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四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四十六卷
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四十七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四十六卷目录

     嫡庶部汇考

      刘熙释名释亲属

      增韵释嫡

     嫡庶部总论

      礼记曲礼 郊特牲 内则 丧服小记

      仪礼丧服

      春秋四传隐公不书即位 王使归仲子赗 考仲子宫 桓公即位 子同生

      晋侯杀其世子申生 晋献公卒 晋里克弑奚齐 晋里克弑其君卓 齐侯小白卒 风

      氏薨 王归成风含赗 葬成风 王使会葬成风 秦归成风襚 子卒 哀姜归齐 夫

      人嬴氏薨 葬敬嬴 宋杀其世子痤 陈招杀世子偃

      吕氏春秋慎势

      贾谊新书立后义

      孔丛子杂训

      白虎通封公侯

      杜氏通典诸侯崇所生母议 二嫡妻议 世子卒无子立次子议 天子夺宗议

       诸王公侯留辅朝政嫡子监国议 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 天子为庶祖母持重服议

       天子立庶子为太子不宜加薨服议 太子为所生母服议 士为所生母服议 庶子父

      在为出嫡母服议

    家范典第四十六卷

    嫡庶部汇考

    《汉刘熙释名》

    《释亲属》

    嫡,敌也,与匹相敌也。

    庶,摭也。拾,摭之也。谓拾摭微陋待遇之也。

    《增韵》

    《释嫡》

    正室曰嫡。正室所生之子曰嫡子。一曰嫡,敌也,言无 与敌也。

    嫡庶部总论

    《礼记》:

    《曲礼》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陈注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适子之家,庶子贱,不敢辄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必告于宗子,然后祭。吕氏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百世不迁者,大宗也。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五世则迁者,小宗也。”宗子上继祖祢,族人兄弟皆宗之。冠娶妻必告,死必赴,况于祭乎所宗乎?宗子者,皆支子也,支子不敢祭也。如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尊者之祭,非卑者所敢尸也。故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则支子虽贵,可以用其禄,而不敢专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国,则支子摄主以祭,其礼有杀。全程子曰:“古所谓支子不祭者,唯使宗子立”庙主之而已。支子虽不祭,至于斋戒致其诚意,则与主祭者不异。可与则以身执事,不可与则以物助,但不别立庙,为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虽不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长惰慢之心,不若使之祭,犹愈于已也。

    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

    陈注大夫之丧,适子为主拜宾,或以他故不在,则庶子不敢受吊,不敢以卑贱为有爵者之丧主也。

    《郊特牲》

    适子冠于阼,以著代也。醮于客位,加有成也。三加弥 尊,喻其志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

    陈注著代,显其为主人之次也。酌而无酬酢曰醮。客位在户牖之间。“加有成”,加礼于有成之人也。三加,始冠缁布冠,次加皮弁,次又加爵弁也。喻其志者,使其知广充志意,以称尊服也。此适子之礼。若庶子则冠于房户外南面,醮亦户外也。

    《内则》

    凡接子择日,“冢子则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其非世子,则皆降一等。

    陈注“冢子大牢”,谓天子之元子也。大全严陵方氏曰:“择日,卜日也,卜而择之故也。”山阴陆氏曰:“‘据上庶人特豚’,应云‘国君大牢’,今曰‘国君世子大牢’,为其接以大牢,同于王也,是以盛言之,尽其词焉尔。且言冢子则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惟国君而远之,使不逼上也。又以著自庶人积隆,至是穷矣。盖理穷则同,此皆言之法也。”

    庆源辅氏曰:“父子之气未尝不相接也。” 生三日。

    而又以礼接之,于是为至。

    世子生,则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于阼阶,西 乡。“世妇抱子升自西阶,君名之,乃降。”

    陈注“诸侯朝服,元端素裳,夫人亦如之”者,亦朝服也。当是“展衣。”注云“褖衣者,以见子毕,即侍御于君,故服进御之褖衣也。”人君见世子于路寝,此升自西阶,是自外而入也。凡生子,无问妻妾,皆在侧室。大全山阴陆氏曰:“不言三月之末”,嫌缓;不言“执其右手,咳而名之,嫌慢,皆非所以言世子故也。上下比义,使从可知而已。”

    适子庶子见于外寝,抚其首咳而名之,《礼》帅初无辞。

    陈注此适子,盖世子之弟,庶子则妾子也。外寝,君燕寝也。燕寝在内,以侧室在旁处内,故谓此为外也。《疏》曰:“庶子见于侧室”,此以抚首咳名无辞之事同,故与适子连文,云“见于外寝”耳。大全严陵方氏曰:“适子、庶子止见于外寝,则世子见于路寝可知。”

    妾将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问之。子生三月之末, 漱浣夙齐,见于内寝,礼之如始入室。君已食,彻焉,使 之特馂,遂入御。

    陈注此言大夫士之妾生子之礼。宫室之制,前有路寝,次则君之燕寝,次大夫正寝。卿大夫以下,前有适室,次则燕寝,次则适妻之寝。此言“内寝”,正谓适妻寝耳。“如始入室”者,如初来嫁时也。特馂,使此生子者独馂,不如常时众妾同馂也。大全庆源辅氏曰:“妾生子而礼之如始入室,所以使之知大分已定于其初矣,《特馂》所以宠之,然其分不可得而易也。”

    公庶子生,就侧室。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见于君。 摈者以其子见,君所有赐,君名之。众子,则使有司名 之。

    陈注摈者,傅姆之属也。“君所有赐”者,此妾君所偏爱,而特加恩赐者,故其子君自名之。若众妾之子,恩宠轻略者,则使有司名之也。疏曰:“前文已云适子庶子,见异于世子,今更重出者,以前庶、适连文,故此特言庶子之礼。”大全山阴陆氏曰:“庶子言就侧室,则世子不就侧室。其母沐浴朝服,则君不沐浴朝服。”

    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 循其首。

    陈注疏曰:“此天子诸侯之礼,未与后夫人礼食,而先见冢子,急于正也。礼食之后,乃见适子、庶子,缓于庶耳。”大全山阴陆氏曰:“执而见之,待之若与己等,冢子故也。”

    《丧服小记》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陈注此据适士立二庙,祭祢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适一庶,俱为适士,其适子之为适士者,固祭祖及祢矣。其庶子虽适士,止得立祢庙,不得立祖庙。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大全严陵方氏曰:“适士二庙,则有祖庙矣;官师一庙,则有祢庙而已。此言‘庶子不祭祖’者,言适士家也。下言‘庶子不祭祢’者,言官师之家也。夫立宗所以重本,适子,本也;庶子,支也。其不祭也,虽祖之不同,至于明其宗之义则一而已。其曰‘不祭祖,则祢客祭之也’。”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陈注“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衰三年”者,以己非继祖之宗,又非继祢之宗,则长子非正统故也。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陈注长、中、下殇,盖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者,谓成人未昏,或已娶无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殇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孙,不得立祖庙,故无后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庙在宗子之家,此殇与此无后者,当祭祖之时,亦与祭于祖庙也,故曰“从祖祔食。”大全金华应氏曰:“殇与无后者皆庶子之子也。殇者幼而未成人,无后者长而未有子。郑氏以殇为己之子而系于父之庶;以无后为兄弟而系于祖之庶。盖以殇惟适可祭,今适子之下又有

    考证

    无后者不应更祭,故指此为兄弟而言之。夫所谓殇与“无后” 者,包罗其义云尔,非谓庶子之子,其适与庶皆死也。适子或殇而死,或无后而死,皆从祖而祭于宗子之家,故谓之“从祖祔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陈注庶子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庙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虽贵,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礼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犹得立祢庙,以其为适士也。此言“不祭祢”,以此庶子非适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庙以祭祢也。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陈注大夫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则为父三年也。“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为其母大功。大全严陵方氏曰:“庶子之子不降庶子以尊可以降卑,卑不可以降尊也。”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陈注《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之为子母,此谓为慈母后者也。若庶母尝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为其后,故云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巳命己之妾子后之亦可,故云“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为祖庶母后,皆可。”谓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为后。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陈注“不世祭”者,谓子祭之而孙不祭也。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

    陈注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

    庶子不以杖即位。

    陈注此言适庶俱有父母之丧者,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则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

    陈注父主适子丧,故适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厌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丧,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适妇丧,而适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故妾子亦以厌而降服,以服其母。祖虽尊贵,不厌其孙,故大夫降庶子,而孙不降其父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陈注舅主适妇,故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此以即位言者,盖庶子厌于父母,虽有杖,不得特以即位,故明言之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陈注“妾常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无高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适祖姑。“女君”,谓适祖姑也。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

    陈注适长子死,父为之居丧,次于中门外。“庶子否。”

    适妇不为舅姑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陈注《礼》:舅姑为适妇大功,为庶妇小功。今此言“不为后”者,以其夫有废疾,或他故不可传重,或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故舅姑以庶妇之服服之也。大全山阴陆氏曰:“著为舅后者,姑为之大功,非情有厚薄,以传重也。”

    仪礼

    《丧服》

    父为长子。

    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长。”释曰:言长子通上下,则适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问》云:“君所主大夫妻、大子嫡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据天子诸侯之子。是以郑云不言适子通上下。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内则》云:“冢子则太牢。”注云:“冢子,犹言长子,通于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嫡以长”者,欲见适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也,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适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 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释曰:“云何以

    者,亦是问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为众子期,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故发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极尊,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 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适适相承为上,己又是适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 ,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者,此明适适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释曰: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 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 不同者,周之道有适子无适孙,适孙犹同庶孙之例,要适子死后,乃立适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 者,解经正体于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 者,释经传重也。云“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 者,谓兄得为父后者是适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 者,庶子,妾子之号,适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者,案《祭法》云:“适士二庙,官师一庙。” 郑注云:“官师中下之下,祖祢共庙。” 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适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 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己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案《丧服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 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适孙:

    释曰:孙卑于昆弟,故次之。此谓适子死,其适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 妇亦如之。”

    《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释曰:传云“何以问比例”者,亦为众孙大功,此独期,故发问也。云“有适子者无适孙”者,谓适子在,不得立适孙为后也。云“孙妇亦如之”,亦谓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释曰:云“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者,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言周之道,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者,既适子在,不得立孙,明同庶孙之例。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郑云:“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非长子皆期。”明非长子妇及非适孙传重同于庶孙,大功可知也。若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适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二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期不得斩也。

    春秋四传

    《隐公不书即位》

    《春秋》:隐公元年“春,王正月。”

    《左传》: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宋 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 仲子妇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 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

    《公羊传》“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 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 统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 将平国而反之桓。曷为反之桓?桓幼而贵,隐长而卑。 其为尊卑也微,国人莫知隐长,又贤诸大夫,扳隐而 立之。隐于是焉而辞之,则未知桓之将必得立也。且” 如桓立,则恐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隐之立 为桓立也,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适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桓何以贵?母贵也。母贵则子何以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王使归仲子赗》

    《春秋》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 之赗。”

    《左传》:“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 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公羊传》:“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为以官氏?宰士 也。惠公者何?隐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 称夫人?桓未君也。赗者何?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 乘马,束帛乘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桓未君,则 诸侯曷为来赗之?隐为桓立,故以桓母之丧告于诸 侯。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其言来何?不及事也。其言 “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礼也。何以不言“及仲子?”仲 子微也。

    《穀梁传》:“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 礼,赗人之母则可,赗人之妾则不可。君子以其可辞 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赗者何也?乘马曰赗,衣衾曰襚, 贝玉曰含,钱财曰赙。”

    《胡传》:“上古应时称号,故其名三变。《春秋》以天自处,创 制立名,系王于天,为万世发,其义备矣。冢宰称宰,咺 者,名也。王朝公卿书官,大夫书字,上士、中士书名,下 士书人。咺位六卿之长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 尔。以天王之尊,下赗诸侯之妾,是加冠于屦,人道之 大经拂矣。天王,纪法之宗也;六卿,纪法之守也。议纪” 法而修诸朝廷之上,则与闻其谋;颁纪法而行诸邦 国之间,则专掌其事,而承命以赗诸侯之妾。是坏法 乱纪,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庶之分,故特贬而书名, 以见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之母成风,亦庄公妾也, 其卒也,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其葬也,王使召伯来会 葬。”下赗诸侯之妾而名其宰,荣、召何以书?字而不名 也?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王不称天,其 法严矣。

    大全程子曰:“王者奉若天道,故称天王。其命曰天命,其讨曰天讨。尽此道者,王道也。后世以智力把持天下者,霸道也。《春秋》因王命以正王法,称天王以奉天命。夫妇人伦之本,最当先正。春秋之时,嫡庶僭乱,圣人犹谨其名分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娶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春秋》之始,尚有疑焉。故仲子羽数特异僖公,而后无复辨矣。《春秋》因其窃号而书之,以志僭乱。仲子系惠公而言,故正其名,不曰夫人,曰惠公。仲子,谓惠公之仲子,妾称也。以夫人礼赗人之妾,不天,乱伦之甚也。然《春秋》之始,天王之义未见,故不可。去天而名咺,以见其不王。王臣虽微,不名,况于宰乎?赵氏曰:“天子而赗妾母,是起僭也。”汪氏曰:“在《礼》,君不抚仆妾,以其贱也。外臣之妾而天王赗之,何以宗法则于天下乎?”张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于诸侯有赗礼,所以褒有功而厚其终也。诸侯无再娶之”礼。惠公牵于私爱,宠庶妾而立为夫人,正犯以妾为妻之戒,渎乱夫妇之纲,乃天讨之所当加。九伐之法,所谓犯令陵政,盖此类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终之礼,遣冢宰而来赗,冢宰不能以纪法诏王,乃奉命以赗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书“天王”以立法,于是贬冢宰于上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职,一至于此,贬其臣则君可知矣。凡《春秋》之书,以尊者而贬,从卑者之例,必有大罪极恶而后加焉,不可以常事观也。

    《考仲子宫》

    《春秋》隐公五年:“秋九月,考仲子之宫。”

    《公羊传》:“考宫者何?考犹入室也,始祭仲子也。桓未君, 则曷为祭仲子?隐为桓立,故为桓祭其母也。然则何 言尔?成公意也。”

    《穀梁传》:“考者何也?考者成之也,成之为夫人也。礼,庶 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也。于子祭,于孙 止。仲子者,惠公之母隐孙而修之,非礼也。”

    《胡传》:“考者,始成而祀也。其称仲子者,惠公欲以爱妾 为夫人,隐公欲以庶弟为嫡子,圣人以为诸侯不再 娶,于礼无二适。孟子入惠公之庙,仲子无祭享之所, 为别立宫以祀之,非礼也。故因其来赗而正名之曰 仲子之赗,因其考宫而正名之曰‘仲子之宫。而夫人 众妾之分定矣,隐公摄让之实辨矣,桓公篡弑之罪’” 昭矣。“存则以氏系姓,以姓系号,殁则以谥系号。”以姓 系谥者,夫人也。存不称号,殁不称谥,单举姓字者,妾 也。凡宫庙非志灾失礼,则不书。

    大全杜氏曰:“诸侯无二嫡。惠公欲以仲子为夫人。隐公成父之志,为别立宫也。”汪氏曰:“桓母非夫人,则隐、桓皆庶子。隐长当立,非摄也。隐欲与桓,乃让

    之也。汪氏曰:“《穀梁》云:‘庶母筑宫,而君终则废’。《礼》曰‘妾母不世祭’,乃庶子为君之礼也。《戴记》称‘妾祔于妾祖姑’,乃公子之为大夫士者之礼也。若庶子未为君,而祭其妾母,则固无其礼也。《礼》称:‘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所以防嫡妾之乱也。孟子卒,则声子摄小君矣。仲子,先君之妾耳” ,安可为之立宫乎?隐公立宫,以祭庶弟之母,遂启后世追尊妾母,皆援《春秋》“考宫” 之义,圣人特书,以著失礼之始。厥后成风、敬嬴、定姒、齐归,皆以妾母祔庙而不书矣。

    《桓公即位》

    《春秋》: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公羊传》:继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 《穀梁传》“桓无王,其曰王何也?谨始也。其曰无王何也? 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诸侯不能救,百姓不 能去,以为无王之道,遂可以至焉尔。元年有王,所以 治桓也。继故不言即位,正也。继故不言即位之为正, 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弟不忍即位也。继故” 而言即位,则是与闻乎弑也。继故而言即位,是为与 闻乎弑,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己,正即位之道而 即位,是无恩于先君也。

    胡《传》:“桓公与闻乎故,而书即位,著其弑立之罪,深绝 之也。美恶不嫌同辞。或问:桓非惠公之适子乎?适子 当立而未能自立,是故隐公摄焉,以俟其长而授之 位。久摄而不归,疑其遂有之也。是以至于见弑,而恶 亦有所分矣。《春秋》曷为深绝桓也?曰:古者诸侯不再 娶,于礼无二适。惠公元妃既卒,继室以声子,则是摄” 行内主之事矣。仲子安得为夫人?母非夫人,则桓乃 隐之庶弟,安得为适子?谓当立乎?桓不当立,则国乃 隐公之国。其欲授桓,乃实让之,非摄也。摄、让异乎?曰 非其有而居之者,摄也,故周公即政而谓之“摄”;推己 所有以与人者,让也,故尧舜禅授而谓之“让。”惠无适 嗣,隐公继室之子,于次居长,礼当嗣“世。其欲授桓,所 谓推己所有以与人者也,岂曰摄之云乎?以其实让 而桓乃弑之,《春秋》所以恶桓,深绝之也。然则《公羊》所 谓‘桓幼而贵,隐长而卑,子以母贵者,其说非欤’?”曰:“此 徇惠公失礼而为之词,非《春秋》法也。仲子有宠,惠公 欲以为夫人,母爱者子抱,惠公欲以桓为适嗣,礼之 所不得为也。礼不得”为,而惠公纵其邪心而为之,隐 公又探其邪心而成之,《公羊》又肆为邪说而傅之,汉 朝又引为邪议而用之,夫妇之大伦乱矣。《春秋》明著 桓罪,深加贬绝,备书终始讨罪之义,以示王法,正人 伦,存天理,训后世不可以邪汨之也。

    大全赵氏曰:“妾母不得为夫人,桓何以得贵?若然,是礼可得而越,分可得而逾也。若母得以子贵,即成风之赗葬,不应有讥。而《公羊》经外妄生此文,遂令汉朝引以为证而乱大法,良可惜哉!”或问:“桓公非受命于惠公乎?”家氏曰:“否。惠公暮年溺于私爱,或有立桓之意,而未见于事,故惠卒而隐遂立。《左氏》谓‘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奉之者隐也,非惠公尝有治命也。《穀梁》谓:“既胜其邪心以与隐者,事之实也。”隐欲让桓,所谓成父之恶也。使惠公确有立桓之志,则隐将有蒲屈之难,国可得乎?

    《子同生》

    《春秋》:桓公六年“秋九月丁卯,子同生。”

    《左传》:子同生,以太子生之礼举之,接以太牢,卜士负 之,士妻食之。公与文姜、宗妇命之。公问名于申𦈡,对 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 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不 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 币。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以国则废名,以官” 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 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 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 命之曰“同。”

    《公羊传》:“子同生者孰谓?谓庄公也。何言乎子同生?喜 有正也。”未有言喜有正者,此其言喜有正何?久无正 也。子,《公羊子》曰:“其诸以病桓与。”

    《穀梁传》:“疑故志之时,曰同乎人也。”

    胡传嫡,冢始生即书于策,与子之法也。唐虞禅夏,后 殷周继《春秋》,兼帝王之道。贤可禅则以天下为公,而 不拘于世及之礼;子可继则以天下为家,而不必于 让国之义,万世之通道也。与贤者贵于得人,与子者 定于立嫡。传子以嫡,天下之达礼也。故有君薨而世 子未生之礼,植遗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乱者,以名分 素明而民志定也。《经》书“子同生”,所以明与子之法,正 国家之本,防后世配嫡夺正之事,垂训之义大矣。此 世子也,其不曰“世子”,何也?天下无生而贵者,誓于天 子,然后为世子。

    大全程子曰:“《书》《子同生》”,圣人所以正大本而防僭乱

    考证

    也。子同者,桓之嫡长子也,于其始生即书之,其位固己定矣。嫡冢之生,国之大事,故书。啖氏曰:“君嫡子生,以太子生之礼接之,则史书之。” 赵氏曰:“礼备于嫡,是重宗庙,记其是以著其非也。” 蜀杜氏曰:“书同生,正鲁国之传嗣,而遏篡逆也。” 张氏曰:“盖嫡夫人之长子,备用太子之礼,故史书于策。《春秋》于此明与子之法,在” 于正始明分,则私爱之所不能行,嬖孽之所不能干,所以定国本,息乱源也。

    《晋侯杀其世子申生》

    《春秋》僖公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

    《左传》:晋侯使以杀太子申生之故来告。初,晋侯使士 𫇭为二公子筑蒲与屈,不慎,寘薪焉。夷吾诉之,公使 让之。士𫇭稽首而对曰:“臣闻之:无丧而戚,忧必仇焉。 无戎而城,仇必保焉。寇仇之保,又何慎焉?守官废命 不敬,固仇之保不忠。失忠与敬,何以事君?《诗》云:‘怀德 惟宁,宗子惟城’。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如之?三年” 将寻师焉。焉用慎退而赋曰:“狐裘尨茸,一国三公,吾 谁适从?”及难,公使寺人披伐蒲。重耳曰:“君父之命,不 校。”乃徇曰:“校者,吾仇也。”逾垣而走,披斩其袪,遂出奔 翟。

    《公羊传》“曷为直称晋侯以杀?”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 甚之也。

    《穀梁传》:“目晋侯”,斥杀恶晋侯也。

    胡传《公羊子》曰:“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申生 进不能自明,退不能违难,爱父以姑息而陷之不义, 谗人得志,几至亡国,先儒以为大仁之贼也,而目晋 侯斥杀、专罪献公,何也?《春秋》端本清源之书也。内宠 并后,嬖子配适,乱之本也。骊姬宠奚齐、卓子嬖,乱本 成矣。尸此者其谁乎?是故目晋侯斥杀、专罪献公,使” 后世有欲紊妃妾之名,乱适庶之位,纵人欲,灭天理, 以败其家国,知所戒焉。以此防民,犹有以“尧母”名门, 使奸臣逆探其意,有危皇后太子之心,以成巫蛊之 祸者。

    大全何氏曰:“甚恶杀亲亲也。”啖氏曰:“称晋侯,言申生之无罪也。”陈氏曰:“太子缢于新城,则其斥杀何?《春秋》之法,苟有谗而不见,则其君之罪也。”是故申生以骊姬之谮自杀,宋痤以伊戾之谮自杀,直称君杀而已矣。家氏曰:“献公残忍不君,溺于内嬖,所与朝夕潜图密虑,不过为树建庶孽之计耳。方东山皋落之伐,岂无他”人?乃以命冢嗣,狐突先友、梁馀子、先丹木之徒,固洞见公之肺肝,而劝太子为避祸之谋,不待归胙于君,人皆知其不免矣。张氏曰:“献公嬖宠庶孽,听谗如流,轻世适之重,忽社稷之计。申生既死,而公卒之复,奚齐亦被杀。徒设此心,两俱弃之,致晋乱二十馀年,兵败国破,所谓为人父而蒙首恶之名”者,此也。高氏曰:“诸侯世子皆誓于天子,不可专杀也。且父子人之大伦,非他人所得间者,今至于相杀,则人伦废矣。”况世子至亲,非其君自杀之,则无敢杀者。是故斥言晋侯,所以深罪其听谗而忍杀其子也。观《采苓》之诗,盖可见其好听谗矣。

    《晋献公卒》

    《春秋》:僖公九年:“秋九月甲子,晋侯诡诸卒。”

    《左传》:九月,晋献公卒,里克奔郑,欲纳文公,故以三公 子之徒作乱。初,献公使荀息傅奚齐。公疾,召之曰:“以 是藐诸孤,辱在大夫,其若之何?”稽首而对曰:“臣竭其 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其济,君之灵也。不济,则以死 继之。”公曰:“何谓忠贞?”对曰:“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 送往事居,偶俱无猜,贞也。”及里克将杀奚齐,先告荀 息曰:“三怨将作,秦、晋辅之,子将何如?”荀息曰:“将死之。” 里克曰:“无益也。”荀息曰:“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能 欲复言而爱身乎?虽无益也,将焉辟之?且人之欲善, 谁不如我?我欲无贰,而能谓人已乎?”

    《晋里克杀奚齐》

    《春秋》僖公九年“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

    《左传》:冬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书曰:“杀其君之子”,未 葬也。荀息将死,之人曰:“不如立卓子而辅之。”荀息立 公子卓以葬。十一月,里克杀公子卓于朝,荀息死之。 君子曰:“《诗》所谓‘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 为也’。”荀息有焉。

    《公羊传》:“此未逾年之君,其言弑其君之子奚齐何?”弑 未逾年君之号也。

    《穀梁传》:“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国人不子何也? 不正其杀世子申生而立之也。”

    胡传《穀梁子》曰:“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不正其 杀申生而立之也。人君擅一国之名宠,为其所子,则 当子矣,国人何为不子也?民至愚而神,是非好恶靡 不明且公也。其为子而弗子者,莫能使人弗之子也。 非所子而子之者,莫能使人之亦子也。周幽王尝黜 太子宜臼、子伯服矣,而犬戎杀其身;晋献公亦杀世子申生,立奚齐矣,而大臣杀其子。《诗》不云乎?“天生蒸 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此言天理根于人 心,虽以私欲灭之,而有不可灭也。《春秋》书此,以明献 公之罪,抑人欲之私,示天理之公,为后世戒,其义大 矣。以此防民,犹有欲易太子而立赵王如意,致夫人 之为人彘者。

    大全汪氏曰:卫宣杀伋寿,立朔,而国人伤之,赋《二子乘舟》之诗,以悼伋寿之亡。汉武奇爱少子,因巫蛊事杀戾太子,而壶关三老田千秋等咸讼其冤。隋文以谗谮废太子勇,左右莫不闵默。文武大臣皆知其不可而弗敢言。此皆人心天理之本,然知嫡庶长幼之分,不可紊也。观献公讼其子于荀息,自知废正,恐有后患;则天理之正,非唯国人知之,献公亦自知之矣。孙氏曰:“奚齐庶孽,献公杀世子而立之,《春秋》不与,故曰‘君之子,奚齐恶之也’。”张氏曰:“奚齐谓之其君之子,以晋献杀嫡立庶而夺之也。齐舍未逾年而谓之君,以舍之正而与之也。或抑或扬,得是非之公,可以观矣。”

    《晋里克弑其君卓》

    《春秋》僖公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公羊传》:“及者何?累也。弑君多矣,舍此无累者乎?”曰:“有, 孔父、仇牧皆累也。”“舍孔父、仇牧无累者乎?”曰:“‘有。”“有’,则 此何以书?贤也。何贤乎荀息?”荀息可谓不食其言矣。 其不食其言奈何?奚齐卓子者,骊姬之子也,荀息傅 焉。骊姬者,国色也,献公爱之甚,欲立其子,于是杀世 子申生。申生者,里克傅之。献公病将死,谓荀息曰:“士 何如则可谓之信矣?”荀息对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 愧乎其言,则可谓信矣。”献公死,奚齐立。里克谓荀息 曰:“君杀正而立不正,废长而立幼,如之何?愿与子虑 之。”荀息曰:“君常讯臣矣,臣对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 愧乎其言,则可谓信矣’。”里克知其不可与谋,退弑奚 齐。荀息立卓子。里克弑卓子,荀息死之,荀息可谓不 食其言矣。

    《穀梁传》:“以尊及卑也,荀息闲也。”

    《胡传》:国人不君奚齐、卓子,而曰里克弑其君卓,何也? 是里克君之也。克者,世子申生之傅也。骊姬将杀世 子而难里克,使优施饮之酒,而告之以其故。里克听 其谋,乃欲以中立自免,称疾不朝,居三旬而难作,是 谓持禄容身,速献公杀适立庶之祸者,故成其君臣 之名,以正其弑逆之罪。克虽欲辞而不受,其可得乎? 使克明于大臣之义,据经廷诤以动其君,执节不贰, 固太子以携其党,多为之故以变其志,其济则国之 福也;其不济而死于其职,亦无歉矣。人臣所明者义, 于功,不贵幸而成;所立者节,于死,不贵幸而免。克欲 以中立祈免,自谓智矣,而终亦不能免,等死耳。不死 于世子,而死于弑君,其亦不知命之蔽哉!《语》曰:“不知 命,无以为君子也。”为人臣而不知《春秋》之义者,必陷 于篡弑诛死之罪,克之谓也。荀息者,奚齐卓子之傅 也。君弑而死于难,书及,所以著其节;书大夫不失其 官也。于荀息何取焉?若息者,可谓不食其言矣。或曰: 息既从君于昏,不食其言,庸足取乎?世衰道微,人爱 其情,私相疑贰,以成倾危之俗,至于刑牲歃血,要质 鬼神,犹不能固其约也。孰有可以托六尺之孤,寄百 里之命,临死节而不可夺如息者哉!自古皆有死,民 无信不立。故圣人以信易食,而君子以信易生。息不 食言,其可少乎!

    《齐侯小白卒》

    《春秋》僖公十有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 《左传》:“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无子。齐侯好 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武孟,少卫 姬生惠公,郑姬生孝公,葛嬴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 华子生公子雍公与管仲属孝公于宋襄公,以为太 子。雍巫有宠于卫共姬,因寺人貂以荐羞于公,亦有” 宠,公许之。立武孟。管仲卒,五公子皆求立。冬十月乙 亥,齐桓公卒。易牙入与寺人貂,因内宠以杀群吏,而 立公子无亏。孝公奔宋。“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殡。” 《穀梁传》“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见矣。其不正 之前见何也?以不正入虚国,故称嫌焉耳。”

    大全东莱吕氏曰:“桓公虽能用管仲攘夷狄,霸诸侯,有一匡天下之功,然仲无正心诚意格君之学,徒急于一时之功利,卒致五子之乱,其所以有始无终者,家法不正也。管仲且有《三归》之失,岂能正其君哉?”

    《风氏薨》

    《春秋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 《左传》:“冬,成风薨。”

    《胡传》:“风氏,僖公之母,庄公妾也。而称夫人,自是嫡妾 乱矣。《语》曰:‘邦君之妻,邦人称之曰君夫人称诸异邦 曰寡小君’。盖敌体之称也。若夫妾媵则非敌矣。其生 亦以夫人之名称号之,其没亦以夫人之礼卒葬之, 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为夫人,徒欲尊宠其所爱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为夫人,徒欲崇贵其所生,而” 不虞贱其父。卑其身则失位,贱其父则无本。越礼至 是,不亦悖乎!夫礼,“庶子为君,为其母无服”,不敢贰尊 者也。《春秋》于《成风》,记其卒葬,各以实书,不为异辞者, 谨礼之所由变也。

    大全程子曰:“自《成风》以后,妾母称夫人,嫡妾乱矣。仲子始僭,尚未敢同嫡也。”马氏曰:“是时嫡妾不正,称号不审。夫子尝言古礼如此,故记之;正其名,所以责其实也。”陈氏曰:“夫人某氏,嫡称也;丧之以夫人之礼也。隐公之丧桓母,犹有疑焉,是故别庙也。祔姑称谥,伉然如夫人,则自文公之丧成风始。”薛氏曰:“妾母为夫人,僭”也。僭则何以取乎?《春秋》不没其实也。朱子曰:“僖公成风与晋简文帝郑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义。”汪氏曰:“嫡妾之分,乃人君所当谨。以妾母为夫人,必致以妾为嫡;以妾为嫡,必致庶孽夺正之祸。敬嬴之杀恶及视,乃视习僖、文之尊成风而动于为恶也。后世妾母皆称太后,或妾而加以皇后之”号;又其甚,则唐高宗立武昭仪为后,而致移其宗社矣。朱子于《纲目》书“尊帝母贵人为太后”,又或书“立贵嫔某氏为皇后”,或曰“立婕妤某氏为皇后”,或曰“立婢某氏为后”,盖取法《春秋》讥成风之例。然《春秋》隐其辞而《纲目》直斥本称者,《春秋》乃本国之史,而《纲目》则笔削前代之史,故不同也。

    《王归成风含赗》

    《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 《公羊传》:“含者何?口实也。其言归含且赗何?兼之。兼之, 非礼也。”

    《穀梁传》:“含,一事也;赗,一事也。兼归之,非正也。其曰且 志,兼也。其不言来不周,事之用也。赗以早而含以晚。” 胡传:“珠玉曰含,车马曰赗。归含且赗者,厚礼妾母也。 不称天王者,弗克若天也。《春秋》系王于天,以定其名 号者,所履则天位也,所治则天职也。所敕而惇之者, 则天之所叙也;所叙而庸之者,则天之所秩也;所赏” 所刑者,则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讨也。夫妇人伦之本, 王法所尤谨者。今成风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 夫归含赗焉,而成之为夫人,则王法废,人伦乱矣,是 谓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失耳,故特不称“天”以谨 之也。

    大全杜氏曰:“成风,庄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礼赗之。”刘氏曰:“不知者,乃谓天子、赗人之妾,小过耳,而讥之深;求车杀母弟,大恶也,而讥之略。是不及知《春秋》正人伦之意也。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治之三纲也,道莫先焉。桓以臣弑君而王命之,成风以妾僭嫡而王成之,于是三纲废矣,是失人之所以为人也。王之无天,不亦明乎?”

    《葬成风》

    《春秋》:文公五年“春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

    《公羊传》:“成风者何?僖公之母也。”

    《胡传》:“仲子虽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为疑, 故别为立宫,而羽数特异。此虽非礼之正,然不祔于 姑,犹有辨焉。至是成风书葬,乃有二夫人祔庙,而乱 伦易纪,无复辨矣。故礼之失,自成风始也。”

    大全苏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为之立宫而不祔。不书其葬,盖礼之正也。自《成风》以来,妾母皆葬,盖祔也,鲁礼之变自此始矣。汪氏曰:“后世以妾母为正嫡,至于丧事,乃黜正嫡而嬖妾合葬焉。如中宗之葬乾陵,严善思谏而弗正,循袭而莫知其失矣。孰有如汉之孝文,自谓侧室之子,而不以为嫌者乎?”

    《王使会葬成风》

    《春秋》:文公五年“春三月,王使召伯来会葬。”

    《左传》:“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 《穀梁传》:会葬之礼于鄙上。

    《胡传》:“王臣下聘桓公,冢宰书名示贬,而大夫再聘,则 无讥焉。或以为从同同也;或以为同则书重也。成风 薨,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既不称天矣,及使召伯来会 葬,又与贬焉,何也?归含且赗,施于妾母已稠叠矣,又 使卿来会葬,恩数有加焉,是将祔之于庙也,而致礼 于成风尽矣。聘一也,含赗而又葬,则其事益隆,乱人” 伦、废王法甚矣。再不称“天”者,圣人于此尤谨其戒,而 不敢略也。

    大全程子曰:“天子以妾母同嫡,乱天理也,故不称天。圣人于此尤谨其戒。”

    《秦归成风襚》

    《春秋:文公九年》“冬,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

    《左传》:“礼也,诸侯相吊贺也,虽不当事,苟有礼焉书也, 以无忘旧好。”

    《公羊传》其言僖公、成风何?兼之。兼之,非礼也。曷为不 言“及成风?”成风尊也。

    《穀梁传》:“秦人弗夫,人之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胡传》:“秦人归禭而曰僖公成风者,非兼襚也,亦犹平 王来赗仲子,而谓之惠公仲子尔。仲子,惠公之妾也。” 然则风氏亦庄公之妾,曷不书曰“来归庄公成风”之 襚乎?曰:宠爱仲子,以妾为妻者,惠公也。故书“惠公仲 子,所以正后世之为人夫者,当明夫道,不可乱嫡妾” 之分以卑其身,尊崇风氏,立为夫人者,僖公也。故书 “僖公成风”,所以正后世之为人子者,当明子道不可 行僭乱之礼以贱其父,圣人垂戒之义明矣。

    大全程子曰:过时始至,故云来归。虽子母先君后夫人体当然也。《书秦人》,不云君使,以失礼夷之也,言其尚夷也。盖嫡妾之乱,自兹而始。刘氏曰:“僖公、成风者,妾母系子而言耳。诸侯无二嫡,故妾母系子为重。”

    《子卒》

    《春秋》:文公十有八年“冬,十月,子卒。”

    《左传》: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 也。仲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务人止之曰:“入必死。” 叔仲曰:“死君命可也。”公冉务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 命何听?”弗听,乃入,杀而埋之马矢之中。公冉务人奉 其帑以奔蔡,既而复叔仲氏。

    《公羊传》:“子卒者孰谓?谓子赤也。何以不日?隐之也。何 隐耳?弑也。弑则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穀梁传》:“子卒不日故也。”

    《胡传》:“诸侯在丧称子,继世不忍当也。既葬不名,终人 子之事也。逾年称君,缘民臣之心也。子卒何以不日? 遇弑不忍言也。既葬而不名,不名而遇弑者,不日以 见其弑,子赤是也。逾年而称君,称君而遇弑者,不地 以见其弑,闵公是也。何以知其贼乎?上书大夫并使, 下书子卒夫人归,则知罪之在公子遂矣。孙于邾出 奔莒”,则知罪之在夫人与庆父矣。继世之恩,终事之 重,情文之节,隐恶之礼,记事之信,诛乱臣、讨贼子之 义,备矣。

    大全茅堂胡氏曰:“子赤之生,不见于《经》,盖文公不知重嫡庶之义,故仲尼削之。”张氏曰:“私事公子,遂敬嬴,夺嫡之心也。然其敢启是心者,嬖故也。有夫人、太子而嬖宠妾,则文公所以怠于政事者,有自来矣。国君昏于嬖宠,慢弃国政,故妾媵大臣相与谋贼君嗣而不能察,所谓前有谗而不见,后有贼而不知者,文公之谓”矣。叔彭生身为大臣,既无以救文公之失政,又不能挠仲遂之邪谋,有公冉务人之忠言不能用,甘心就死,无一毫扶持之实,没而不书,有以也哉!

    《哀姜归齐》

    《春秋》文公十有八年冬十月,夫人姜氏归于齐。 《左传》:“大归也,将行,哭而过市,曰:天乎!仲为不道,杀嫡 立庶。”市人皆哭,鲁人谓之哀妻。

    《穀梁传》:“恶宣公也。有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者,有待贬 绝而恶从之者。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一人有子,三 人缓带,一曰就贤也。”

    《胡传》:“书夫人则知其正,书姜氏”则知其非,见绝于先 君,书“归于齐则知其无罪,异于孙于邾者。而鲁国臣 子杀适立庶,敬嬴、宣公不能事主,君存适母,其罪不 书而并见矣。”

    大全汪氏曰:以氏系姓,以姓系号,与媵妾不同。张氏曰:“‘文定于九年夫人姜氏至自齐’,《传》曰‘出姜至’是盖不安于鲁。适庶之乱,未有不始于妾,上僭,夫人失位而致之者,是以知文公之首恶也。”

    《夫人嬴氏薨》

    《春秋》:宣公八年:“戊子,夫人嬴氏薨。”

    《胡传》:“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称夫人?自成风闻季友之 繇,事友而属其子,及僖公得国,立以为夫人,于是乎 嫡庶乱矣。《春秋》于风氏凡始卒四贬之,则禘于太庙, 秦人归禭、荣叔含赗、召伯会葬,去其姓氏,不称夫人, 王再书而无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属宣公, 不待致于太庙,援例以立,则从同,同而无贬矣。其意” 若曰:“以义起礼”为可继。苟出于私情而非义,后虽欲 正可。若何?

    大全啖氏曰: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以著其罪。《家氏》曰:“哀姜淫乱,与庆父同弑二君,齐桓讨而杀之。僖于是尊其母成风为夫人,以配其父,此僭也。然非哀姜不终,则僖亦未敢遽如此。今敬嬴之事则异于是。嬴以嬖妾私事,襄仲,弑子赤,立宣公,逐嫡母归齐而已,僭夫人之位。出姜无罪,为贼臣悖妾所”逐,不得与哀姜同例。嬴与其子弑君逐母,僭号夫人,亦不得与成风偶。使遇齐桓,则敬嬴、襄仲皆当比而诛戮,王室不竞,中国无伯,得以肆行无忌。孰知天道祸盈,至是八年,遂使齐死于路。后八日,嬴陨于鲁,与哀姜、庆父先后即诛,其事相类,但有天讨人刑之异耳。汪氏曰:“《春秋》既书‘夫人姜氏薨于夷’”,又书“夫人风氏薨”,则知哀姜为庄公夫人,而成风乃妾也。既书“夫人姜氏

    “归于齐” ,又书“夫人嬴氏薨” ,则知出姜为文公夫人,而敬嬴乃妾也,直书于策,读者比事以考之,虽微《传》而嫡妾之分明矣。

    《葬敬嬴》

    《春秋》: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

    《左传》:“葬敬嬴,旱,无麻,始用葛茀。”

    《胡传》:“成风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将祔于庙,而始有二 夫人也,则四贬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 以小君,使祔于庙,无贬以正之”,从同同可也,而于宣 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妇之,何也?曰:妇有姑之词,见 敬嬴遂以子贵,援例而亟立为夫人也。僖公享国八 年,然后致成风,而敬嬴之亟也。虽云援例,鲁君臣之 责亦可知矣。无贬而书法若此者,犹桓、宣弑君而书 “即位”尔。

    大全临川吴氏曰:“僖、宣、襄、昭四妾母,群臣皆逢君之意而尊为夫人也。”象山陆氏曰:“襄仲杀太子,恶敬嬴为之也。敬嬴非嫡而薨,以夫人葬以小君鲁君臣之责深矣。《春秋》作而乱臣贼子惧,盖为此也。”

    《宋杀其世子痤》

    《春秋》“襄公二十有六年秋,宋公杀其世子痤。”

    《左传》:初,宋芮司徒生女赤而毛,弃诸堤下。共姬之妾 取以入,名之曰弃,长而美。平公入夕,共姬与之食。公 见弃也而视之尤姬,纳诸御嬖。生佐,恶而婉。太子痤 美而很,合左师畏而恶之。寺人惠墙、伊戾为太子内 师而无宠。秋,楚客聘于晋,过宋,太子知之,请野享之。 公使往。伊民请从之。公曰:“夫不恶女乎?”对曰:“小人之 事君子也,恶之不敢远,好之不敢近,敬以待命,敢有 贰心乎?纵有共其外,莫共其内。臣请往也。”遣之。至则 坎,用牲,加书征之,而骋告公曰:“太子将为乱,既与楚 客盟矣。”公曰:“为我子又何求?”对曰:“欲速。”公使视之,则 信有焉。问诸夫人与左师,则皆曰:“固闻之。”公囚太子, 太子曰:“唯佐也能免我。”召而使请曰:“日中不来,吾知 死矣。”左师闻之,聒而与之语,过期,乃缢而死。佐为太 子,公徐闻其无罪也,乃烹伊戾。左师见夫人之步马 者,问之,对曰:“君夫人氏也。”左师曰:“谁为君夫人?余胡 弗知?”圉人归,以告夫人。夫人使馈之锦与马,先之以 玉,曰:“君之妾弃,使某献。”左师改命曰:“君夫人。”而后再 拜稽首,受之。

    《胡传》:杀世子母弟直书君者,甚之也。宋寺人伊戾为 太子内师,无宠,谮于宋公而杀之,则贼世子痤者寺 人矣,而独甚宋公何哉?谮言之得行也?必有嬖妾配 嫡以惑其心,又有小人欲结内援者以为之助,然后 爱恶一移,父子夫妇之间不能相保者众矣。尸此者 其谁乎?晋献公之杀申生,宋公之杀痤,直称君者,《春 秋》正其本之意。

    大全高氏曰:“晋献公惑骊姬之谗而杀申生,宋平公听伊戾之言而杀子痤,汉武帝、唐明皇犹蹈之,以二君犹尔,晋、宋不足道也。自古谗人之为国患,虽其君之父子不能相保,况臣下乎?”家氏曰:“宋寺人伊戾,内连宫禁,外结大臣。其造谗而杀太子,宋平寻知其子之无罪,仅烹一伊戾,而芮、弃之宠爱向戍之权任不为之”衰,更立弃之子为太子,此人道之大变,《春秋》谨而识之,《榖梁》所谓“目君以著其恶”者也。传者称痤美而很,佐恶而婉,婉者巧于自结,很者疏于内交,佐日以亲,痤日以疏,以至于死。故居近君之地者,自处为难,隋炀所以倾勇,其事似之。勇则痤也,杨素则左师也。独孤后恶其子,杨素从而陷之,及隋文疾革乃悟,则已无及。由明不足以察奸,内外相煽而为谗故也。

    《陈招杀世子偃》

    《春秋》昭公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 《左传》:“陈哀公元妃郑姬生悼太子偃师,二妃生公子 留,下妃生公子胜。二妃嬖留有宠,属诸司徒。招与公 子过,哀公有废疾。三月甲申,公子招、公子过杀悼太 子偃师,而立公子留。”

    《穀梁传》:“乡曰:‘陈公子招,今曰陈侯之弟招,何也?曰:尽 其亲,所以恶招也。两下相杀,不志于《春秋》,此其志何 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贰也,云可以重之,存焉,志之也。 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属通,其弟云者,亲之也,亲而 杀之,恶也’。”

    《胡传》此公子招特以弟称者,著招凭宠稔恶,而陈侯 失亲亲之道也。招以公子为司徒,乃贵戚之卿,亲则 介弟,尊则叔父,号令废立,自己而出,莫敢干之者也。 不能援立嫡冢,安靖国家,而逢君之恶,戕杀偃师,以 致太寇,宗社覆没,罪固大矣。陈侯信爱其弟,何以为 失亲亲乎?尊贤者亲亲之本,不能择亲之贤者,厚加 尊宠,以表仪公族,而徇其私爱,施于不令之人,以至 亡国败家,岂不失亲亲之道乎?其曰“陈侯之弟招杀 陈世子偃师交”,贬之也。

    大全陆氏曰:称弟以杀世子,既罪其逆,且言骨肉相残,又讥陈侯失教也。孙氏曰:“招以叔父之亲,不

    顾宗社之重,殒冢嗣以立庶孽,致楚灭陈,招之由也。其曰“陈侯之弟” ,亲之者,所以甚招之恶也。汪氏曰:“隐七年传‘书盟,书帅师’,而称‘弟’者,罪其有宠爱之私。” 今按此书“杀世子,亦罪其宠任之私也。” 陈氏曰:“哀有世子矣,又属其嬖子于二公子,为是杀世子,则讥不但其人也。《书》曰‘陈侯’” ,斥君之辞也。襄陵许氏曰:“陈哀宠其庶子,资以强辅,而𢌿之权以轧太子,使之失职,至于乱作,躬受其祸。惟其溺爱,法不胜私也,悲夫!” 汪氏曰:“《经》书杀世子者三:晋献嬖奚齐卓子而杀申生,宋平嬖佐而杀痤,陈哀嬖留而杀偃师,皆嬖子匹嫡之祸也。然申生、痤之诛,权在于晋、宋之君,故虽乱国而不至于亡。陈哀基怨造祸,势不两全” ,遂至宠弟戕其国本,而且以忧殒其身,而国随以亡矣。其罪得不又甚于晋献、宋平者欤?故申生与痤,目君以杀。惟偃师之杀,目陈侯之弟招。夫以弟招系之陈侯,则陈哀之罪章章明矣。不曰杀其世子而重举国者,偃师非招之世子也。下书“楚灭陈,执招放之” ,以见楚之灭陈,托于讨招,而公子留之嬖,实亡陈之本也欤。

    吕氏春秋

    《慎势》

    妻妾不分,则家室乱;适孽无别,则宗族乱。《慎子》曰:“今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耳。 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 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 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汉贾谊新书

    《立后义》

    古之圣帝将立世子,则帝自朝服,自阼阶上,西乡于 妃,妃抱世子自房出,东乡。太史奉书而上堂,当两阶 之间,北面立曰:世子名曰某者三。帝执礼称辞,命世 子曰:“授太祖太宗与社稷于子者三,其命也。”妃曰:“不 敢者再。”于《三命》曰:“谨受命。”拜而退。太史以告太祝,太 祝以告太祖、太宗与社稷。太史出以告太宰,太宰以 “告州伯,州伯命藏之州府。”凡诸贵以下至于百姓男 女,无敢与世子同者,以此防民,百姓犹有争为君者。 夫势明则民定,而出于一道,故人皆争为宰相,而不 奸为世子,非宰相尊而世子卑也,不可以智求,不可 以力争也。今以为知子莫如父,故疾死。置后者,恣父 之所以比,使亲戚不相亲,兄弟不相爱,乱天下之纪, 使天下之俗失闻,尊敬而不让,其道莫经于此。“疾死 置后,以嫡长子。”如此则亲戚相爱而兄弟不争,此天 下之至义也。

    孔丛子

    《杂训》

    穆公问于子思曰:“立太子有常乎?”答曰:“有之,在《周公 之典》。”公曰:“昔文王舍适而立其次,微子舍孙而立其 弟,是何法也?”子思曰:“殷人质而尊其尊,故立弟;周人 文而亲其亲,故立子,亦各其礼也,文质不同,其礼则 异,文王舍适立次,权也。”公曰:“苟得行权,岂唯圣人,唯 贤与爱立也。”子思曰:“圣人不以权教,故立制垂法,顺” 之为贵,若必欲犯,何有于异?公曰:“舍贤立圣,舍愚立 贤,何如?”子思曰:“唯圣立圣,其文王乎?”不及文王者,则 各贤其所爱,不殊于适,何以限之?必不能审贤愚之 分,请父兄群臣卜于祖庙,亦权之可也。

    班固白虎通

    《封公侯》

    君薨,适夫人无子,有育遗腹,必待其产。立之何专适? 重正也。《曾子问》曰:“立适以长不以贤”,何以言为?贤不 肖不可知也。《尚书》曰:“惟帝其难之。立子以贵不以长, 防爱憎也。”《春秋》曰:“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贤不以 长也。”

    唐杜氏通典

    《诸侯崇所生母议》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云:“妾母之子为君,子,得尊其母 为夫人。按《春秋公羊》说,妾子立为君,母得称夫人,故 上堂称妾,屈于嫡;下堂称夫人,尊行国家,则士庶起 为人君,母亦不得称夫人。父母者,子之天也,子不得 爵命父母。至于妾子为君,爵其母者,以妾本接事尊 者,有所因也。《穀梁》说鲁僖公立妾母成风为夫人,入” 宗庙,是子而爵母也。以妾为妻,非礼也。故《春秋左氏》 说成风得立为夫人,母以子贵。谨按《尚书》,舜为天子, 瞽瞍为士,明起于匹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于鲁 僖公,本妾子尊母,成风为小君,经无讥文,《公羊》《左氏》 义是也。郑元驳曰:“《礼丧服》:父为长子三年,以将传重 故也。众子则为之周,明无二嫡也。女”君卒,贵妾继室, 摄其事耳,不得复立夫人。鲁僖公妾母为夫人者,乃 缘庄夫人哀姜有杀子般、闵公之罪,应贬故也。近汉 吕后杀戚夫人及庶子,赵王不仁废,不得配食。文帝 更尊其母,薄后非其比耶?妾子立者,得尊其母,礼未 之有也。袁准《正论》云:“时俗之论曰:‘庶子为公,可以尊其母为夫人。《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按隐公二年夫人 子氏薨。五年考仲子之宫,上称夫人,下不应复言仲 子,明其以妾为妻也。秦人来归成风之襚,不称夫人, 明其私尊,不通于邻国也。《左氏传》曰:“并后匹嫡,乱之 本也。”《公羊》亦云:“母以子贵。”说曰:《穀梁》云:秦人来归成 风之襚,秦不云夫人也,就外不云夫人而见正焉。夫 身为国君,而母为妾庶,子孙所不忍,臣下所不安,故 私称于国中,不加境外。此人子之情,国人之私,而立 于礼法之正也。假有庶子数人,并为三公,欲各尊其 母,将何以止之?非圣人者无法。此大乱之道也。

    《二嫡妻议》

    魏征东长史吴纲亡入吴,妻子留在中国,于吴更娶。 吴亡,纲与后妻并子俱还,二妇并存,时人以为依典 礼不宜有二嫡妻。袁准《正论》,以为“并后匹嫡,礼之大 忌。然此为情爱所偏,无故而立之者尔。纲夫妇之绝, 非犯宜出之罪,来还则复初,焉得而废之?在异域则 事势绝,可以取妻,后妻不害,焉得而遣之?”按并后匹 “嫡,事不两立,前嫡承统,后嫡不传重可也。二母之服, 则无疑于两三年矣。”虞喜议曰:“法有大防,礼无二嫡。 赵姬以君女之尊,降身翟妇,著在《春秋》,此吴氏后妻 所宜轨则。”庾蔚之谓“袁准制之得其衷矣。”

    《世子卒无子立次子议》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卒无嗣, 求进次子为世子。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傅郁 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降;仲子舍孙,姬典攸贬。历 代遵循,靡替于旧。今君存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舍 孙之谓。愚以为世子有子,自宜绍为嗣孙;若其未有, 无容远搜轻属。承统继体,传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称’” 礼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按《春秋传》云:‘世子死,有母 弟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 丧无嗣,进立次子以为世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

    《天子夺宗议》

    晋元帝建武初,孙文上事,宣帝支子不应祭章郡、京 兆二府君。仆射刁协云:“诸侯夺宗,圣庶夺嫡,岂况天 子乎?自皇祚以来,五十馀年,宗庙已序,而又攻乎异 端,宜加议罪。”按汉梅福云:诸侯夺宗,此谓父为士庶 子封为诸侯,则庶子夺宗,嫡主祭祀也。在诸侯尚有 夺义,岂况天子乎?所言圣庶者,谓如武王庶子有圣 “德,夺代伯邑”,考之宗嫡也。

    宣帝司马懿章郡京兆懿祖父也。

    《诸王公侯留辅朝政嫡子监国议》

    晋博士孙旒等议:“按《周礼典命职》,‘凡诸侯之嫡子誓 于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一等。谓公之子,如侯、伯而 执圭,侯伯之子,如子、男而执璧。《春秋》,曹伯使其太子 射姑来朝,行国君之礼;践土之盟,卫成公使其母弟 武如会,经书曰‘卫武蔡’’。”甲午序于诸侯。又《左传冢 子》:“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古之制 也。夫帅师,专行谋,誓军旅,君与国政之所图,非太子 之事也。

    《周制》,“诸侯以功德入为王卿士,则上卿理其国事。”今 诸王公侯受任天朝,而嫡子摄其君事。车服礼数,国 封大小,领兵军数,自当如本制。而王公侯遣上卿及 军将掌其事,合于古议。今之车服,与古礼不同,依礼 应下其君一等,其嫡子皆以有爵命印绶冠服佩玉 之制,宜如本令。而嫡子但知其政,不干其位。君不可 二,尊无二上。国相以下见嫡子,宜如臣而不称臣。又 《礼》,非其臣则答拜。国之命士上达于其君者,嫡子宜 答拜。其文书称嗣子,宜曰“王嗣子。”其公侯嗣子,系于 父爵,明不专国。其燕见则称第下文书表疏皆臣礼, 而不称臣。今之监司,上官文书皆为记告嫡子监国, 其下群臣官文书宜称告,不言命称教。

    《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

    晋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 立庙。按睦,谯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祢庙。下太 常议。博士祭酒刘喜等议:“《王制》诸侯五庙,是则立始 祖。谓嫡统承重,一人得立祖祢之庙。群弟虽并为诸 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庙也。唯今正统当立祖庙,中山 不得并也。后代中乃得为睦立庙,为后代子孙之始 耳。”司徒荀𫖮议以为宜各得立庙。时诏从𫖮议。又诏 曰:“《礼》,诸侯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太祖即始封 君也,其庙不毁。前诏以谯王、中山王父非诸侯,尊同, 礼不相厌,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 事不经通,若安平王诸子并封,皆得立庙祭祢,亲尽 数终,其庙当毁,无故下食支庶之国,猥更随昭穆而 废,非尊祖敬宗之义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谯与 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诸侯,尊同体敌,无所为厌,并 立祢庙,恩情两伸,荀议是也。诏书所喻,恐非礼意。令 上祭四代,自以诸侯位尊,得伸其恩,祭及四代,不论 毁,且不毁为始封之君,则谯王虽承父统,祢庙亦在, 应毁之例,不得长立也。又安平献王自为始封诸子, 虽别封而同为诸侯,诸侯尊同,故不复各立,此则公子为诸侯,不得立祢庙也。而谯王父非诸侯,使与诸 侯同列,不得并祭。”或难曰:“《礼》,庶子不祭祢,明其宗也。 若俱得祭父,则并统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 与庶子位俱为士,祢已有庙,无为重设,与公子为诸 侯不立祢庙,同也。若尊卑不同,则己恩得施,并祭无 嫌也。《礼》:大夫三庙,太祖百世不迁者也。使大夫之后 有庶统为诸侯者,当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复祭。 若当夺尊,则大夫太祖,为废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 祭,一者恩得伸,随代而毁,一者继太祖百代不替也。” 徐禅非。荀是虞曰:“愚等谓尊祖敬宗,礼之所同。若列 国秩同,则祭归嫡,所以明宗也。嫡轻庶重,礼有兼享, 所以致孝也。今谯王为长,既享用重禄,中山之祀,无 以加焉,二国两祭,礼无所取,诏青禁之”是也。诏称“安 平献王诸子并封,不可各令立庙”,是荀畅之义美矣。 然虞谓中山父非诸侯,而祭更阙疑,如《礼》意也。《虞征 士答卫将军虞喜》,以嫡为大夫,庶为诸侯,诸侯礼重, 应各立庙禅,谓为允矣。喜曰:“尊同体敌,恩情两伸。诸 兄弟俱始为诸侯,命数无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 上祭四代,不拘于嫡,以贵异之。况已尊同五等,更嫌 不得其均用丰礼,并祭四代,所以宠之,理非僭宗。此 盖先王以孝理天下,肃恭明祀之达义也。昔周公有 王功,鲁立”文王之庙,郑有平王东迁之勋,特令祖厉, 是为荣之,非计享之祭在于周室,鲁郑岂得过之哉! 宋庾蔚之谓:“大夫士尊不相绝,故必宗嫡而立宗,承 别子之嫡,谓之宗子。收族合食,纠正一宗者也,故特 加齐衰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则服无所加,唯昆弟之 为人后,姊妹虽出,一降而已。”《曾子问》:“宗子为士,庶子 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郑云:‘贵禄重宗也’。”《小 记》“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至诸侯尊绝,大夫不得 以大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经无“诸侯为宗”服文,则 知诸侯夺宗各自祭,不复就宗祭也。又诸侯别子,封 为国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诸侯既不就祭, 人子不可终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别祭四代。或疑 神不两享,举鲁、郑祭文祖,厉足以塞矣。余以弟禄卑 于兄,不得两祭。《虞》以为可两祭由于父,非诸侯,又未 善也。

    《天子为庶祖母持重服议》

    《汉文帝》所生薄太后,以景帝前二年崩,天子朝臣,并 居《重服》。

    东晋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中徐 广议:“《左氏春秋》,母以子贵,成风称夫人,文公服三年 之丧。凡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 宜遂服。若嫌礼文不存,则宜从重,同为祖母服齐衰 三年,百官一周。”广又寻按汉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 亦居重服。太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称虽尊,而据非 正体。主上纂承宗祖,不宜持重,谓齐服为安。徐野人 云:‘若以鲁侯所行失礼者,《左传》不见讥责。而汉代持 服,与正嫡无异。殷太常所上服事,于礼中寻求,俱无 明文。然仆之所言,专据《春秋》也’。”车引答云:“汉代皆服 重,且大体已定,此当无复翻革耶?”于是安帝服齐衰 三年,百寮并服周。于西堂设菰芦,神武门,施《凶门》,《柏 历》。

    宋庾蔚之谓:“‘《公羊》明母以子贵’者,明妾贵贱。若无嫡 子,则妾之子为先立。又子既得立,则母随贵,岂谓可 得与嫡同耶?《成风》称夫人,非礼之正,《穀梁》已自为通。 《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此谓凡庶子。 故郑元云‘祖不厌孙耳’,非谓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 私服也。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以废祭故也。则己卒”, 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记》言“妾子不代祭”, 《穀梁传》曰:“于子祭,于孙止。”此所明凡妾,非谓有加崇 之礼者也。今古异礼,三代殊制。汉魏以来,既加庶以 尊号,徽旗章服,为天下小君,与嫡不异,故可得服重 而庙祭传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议也。

    《天子立庶子为太子不宜加薨服议》

    晋惠帝愍怀太子以庶子立为太子,及薨,议疑上当 服三年。司隶王堪议:“圣上统绪,无所他择。践祚之初, 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谒于祖庙,明皇储也。正体承重, 岂复是过?”司隶从事王接议:“愍怀太子虽己建立,所 谓传重而非正体者也。依《丧服》及郑氏说,制服不得 与嫡同,应从庶例。天子诸侯,不为庶子服。圣上于愍” 怀无服之丧,难者曰:“君父立之,与后所生同矣。焉有 既为太子而复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 《丧服》庶子为其母缌,不言嫡子为其妾母,而曰庶子 为其母,许其为后,庶名犹存矣。

    宋庾蔚之谓:“王堪以为:拜为太子,则全同嫡正。王接 据庶子为后,为其母缌,庶名不去,故虽为太子,犹应 与众子同,天子不为服,可谓两失其衷。尝试言之。按 《丧服传》通经,长子三年,言以正体乎上,又将所传重, 明二义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为太子,虽将所传 重而非正体,安得便同嫡正,为之斩衰乎?既拜为太” 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犹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侯绝旁周,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 既非正嫡,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 后,不得全与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与嫡不 异,是与嫡同者也。曾祖为己服无加崇,是与嫡异者 也。天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

    《太子为所生母服议》

    晋废帝海西公太和中,太子所生陈淑媛薨,尚书疑 所服,徐邈以为宜依公子为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 殷仲堪以为当依庶子为后服,所生母缌,皇子服,乃 练冠耳。按《缌麻章》中有庶子为后为其母,《传》曰:“与尊 者为体。”今皇太子继体宸极,正位储宫,犹可同称庶 乎?当与尊者为体。徐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礼无其文 者,盖不异于庶子。故总以公子为言推义可知。既曰 君之所不服”,则正庶均于降夺,虽登位储宫,而上厌 所天,义不异也。至于既孤,则馀尊之厌轻矣。故诸庶 子服其母大功,而为后者服其母缌。此存亡异礼,何 可一其制耶?殷又曰:“《传》曰:‘与尊者为体,诸无子者立 宗人为子,便当降其本亲。寻为后之’”言,将关于存亡 也。徐又按《丧服传》,三月不举祭,因而服缌。明已主烝 尝,非复嫡子之时也。姜辑议渤海王服范太妃事,《丧 服》云:“君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尊同则得服其 亲服’。”然则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 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与父贵贱不足殊也。然 则尊与父同,不见厌者,亦宜伸其情,尽礼于其母。渤 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 之号。愚谓太妃之尊,但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 安平之庙耳。至于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 厌于安平,以从公子降等之礼。按《薛公谋议》,皇子已 封为王,列土守藩,不得戚于天子者。父卒为母三年。

    《士为所生母服议》

    《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则其为母不禫。”

    晋解遂问司徒蔡谟曰:“庶子丧所生,嫡母尚存,不知 制轻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锺陵 胡澹所生母丧,自嫡兄承统,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 问。”范宣答曰:“按《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春秋传》曰: ‘大夫有侧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谓。是以庶子有母之 丧,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经》载禀命为慈母,且犹三年”, 况亲所生乎!嫡母虽贵,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 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谢奉问 范汪云:“吾儿服所生,至今四月应大祥。《礼》云‘庶子为 其母无禫’。如此当以四月下旬祥,逾月便除,居心丧 耶?”汪答:“礼自天子达于庶人也。”虞君宾云:“从兄益子 昔遭所生丧,张帷为次,诸弟居庐,未知此何所依。今 兄子先有周丧,今应缌麻,如即先服,则情重而无变。 若释齐衰,著缌麻,又是以轻夺重,又得称哀子以不?” 贺隰答云:“时人所行,皆是士礼。大夫庶子,父在,以尊 厌降其母,其士贱,其庶子,为母则不降。若士庶子一 身有君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庐称哀子也。”徐邈答谢 静云:“汉魏以来,通用”《士礼》。庶子父在,为所生周,心丧 三年。如诸侯大夫之子,乃厌降,而近代所不行。夫为 有子之妾缌,而妾有从夫之制。又两妾之子,依礼宜 两相为庶母缌。

    《庶子父在为出嫡母服议》

    晋徐邈答刘闰之问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经言出妻 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邈又答范甯问曰:“若 但言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则非所生也。” 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贺以父在服齐衰 周,父没不服,故以为父丧之服。父在齐衰周,本自心 丧,终二十五月。今虽无服,当不应减三年之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