 不能合而为一,则所谓“尊祖”者,得无有未尽乎?百世 不迁之宗,其死也,族人为之服齐衰三月。其母死、妻 之死也亦然。五世则迁之宗,其死也,当服者为之大 功九月。其母、妻之死也,何独无服乎?后世宗法不行, 宋儒往往欲立小宗之法。今士庶人之家,祭祀有用宗子法者,亦合于礼之意乎?抑以古卿大夫之事,而 今士庶人行之,得无僭乎?朱子之述《家礼》,固欲同志 之士熟讲而勉行也。其于祭祀之礼,未尝不严于主 人主妇之位,则固寓宗子之法矣。不然,则亦有可处 置者乎?《太宰》“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 其所谓得民者,岂止于今记礼者之言乎?将犹有可 推者乎?此皆所未喻也。诸君讲学之日久矣,苟不鄙 而卒见教焉,则幸矣。

    罗虞臣集

    《小宗辩》

    夫重本始,联族属,叙亲疏,别嫡庶,莫大乎宗法。《传》曰: “继祢之为小宗。”何也?小宗,别子之庶子也。庶子不得 祢父,故以长子继己为小宗也。是故继祢之嫡,诸弟 宗之。至二世之嫡,其父之诸弟,曰“叔叔之子,曰同堂 兄弟共宗之。三世之嫡,其再从,伯叔兄弟共宗之。四 世之嫡,其三从之,伯叔兄弟亦共宗之。”举三从而同 父同堂再从之伯叔兄弟可知也,是谓小宗。至于五 世。四从兄弟,视小宗之高祖为高祖兄弟无服也。故 各祖其祖为宗,其得各自为宗可也,谓其为高祖异 也。宗之言尊也,尊无二,明无二嫡也。宗以五世为限, 服尽也。服者,先王所用,为宗子联属族人之具也。服 尽则亲尽,亲尽则庙毁,故曰:“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此 之谓也。然自汉儒论释纷如,卒不可解。孔颖达曰:“族 人一身事四宗,并大宗为五。”考诸《礼经》,原无四宗之 说。假令四宗为之宗法,视子孙互有异同,族人以一 身事之,将谁适从?此决知其不能也。四宗之说,起于 班固。固之言曰:“宗其为高祖后者为高祖宗,宗其为 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 父后者为父宗。”此固臆说也。夫大宗以始祖为宗,小 宗以高祖为宗。宗至四世,族人虽各有曾祖及祖祢 之亲,然视之高祖,彼皆支子,支子不为宗,得为宗者, 高祖所传之嫡而已,是宗安有四乎?或曰:“《礼经》所称 曰继祢,曰继高祖”,何谓也?曰:“据其初言,则为继祢;自 其终”言,则为继高。祢之传嫡,下及元孙,推而上及于 祢,然后为小宗者备矣。夫小宗以五世为率,五世之 内,虽父子祖孙相承,然世止一嫡耳,序之以昭穆,别 之以礼义,而后族人尊之为宗,故曰“宗子有君道焉。” 如固之说,则宗有四嫡,庙有二主,丧有二孤,土有二 王,甚非古者所以定名分、防僭夺之义。或又曰:“人之 族类蕃庶,有高祖同而曾祖不同者,有曾祖同而祖 不同者,有祖同而祢不同者。吾为嫡可以主吾曾祖 之祠,不可以主曾祖叔之祠;可以主祖之祠,不可以 主祖叔之祠;可以主祢之祠,不可以主诸叔之祠。谓 其各有子孙也,则宗安得不分而为四?”曰:“夫群族之 有宗子,犹裘之有领也。五世之族无二宗,犹裘之无 二领也。”故嫡子可以宗父,而宗子之嫡不得为其父 宗;嫡孙可以宗祖,而支子之孙不得为其祖宗;嫡之 曾孙可以宗曾祖,而支子之曾孙不得为其曾祖宗。 何也?以义屈也。服属未斩,则尊不可贰也。《五服》之外, 支之嫡始得为宗者,谓高祖已迁也。故尊其曾祖为 高祖。可以自宗,尊有所伸也。五世未竭,则高祖在上, 曾祖以下,皆子孙也。子孙同享高祖之庙,统于尊也。 祭同庙,享同时,群族之兄弟同在也。宗之嫡主,高祖 及其曾祖祖祢之献,而兄弟各佐献其祖祢于同堂 之上,是故无夺嫡之嫌。而一庙同享,子孙曷常不各 尽其孝。思哉!曰:《内则》有云:“夫妇皆齐而宗敬,终事而 后敢私祭。若子之说,庶子无私祭乎?”曰:“此小宗事大 宗之礼也。小宗虽有嫡子,然要诸大宗则庶也。小宗 虽奉四代之祭,然要诸大宗则私也。故祭先公而后 私,先大宗,后小宗,尊卑之义也,非庶子私之谓也。《大 传》曰:‘庶子不祭,明其宗也’。斯先王所以重嫡庶之分, 而谨逼僭之防者也。”曰:“然则老泉《宗法》非欤?”曰:“洵以 高曾祖祢之嫡分为四项,是惑于四宗之说也。其言 曰:‘继高祖之嫡祈死而无子,故其宗亡而虚存。继曾 祖者,曾祖之嫡宗善,宗善之嫡昭图。继祖者之嫡序, 序之嫡澹夫洵之曾祖祖皆庶也。高祖之嫡祈死而 无子,则当以祈之弟福,福之子宗敻为宗,以继高祖, 不应自为其曾’”祖立宗。既为曾祖立宗,则洵祖当宗 宗善,洵父当宗昭图,不应复舍曾祖之嫡,而又自为 其祖立宗。今人孰不欲尊祖而私祢?然充洵之说,是 率天下乱嫡庶之分也。何者?大宗之嫡通夫百世,故 百世之小宗宗之;小宗之嫡止夫五世,故五世之群 兄弟宗之。五世之内无二嫡,犹大宗也。故曰:“大宗率 小宗,小宗率群族。”族人之所事者,此二宗耳。不然,则 先王之宗法也。犹官多而令烦,欲求其致理也,得乎?

    《谱法》

    或问谱法进黜。曰:“他姓之子后吾宗,虽成派,吾其犹 黜诸?吾宗之子为他姓后,虽易世,吾其犹进诸? 谱法:自大夫而下及士庶人有善行者,死则书卒,馀 则书没。其自大夫而上书,则各以其制。未冠而死书 殇,殇有成人之行,书‘蚤卒。《记》曰:‘能执干戈卫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故吾谱敢窃例于仲尼。

    谱妾始自吾谱,何也?以义起也。昔鲁庄之成风也,文 之嬴也,襄之归也,成之姒也。妾也举以子,故书薨、书 葬、书夫人,《春秋》之义也。妾有承宗之子,吾奚其不谱? 且闻之《礼》称“妾有子,祔于祖姑之庙。”庙可祔?独谱乎 哉?独谱乎哉?或问:世有谱其出嫁之女者,曰:“多乎哉? 彼则自有谱。”

    吕柟语录

    《春官外署语》

    胡材问:“祭止高祖,《礼》之制也。宗子世数多速,及如宗 子易世,而高祖之上当祧,有叔伯父者,视高祖以上 之祖犹为高祖也,则将祧之于彼以祀之也乎?”曰:“祧 之于彼而祀之,礼也。己亲尽,彼亲未尽也。可以己而 绝彼乎?”曰:“苟于彼也亦亲尽,则祧矣。祧而藏之于墓 所,礼与?”曰:“礼也。”

    初,旦问于材言:“祠堂之祭,可及伯叔祖父母、伯叔父 母否?”材应之曰:“继别为小宗,伯叔祖父母、伯叔父母 自有为之祭者矣。其可祭者,其子姓同居与无后者 乎?”问于先生,先生曰:“是也。然初氏闻其族人亦多支 庶,有不能祭者,为是而不忍启东之厚也。吾尝谓父 母之多男子者,众子贫,一子富。富者岂可以众子之” 贫而缺父母之养哉?伯叔父母有不能祭者,聚其子 孙同祭之可也。

    《礼部北所语》

    王献荩问:“徽之宗祠,一族之主咸集,其椅棹杯箸遍 设,则地不能容,或有局定而不加减,又甚简亵。若只 祀始祖及高曾祖考之大宗,然其所费又多取办于 支子,而其祖考不与,情如之何?”先生曰:“所祀惟始祖 及高曾祖考之大宗为是。若群主毕聚,于情则不亲, 于礼则不严,当各祭诸私寝。且始祖众所同出,立春” 祭先祖,先祖亦所同出,皆支子所当祭者,亦可以伸 其敬矣,何必其祖祢在此而后为之?若主祭则不拘, 《宗子》曰“于礼则不严”是矣。何以谓于情则不亲也?曰: 亲言乎其仁也,严言乎其义也。既有我之高曾祖考, 又以他人之高曾祖考混之,其对越之情斯不亲矣, 其可乎?

    周怡语录

    《谕族》

    独慨夫谱系不具,义分不联,贫富异居,耕商异业,流 居寓处,久渐睽疏。恐今之可知者八世,后来亦复不 可知已。不可知,则与殊方绝域之人无异也。自吾祖 一脉所分,服且未尽,其势将至于殊方绝域之人,视 之不甚可惧也乎?顽忍锢私,其谁之愆?静言思之,何 颜立天壤间,异日何面目见祖先于地下?平居谈论, 孰不曰“万物一体”,实见诸行事,不免裂一体为秦越, 此不肖怡所深惧也。谨据所闻知的然无疑者,仿《苏 氏族谱》谱之,以授后人。若夫婚丧患难,往来相助,凡 吾昆弟,皆能勉之。敬老恤孤,赒贫振弱,使一族之人 咸得分愿。怡愧未能,空言何补。姑随力所及,勉为族 人岁办墓祭之费,俟后渐图之。更以望族之贤者, 凡吾兄弟自今以往,无逞小忿,无伤懿亲。今日合祀 子姓之众,皆祖宗一人之衍也,非自他来也。族中或 有小忿不平,即思祖宗本源,不可忘也。良心戚戚,天 亲自合,非望吾贤兄弟辈而谁望是祀也,有数善焉: 一众心以明祀事,尊祖敬宗也;六十以上、二十以下, 免出分例,优老慈幼也。岁轮三人经管序贤均劳也。 子姓群聚,肃肃雍雍,敦薄还淳,民德归厚。呜呼,吾贤 兄弟、贤子孙,共勉守之无斁。

    罗洪先宗论

    《上篇》

    余读宋濮王典礼,乃知载籍能惑人也。当是时,言礼 之臣皆贤智,其发明宗法与为后之义,可谓切至矣。 然考其事不合,揆其义未尽,岂因袭者其入久,师承 者其守专,附和者其言辩,卒无以自解哉?学者以其 言本《三礼》,又订于伊川之疏,遂为百世不易。至论不 复详考本末同异,余恐将来之误,不特一濮议也,乃 著论,俟君子断焉。按宗法载在《小记大传》,其言曰:“君 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盖言诸侯 绝宗,不可与族人齿也。是诸侯以上无宗法可知矣。 又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宗其继别 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 则迁者也。”盖言宗法为公族卿大夫设也。诸侯之始 封也,有人民社稷之寄,有朝觐、聘享、祭祀省助之政, 势不能自领其宗,而公族无统,国人不可得而治也。 诸侯绝宗,大夫不可得而祖也,故设宗法系之。别子 者,始封始徙之诸侯之嫡次子。继别者,嫡次子之世 嫡也。世嫡相传,庙祀别子,百世不迁,谓之大宗。大宗 百世,庙祀别子,则联“属别子之子孙,亦百世而不改, 宗者大,故曰‘此大宗也。继祢者,世嫡之弟及其次子, 或嫡或庶者也。生则从世嫡以祭,没则其子祢之,至 于五世则迁,谓之小宗。小宗祀祢,则联属者止于祢之子孙。五世亲尽,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宗者小,故曰 此小宗也’。”是皆自始封诸侯言之者也。又曰:“有小宗 而无大宗,有大宗而无小宗,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 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子其为士大夫之庶者, 宗其士大夫之适者,公子之宗道也。盖言诸侯之适 世居君位,而世世又有嫡庶次子,所谓公子也。公子 不比于始封之别子为祖,无二统也。一君必立一宗, 使领群公子及公孙,而其宗亦有大小焉。“宗其嫡者 为大宗,宗其庶者为小宗。大宗小宗,皆五世而迁者 也。有嫡无庶则宗嫡,是谓有大宗而无小宗。有庶无 嫡则宗庶,是谓有小宗而无大宗。嫡庶惟一,是谓有 无宗而亦莫之宗。”嫡庶惟一者,无群公子也。己无宗, 亦莫为人宗。多嫡与庶,即所谓以其庶宗其嫡,乃公 子宗法之正也。是皆自继世诸侯言之者也。《宗法》尽 于此,则知庶人以下无宗法又可知矣。盖天子诸侯 者,统夫人者也,非五宗之谓也。庶人者,统于人者也, 比、闾、族、党之谓也。刑不上大夫,而后豫制之以礼,故 曰:宗法为公族、卿大夫设也。古制废,贵贱殊势,宗法 不可复行矣。世儒守陈言而不察时变,乃比附曰:“天 子,大宗也;诸侯,小宗也。入继大统者,不得顾私亲。此 为后之义也。”於乎!易父子之名,失君臣之义。礼乐不 兴,刑罚失措,其必由此也夫!盖其不详考之过也。《礼, 丧服斩衰》为人后者。子夏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 以尊服服之。”盖言受重大宗,始有此名。非大宗,则无 为人后者也。又曰:“如何而可谓之后?”同宗则可,言惟 慎所择,不必其亲者也。又曰:“如何而可以为人后?支 子则可。”则知不夺人之宗以承重也。又曰:“为所后之 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言若子,明 承重情不可二也。又曰:“为人后者为之子”,申若子之 义。所谓推类至义之尽也。《齐衰》曰:“为人后者为其父 母期。”《传》曰:“何以期不二斩也。”特“重大宗者,降所尊也。” 又曰:“尊者尊统于上,卑者尊,统于下。大宗者,尊之统 也。大宗者,收族者也。”盖言尊统于上,君也。宗子收族 统于下,有君之道焉。比君之义,故降服。降其服,不没 父母之名,恩与义两得者也。又曰:“为人后者孰后?后 大宗也。”盖惧昧为后之义,乱父子之服,故申言以别 之。是知为后止于大宗,无二后也。《小记》曰:“庶子不祭, 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无后者有祔。”则 知小宗虽无后可也。凡一封君,大宗一而小宗四,大 宗之主一,而四宗之主不知凡几。必大宗而始成此 服,则知非为后者,其服不必皆斩,而降者不必皆不 杖而期也。必为后而后降,则知天子诸侯之与庶人, 不可以类推也明矣。是何也?天子诸侯无降服,则知 无为后者也。天子诸侯之礼也,有子则继,无子则及, 故公子各有大小宗,而不比于别子之祖。其死也,公 子祔于公子,而不各为庙,盖以序或相及,必至夺宗 故也。故当其及也,即公子之长子亦当承之,何必拘 于支子乎?其不及也,则虽庶不得以干嫡,何至择于 同宗乎?不著其服者,臣于君服必斩,不问其序,而皆 以先君之道终焉,则鲁之闵僖是也。夫闵僖以弟传 兄,诸侯也,而其礼已若父子,况为伯叔侄者哉?又况 为天子者哉?盖其统不止于公族,故其义亦不止于 为后。义有所重,则礼有所加,不敢以卑者之辞名之。 所谓尊者,尊统于上是也;庶人无为后,则又其微也。 先王之为政也,鳏寡孤独有养而死徙者无出乡,礼 不下庶人。其丧也,人得而主之,所谓择之五服之内, 择之前后家、东西家,或其里尹主之是也。故曰:“丧有 无后无无主,有主则不必后。”此圣人之责实也。故天 子诸侯之后也,皆不可比于大宗,强以大宗推之,持 重比于为君,而父母降服,比于族人之不敢以戚也 止矣。族人不敢戚君,君未始即没其名,而今之为后 者遽改父母之名,其义也何居?且择后于同宗,亦不 必皆伯叔侄也。《礼》曰:“族人以支子后大宗。”是亦将以 族人之名称父母乎?称以族人而服以齐衰,恐圣人 之裁礼,不如是之舛且背也。此亦不详考之过也。

    《中篇》

    “大宗有为后,而小宗无后,何也?”按《礼》,大宗子之丧也, 五服之内,亲者月算如邦人。月算者,服之月数也。邦 人,五服之外者也。宗子及母与妻之丧,丈夫妇人皆 齐衰三月。其亲者月数从五服制,服从邦人。是自三 月至于期,合亲疏而皆以齐衰服之,虽大夫之期不 敢降焉,何其尊也?庶人为国君,畿内之民为天子齐 衰三月而已,邦人服宗子,无少杀焉,何哉?以宗子有 君道,故比其义也。何谓义?尊统是也。天子国君统世 人,世人非此统不治,故谓之世统。世统者,尊无上,前 所谓尊者,尊统于上是也。宗子统宗人,宗人非此统 不治,故谓之宗统。宗统者,尊亦无上,前所谓卑者,尊 统于下是也。小宗子之丧也,父为之三年,曰:“继吾祖 也。”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非独避大宗 也。其统小,义故微也。故大宗立后,所以收族也,收族

    所以尊祖也。尊祖者,不敢以先祖之遗逮于刑戮,故
    考证
    执宗法治之。尊祖故敬宗,敬宗故为所后尊。服齐衰

    加而斩三月,进于三年,尊之至也。族人有支子,不敢 得而私焉,曰:“是吾先祖之所托,非吾所独尊也。有宗 而后族可收,宗庙可严,是吾考、吾祖、吾曾、吾高,皆从 此而有托,吾何爱焉?”故为人后者,不言所后父。雷氏 之言曰:“其所后或祖、或曾、或高,未可豫定。”故阙之也。 呜呼!似矣,而未尽也。为后者独为彼乎哉?盖其祖也, 为其祖,故所后不得以为子,而己亦不得斩于父。是 乃至公之心,圣人所自裁者也。小宗无为后也,势也。 祖迁于上,宗易于下,五世《易》,无复续矣。其族统于大 宗,而其亲分于四宗,丧主于其亲,祭祔于其祖,又何 后之有?其为大夫士者,则为之置后。置后者,暂假以 行大夫士之礼,盖主其丧者也。其无爵也,男主同姓, 女主异姓,则皆其亲也。其庙也,继高者绝,“继曾者得 主之矣;继曾者绝,继祖者得主之矣;继祖者绝,继祢 者得主之矣;继祢者祔祖,继祖者祔曾,继曾者祔高”, 则皆其祖也。舍是而必于为后,则是专其货财,处其 宫室而以为己私,有识者必所深耻而不为。而庶子 昆弟之旁亲无赖者,皆可觊觎,而幸其祸及,是开自 私之端,圣人所必禁也,而可以为训哉?故曰:“小宗无 后者当绝”,非圣人之忍也,势也。天子诸侯不言后,则 又其重者也。天子者,奉天命以临天下;诸侯者,禀天 子命而致之国人。故继天而为子者,谓之天子。诸侯 尊王而为之臣,则皆王臣,非祖所独专者也。故曰:公 子之公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 子。夫公孙非自绝于公子也,以其有所禀命,非公子 所独专也。故封君之子臣昆弟,封君之孙臣诸父昆 弟,言禀命之重,无弗斩焉者矣。周之郊也,以稷配,而 明堂以文王,不专于祖父,何也?以其奉天,故先尊而 后亲也。故曰:“我其夙夜畏天之威,于时保之。”保有天 命,而后先祖之祀可以无坠,此天子之所守也。“故崩 薨者有世及而无为后,践祚者无尊卑而称先君。大 宗之后,必择支子,固不夺人之宗,又以肖贤也。先君 之继,必顺统序,固不逆天之伦,亦以防乱也。”此其说 不可得而同者也。宗子殇而死,庶子弗为后,盖代其 宗不成其庙也。非殇则择之族人。故宗子之后无兄 弟及兄弟是殇之矣;而天子诸侯有世有及,是岂以 殇事先君乎?此其说不可得而通者也。事以先君,则 先君后夫人无弗斩焉者矣。事先君之祖父母、父母 昆弟,无弗若子焉者矣。事之若子而不称子,不敢以 私昵辱先君,先君之义重于父也。己之父母享其尊 养而不易其封,受之先君,非己所独专也。故曰:“幼不 诔长,贱不诔贵。”又曰:“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 大夫。”何不以大夫葬也?重先君之命,不忍死其亲也。 其或重私恩,致殷礼,则亦不可渎于庙,不可齿于先 君之亲,此会通之宜。礼虽不言,可以义起矣。自夫昧 于宗统者,既陷君于夺亲;昧于世统者,复陷君以干 正。使圣人制礼曲折之详,皆为固僻难继之说,则世 儒之陋,载籍之繁启之也。《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 服五。”上附下附,列也。呜呼!彼固附于上下矣,而卒以 陷君,则又何说哉?故曰:“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待其人 而后行。”

    《下篇》

    宗,法不可行于今者有三,封建不复举,学校不复修, 井田不复制,其不可行者势也。古者风气醇穆,灵哲 汇生,故圣人之立极也,必分土置牧,以共天位,而封 建之典行焉。是故诸侯世其国,别子,世大夫。于是立 三庙,设坛𫮃,得干祫,祭有圭田,食有采邑。有家老以 治其事,有仆圉台舆以供其役。夫物备而后礼严,礼 严而后义立,义立而后势行,势行而后法可尽。故名 之《宗子》而族人莫不听焉,期功以下莫敢戚焉,此名 实之应者也。今之大夫,起于白屋,非有尺寸之籍也; 载符而出,受代而旋,非有定位可以长子孙也。致其 事即食其力,非有礼貌之隆于族类也。故纨裤之后, 同于隶厮,至不自给,则转徙而流亡。其或怀贿败官, 又皆怙恶污俗。其身之不自淑,而又遑恤其他?此其 不可行者一也。《毕命》曰:世禄之家,鲜克由礼。敝化奢 丽,万世同流。盖自成周之时有。然其不至陵荡者,维 持之素耳。是故师氏正其行,保氏授其文,成均养其 和,司谏考其过,司马正其射。不幸而族人罹刑,王曰 “宥者三”,有司曰“辟者三,而卒致于甸人。”此豫道谕而 防禁之,故其教易尊,而后爵可命也。及其风俗既成, 耳目不杂,则蒸渍优游,馀韵不殄。虽以春秋之衰,僭 乱已极,而名卿大夫国不乏人,如鲁之孟献,晋之子 犯,齐之平仲、郑之子产,秦之蹇叔,吴之季札,楚之叔 敖,何易哉?是皆礼教之效也。汉承秦制,郡县破灭,世 家二“千石皆以锄治强宗豪右为政,又惧其势未易 解也,迁其宗于近郊以离贰之。”于是景、屈诸田之族, 皆为关内编氓,不得复缵其世业。其后经术盛而礼 教衰,功利炽而争夺起,“淮南七国连从以畔,而功臣 得侯封者不数传,皆以罪恶国除。此皆奉朝请,天子所亲治犹且尔,况令其分土得专制哉!此”其不可行 者二也。夫人之为恶,非必其性成也,要亦有以驱之 矣。古之选士,不于商贾,为所计者卑,而所存者薄。志 分则业不精,力劬则虑不远,故为善者贵有赖也。三 代之制,必有夫田分业定,衣食足,然后责其不肖,虽 有非僻之心,不敢肆矣。夫饔飧不至,父子不能保其 亲,况众人乎?是故行劫起“于攘伐,攘伐起于聚积,聚 积起于虑不足,无不足则乱国之民可使由礼。”今士 闻非不尊也,象魏宪典非不异也,搒掠烙黥刀礩熸 剔之器非不惨且毒也,卒不能使游食者外无异谋。 乃欲假服制,联亲属,抗宗法,以复古道,岂不谬哉!此 其不可行者三也。于势稍顺而分得为者,惟藩封与 勋戚近之,然所存者势而已,非其要也。将欲维持族 类以附于小宗,其为说亦有三:尊尊老,老贤贤,惟所 遇焉,斯可也。视其族行辈长者得主之,斯尊尊矣;无 已行卑而年高者得主之,斯老老矣;无已而德谊足 称,年行虽卑,亦得主之,斯贤贤矣。此宗法之变也。宗 法变为后之义亦变。《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 世儒两考之嫌,必是之取矣。虽然,得其常则父母一, 不得其常则父三而母八,独两考哉?彼其实固未变 也。《诗》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盖 言恩也。是故一者指所生而言,实之谓也;变者指其 恩而言,情之谓也。情有变,实不可变,斯固物之一本, 民之宜也。《礼》斩衰曰“慈母”,何也?子夏曰:“妾之无子,妾 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 生养之,死葬之,皆得如母,贵父命也。是故慈母之名, 本于父命,非其生之谓也,情也。无子而后人之子,其 父母命之,所后者幼,而畜之若子然,将不得比附矣 乎?附其列矣,其于所后,虽父母名之可也。此载之律 令,圣人所不违也。既死而人为之后,比于置后,执其 丧,奉其祭,事其亲属,而不得以“父母”名之,则犹行古 之道可也。今之民散久矣,各私所有而莫与相谋,惟 有后则攘伐之奸不作,斯固所谓民之宜也。与民宜 之,圣人亦安得而违之?呜呼!此古今之辩也。

    高兆麟集

    《生日会约》

    今人于诞日,延集宾朋,呼优称觞,不论家之有无,一 以侈盛为贵。曾记往昔以年高分尊方做生日,今则 二十、三十,虽在卑幼亦做矣。往昔凡遇齐头,必至七 十、八十以及五六十方做,今则年年而做之矣。人之 肯做生日如此,所以重吾生也。夫必有身而后有生, 重吾生者所以重吾身也。抑思此身何自而来乎?非 “祖宗所遗乎?然而祖宗往矣,而祖宗之心念注在子 孙,凡我昆弟伯叔以至宗族,孰非祖宗之遗,孰非祖 宗心念所注,能以重吾生、重吾身之心。一仰思于祖 宗,并体祖宗心念所注,以推及昆弟叔伯宗族,方为 真重吾身,方为不虚。此生虽年年做生日,不碍矣。”今 以此意定为生日会。是会也,不论尊“卑长幼,凡遇生 日,泒分有三,上者五分,次三分,再次二分。在尊长则 呼卑幼而饮之,在卑幼则奉尊长而祝之。置簿一扇, 轮一直会,一月一转。如此则常常相聚,意气联属。或 不闻祖德者,则问之尊长;或不谙世故者,一型于大 方仁义”之训日闻,礼法之防自谨。且有学问商量,有 缓急倚赖,面熟而心自齐,情真而气自洽,必不至逾 越规矩,败坏伦常,以自安于浮薄,甘为名教中之罪 人矣。夫人而为名教之罪人,身将不保,非自弃其身, 乃弃吾祖宗所遗之身,于生日何有焉。必如此重身 敬祖,敦宗族,厚风教,数善兼备,则亦何惮而不为耶? 愿自吾门始之。《孟子》论乡井而曰:“出入相友,守望相 助。”乡且如此,况于族乎?况为身以敦族乎?我知人必 乐之矣。又如每房生子,是添丁之喜,亦吾祖宗心念 所注,血食所关,如例举焉,未为不可。

    昔人有“真率会” ,当时会僚友且然,而况宗族?夫真率宜莫真率于宗族矣,只宜照分设肴,务期可口饱腹为止,若侈张,便不得名“真率。” 《规例》十二则附后:

    一、是会专在敦伦,非取饮酒宴乐,务期人人毕集。《俗 例》常有,“宁可人不到而分,要到,是重分不重人。”今此 专在聚人,纵分可以不到,人不可以不到,分不到罚 五分,人不到罚壹钱。

    一、是会务期久远。此举虽创自麟意,曾闻先世有行 之者矣。柰何中叶而废,以前律后,不令人视今犹昔 之感耶?唯是行止全系乎人,所谓“人存而政自举。”凡 我前辈后进铮铮不乏,岂甘自弃,以致中坠?谆切谆 切!

    一、是会专尚俭朴,或遵《五簋》,或取三养。不然,先设面 数盂,再佐小碟供饮,务期便于举行,安于人情为止。 再不然,人多分少,总待一月之中,或二人合举,即一 月之中若无同寿者,亦不妨再俟,以三人为率,总是 权宜经久之计。

    一是会谨循礼法。凡遇尊长生日。子侄断宜竭诚登堂称祝。如不到者罚五钱。

    一、是会分礼有节。凡遇散寿,则照数捐分。若正寿,则 于常分之外加一倍焉。

    一、是会规矩一定,凡寿期先五日发单敛分,而值会 之法,一月轮一人司之,庶无紊乱遗忘之弊。其有宜 发单而不发单者,罚二钱。

    一、“是会务遵谦让,宗族宴会,不比寻常聚饮觥筹交 错之间,更宜寓以礼让相先之意,不得泛习虚浮,偶 因杯酒而盛气相加。如蹈此辙者,罚三钱。”

    一、“是会登记宜详。每年置簿一扇,登记聚会并人数、 分数,以验会中增盛之美。如簿到不登记者罚一钱, 并簿遗失者罚一两。”

    一、是会立法甚严,凡一切罚银,俱于次日值会者征 出,贮于五房当铺之中,以俟公举之费。如征不出者, 合族坐征,无致中阻,以期遵守。或曰:“以卑幼而罚尊 长,似为未便。不知尊长以礼自持,必不致罚。”即或偶 有之值会者,须禀过族长,遵族长之命往征。是情理 之甚当,而事之极可行者。

    一、是会成人入会,凡某位生几子、某人几岁,俱开载 簿上,以便查。其至十六岁,即敛分入会,定为永例,不 致遗漏躲避。

    一是会添丁宜庆遇某房添丁值会者。即登记生年 月日于簿。以兆生生不已之庆。随发单敛分举贺如 例。

    一、是会交接有序。如前月某人值会,下月交送某人, 其一一事体开载如例。又书“某月某人交与某位掌 管。”如此写记明白。庶不至差错起推诿之弊矣。

    右十二则,可谓详之详矣。原以“聚会为美,非欲以本枝一叶,漠然如行道之人,一切不相关切。甚且等而下之,流为浇薄,蹈习市井,平常不觉,一当聚会,便尔手忙脚乱,无安身之处。如是者非无人,吾见亦屡矣。纵其人不足惜,追念祖宗,忍见斯状。然所以致是者,总是平日不闻格言正论,不见尊辈长者,虽欲不如” 是,不可得也。麟今创是,要见何心?且派分既分,设席又合,称家有无,各随其便,非强人以所难也。凡我贤达,宜深维之。御李山人麟又跋。

    于镒中说

    《合族》

    “宗族有亲疏,而在我公之以仁;恩谊有隆杀,而在我 处之以义。此教于家者,以一身率众身,九族莫非吾 心之所体也。然同宗有贤愚贫富之不齐者,可不辅 之以法乎?”族中有田十顷者,劝出义田五十亩;有三 顷者,助田十亩。中间递为增减,而二顷以下免之。择 族人之朴实不欺者,主田税之出入,会众以赒给同 族之不足。凡沾田税之惠,务尽田多之报。有事则代 劳,无事则候问后临其丧。无服,服缌麻;小功服大功。 义田之子孙陵替者,还其田,先贫后富者补其数。如 同宗之田,彼此皆寡,无田可助,则设义廪数楹,候夏 秋之时,劝出稻麦,收贮廪中,择族中之质朴者主之, 会众以赒同族之不能自存者。其廪之左立祠,以祀 入谷多而及人博者。其祠中之左右揭二板,左曰《嘉 善》,书其人之绩;右曰《愧顽》,书其吝者。岁终,集众谒祠 而读诵之,以为劝戒。此家众不能无饥寒,而养之有 法。使有一人失养,则心有外而仁义有亏,可乎?养既 有备,教不可缓。劝族中之富者,开设义塾,延有行而 文者为之师,以教子弟及同宗之无师无贽者。先授 以《小学》,莫要于“习礼。”训之“正容止,齐颜色,以约其形 体。”训之“敦孝行,和长幼,尊君令”,以约其情志。谕以奢 侈为饥寒之招,宴安为忧患之招,以导之勤俭。谕以 “博奕之荒为自弃其家,酒色之荒为自弃其身。”以导 之抑畏敏者。“之以简重,木者开之以英慧。柔者作 之,强者抑之,以导之中和。欲其悫,不欲其浮,欲其循 循然,不欲其悻悻然,以导之庄谨。及其幼仪可观,德 性有定,然后授以四子。”次读一经,次习文艺。循序渐 进,有志行道者送入儒学,以淑己淑人为心。否则居 家事亲教子,课农积谷,以备收运系官钱粮之费,以 为守身守家之地,岁为燕乐同宗之会四,其时用四 仲之月,其物用时祭之馀,豕羊各一,酒醴羞果随所 有,不必侈。其坐以尊卑长幼为序,尊者虽稚子,必位 乎上;长者虽贫贱,必以齿,酒以七行九行为节,饮食 皆后长者。择在塾童生数辈,群歌诗之乐章,以和洽 其族人不接之情。其诗以《关雎》《蓼莪》《蓼萧》《棠棣》《谷风》 《黄鸟》之什,俾族众咸知劝勉以迁善。塾师读邦法,讲 古训,为释其义,俾族众知所向方而畏法。讲读毕,命 童生诵《嘉言》。有云:“有过相补,有患相顾,岂无他人?不 如我同父。”又曰:“有恶相沮,有难相抚,岂无他人?不如 我同祖。祖父立心,欲贻安妥,无或结势,党恶多故,党 恶多故,不如不辅。”诵毕,少者送老者归,及门而返。夫 自同祖同父,至于无服,又至于同姓。教以义塾,讲法 讲古而约之以礼,养以义廪,燕会歌诗而和之以乐使亲者恒亲,疏者不薄,贤才由此出,家世由此兴,此 族众不能无愚不肖,而教之有政,使有一人失教,则 心有外而仁义有亏,可乎?学而至此,国之本自家立 矣。家齐而后国可以治,其序岂容紊乎?

    陈龙正家矩

    《宗族》

    自范希文设《义庄》,后世慕义者多效之。然希文意存 至公,惜规矩稍阔,后人慕效,遂杂行以利心。即如读 书,岂非佳事?然养赡同宗,专以周急,若不读书者,虽 急寡助。读书营举业,虽温饱犹厚与之。不过谓举业 可博科第大门闾,非如业农仅守庐舍,无光宗族耳。 是为义耶?利耶?恤之耶?觊之耶?又义之为称,较自私 家室者而言。若通计物我,则周恤同宗,固犹一姓之 私惠,非万物共沾之理也。乃往往求免徭役,惠一姓 而累众人,又为利乎?义乎?予故体先人意,设则十六 条,非独使子孙免于利心,亦使后世真效希文者不 为非义之义。

    一、义田五顷。邑例十年之内,应佥粮长二名。今欲同 民户充应,恐贻累子孙,隳殒先志;欲援官户优免,则 近惠族人,洒役通邑,义亦非安。谨按《赋役全书》,本县 每年乡饮酒礼二次,共征银一十五两,迎春银四两, 门神桃符银一两五钱。议于义田子粒中,每年粜银 二十两五钱纳官,充此三项公用。拟俟崇祯辛巳大 造黄册年分,具呈转恳申详,通邑田地,每亩算该豁 除折银三丝三忽零。特开“陈义庄”一款,载列起征繇 帖,十年之中,纳银二百零五两,足当粮长二名之费。 而通邑业户,其十年完纳之数,亦减纤微。因是洒役, 庶可无憾。

    一、义租五百馀石,除每年办粮约用米二百三十石, 纳免役银约用三十石;祭扫燕飨约用二十石;饶免 租户限米约十馀石,给管庄人户饭米五石,净馀约 二百石。通族举事有繁简,岁收有丰歉,凡有馀剩,每 年正月暇日,主人于义祠中请亲支贤明者,公同销 算存留若干,一遇凶荒,尽行加散。

    一、亲友无后者,不论贫富必与立嗣。有田产及女者, 半给赘婿、半留嗣子。如亲房无可继之人,公议于远 房择而嗣之。远房又无可继,先变产价置买棺椁葬 地,馀田方入义庄公用。每岁清明前一日,守祠人备 三牲酒饭烛帛往扫其墓,馂馀即给守祠人。每墓约 费米三斗,开义租内销算。孤魂一生勤积,惠遗后人, 令无祀而有祀,以明报也。“贫无产者亦如之”,又不以 报论。

    一、宗族传习不齐,耕读之外,工商经纪,悉从便业。惟 禁五条:一、不许倚势诈人,武断乡曲;二、不许刁唆词 讼,惯作中保;三、不许买充衙门员役,作奸犯科;四、不 许出家为道士僧尼,灭绝伦理;五、不许鬻身为仆,辱 及先祖,犯者不给。《条约》:“以仲秋祭祠日,会本人亲房, 同告于先灵而削其名。惟幼时为父母所鬻,非本人” 之罪,给米代赎其身;稍知自爱,仍与入谱。其前项过 恶有能痛自惩创者,本人亲房及族长会同保结,补 给《条约》册尾本名之下,仍注量关一年。查果改行,一 体永助。至有不孝不义,如殴骂尊长,渎伦鼠行,此三 者,天下大恶奇丑,改悔无门,即于闻知之日,会同族 众削去谱名,永不复入。其或不率教训,罪未及追取 条约,又不可置之不问者,姑罚。除应给事项,自一石 至十石,量犯轻重以为等差。又有因婚丧事宜关领 额米,却为赌博烟花浪费者,以后凡遇应给事宜,并 减半终其身。

    一、义田本赡亲支,然亲支不得承种,恐他日有擅行 侵扣者。纵则非义,惩则伤恩。谨之于初,可以无弊。如 有自恃分尊,或诡借他人出名阴行承种者,斥告于 祠,仍三年不助,使知创悔。

    一、《族谱》十年一修,有爵者主之,爵同论长。家居之日, 每岁暇时一宴亲支于义祠。如数贵同时,即共为东 主。人众则分二席或三席,先尊长、后卑幼。启用单幅 肴限八簋,勿开奢端,礼意须和。有叫呼骂坐者,次会 不启。其远支举否随宜。

    顾炎武日知录

    《九族》

    宗盟之列,先同姓而后异姓;丧服之纪,重本属而轻 外亲。此必有所受之,不自周人始矣。“克明俊德,以亲 九族”,《孔传》以为自高祖至元孙之亲,盖本之《丧服小 记》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之说,而百世不可易者也。《牧 誓》数商之罪,但言昏弃厥遗王父母弟,而不及外亲; 《吕刑》申命有邦,历举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 而不言甥舅,古人所为。先后之序,从可知矣。故《尔雅》 谓“于内宗曰族,于母妻则曰党。”而《昏礼》及仲尼燕居 三族之文,康成并释为父子孙。

    《仪礼昏礼》“三族之不虞。” 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 《礼记仲尼燕居》篇:“故三族和也。” 注:“三族父子孙也。”

    杜元凯注《左氏桓公六年传》,乃谓:外祖父、外祖母、从

    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 之同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然则史官之称帝尧, 举其疏而遗其亲,无乃颠倒之甚乎?且九族之为同 姓,经传之中有明证矣。《春秋》鲁成公十五年:宋共公 卒。传曰:“二华,戴族也;司城,庄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 共公距戴公九世,凡十三公内除同世者四公。而《唐 六典》:“宗正卿掌皇九族之属籍,以别昭穆之序,纪亲 疏之别,九庙之子孙,其族五十有九:光皇帝一族,景 皇帝之族六,元皇帝之族三,高祖之族二十有一,太 宗之族十有三,高宗之族六,中宗之族四,睿宗之族 五。”此在元宗之时已有七族,中、睿二宗同为一世,若 其历世滋多,则有不止于九者,而五世亲尽,故《经》文 之言“族”者自九而止也。

    杜氏于襄十二年《传》《注》曰“同族,谓高祖以下” ,则前说之非,不待辨而明矣。

    又桓六年。孔氏《正义》谓高祖元孙无相及之理,不知 高祖之兄弟与元孙之兄弟固可以相及,如后魏国 子博士李琰之所谓“寿有长短,世有延促,不可得而 齐同”者,如宋洪迈《容斋随笔》言“嗣濮王士歆在隆兴 为从叔祖,在绍熙为曾叔祖,在庆元为高叔祖”,其明 证矣。

    余丁未岁在大同,遇代府中尉俊唽,年近五十。考其世次,于孝宗为昆弟,而上距弘治之元,已一百八十年。秦、晋二府见在者,多其六七世孙。

    亦何必帝尧之世,高祖元孙之族,无一二人同在者 乎?疑其不相及而以外戚当之,其亦昧于齐家治国 之理矣。

    《路史》曰:“亲亲,治之始也。”《礼小记》曰:“亲亲者,以三为五, 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是所谓九族者 也。夫人生则有父,壮则有子,父子与己,此小宗伯三 族之别也。

    《周礼》: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辩其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

    父者,子之祖,因上推之以及于己之祖;子者,父之孙, 因下推之,以及于己之孙。此《礼传》之以三为五也。己 之祖,自己子视之,则为曾祖王父;自己孙视之,则为 高祖王父;己之孙,自己父视之,则为曾孙;自己祖视 之,则为元孙。故又上推以及己之曾、高,下推以及己 之曾元,是所谓以五为九也。陈氏《礼书》曰:“己之所亲 以一为三;祖孙所亲,以五为七。”《记》不言者,以父子一 体,而高元与曾同服,故不辨异之也。服父三年,服祖 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而皆齐衰三月者,不 敢以大小功旁亲之服加乎至尊。故重其衰麻,尊尊 也;减其日月,恩杀也。此所谓上杀服。适子三年,庶子 期,适孙期,庶孙大功。

    “适孙” ,传重者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则长子在,皆为庶孙也。

    则曾孙宜五月,而与元孙皆缌麻三月者,曾孙服曾 祖三月,曾祖报之亦三月。曾祖尊也,故加齐衰;曾孙 卑也,故服缌麻。此所谓“下杀服祖期”,则世叔宜大功, 以其与父一体,故加以期。

    《周道》亲,亲至重者莫如兄弟。兄弟之子进而为期,其服同于子;父之兄弟进而为期,其服同于祖父。故曰:“死丧之威,兄弟孔怀。”

    从世叔则疏矣,加所不及,故服小功。族世叔又疏矣, 故服缌麻。此发父而旁杀者也。祖之兄弟小功,曾祖 兄弟缌麻,高祖兄弟无服,此发祖而旁杀者也。同父 至亲期,同祖为从大功,同曾祖为再从小功,同高祖 为三从缌麻。此发兄弟而旁杀者也。父为子期,兄弟 之子宜九月,不九月而期者,以其犹子而进之也。从 “兄弟之子小功,再从兄弟之子缌麻,此发子而旁杀 者也。祖为孙大功,兄弟之孙小功,从兄弟之孙缌麻”, 此发孙而旁杀者也。盖服有加也,有报也,有降也。祖 之齐衰,世叔从子之期,皆加也。曾孙之三月,与兄弟 之孙五月,皆报也。若夫降有四品,则非五服之正也。 观于九族之训,如丧考妣之文,而知宗族之名,服纪 之数,盖前乎二帝而有之矣。后魏孝文太和中,诏延 四庙之子,下逮元孙之胄,申宗宴于皇信堂,不以爵 秩为列,悉序昭穆为次,用家人之礼,此由古圣人睦 族之意而推之者也。

    《爱百姓故刑罚中》

    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 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 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 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 然后归之士师。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 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 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 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 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俗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 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

    《庶民安故财用足》

    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贫有富。贫者至于不能自存, 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为吝啬之计,于是乎有 争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贫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 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本俗六,安 万民;三曰联兄弟而乡三,物之所兴者,六行之条,曰 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 养矣。此所谓“均无贫”者,而财用有不足乎?至于《葛藟》 之刺兴,《角弓》之赋作,九族乃离,一方相怨,而瓶罍交 耻,泉池并竭,然后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养人之 欲而给人之求,为周且豫矣。

    宋范文正公苏州义田,至今裔孙犹守其法,范氏无穷人。

    《分居》

    陈氏《礼书》言:“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 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 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 敬宗之道,寖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 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 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岂非名生于不足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