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四百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四百十五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四百十六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四百十五卷目录

     太医院部汇考

      周总一则

      汉总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兴一则 献文帝皇兴一则

      北齐总一则

      北周总一则

      隋总一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总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乾德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贞宗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一则

      至和二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元丰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孝宗干

      道一则 淳熙一则 光宗绍熙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太宗一则 世祖中统二则 至元五则 英宗至治一则 成宗大德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宪宗成化二则 孝宗弘治三则 世宗

      嘉靖七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六则

    皇清总一则 顺治五则 康熙六则

    官常典第四百十五卷

    太医院部汇考

    周制,设医师,以统食医、疾医、疡医、兽医,而隶于天官 冢宰。

    按:《周礼天官》冢宰治官之属:“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 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医师”,众医之长。

    《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

    毒药,药之辛苦者,药之物恒多毒。《孟子》曰:“若药不瞑眩,厥疾不瘳。”

    凡邦之有疾病者,有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

    疕,头疡,亦谓秃也。身伤曰疡。分之者,医各有能。

    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 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

    食,禄也。全,犹愈也。以失四为下者,五则半矣,或不治自愈。

    《食医》,中士二人。

    食有和齐药之类。

    《食医》“掌和王之六食、六饮、六膳、百羞、百酱、八珍之齐。”

    和调也。

    凡食齐视春时。

    饭宜温。

    羹齐视夏时。

    羹宜热。

    《酱齐》视秋时。

    酱宜凉。

    饮齐视冬时。

    饮宜“寒。”

    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

    各尚其时味,而甘以成之,犹水火金木之载于土。

    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梁,雁宜 麦,鱼宜菰。

    会。成也。谓其味相成。

    凡君子之食恒放焉。

    “放”,犹依也。

    《疾医》,中士八人。

    《疾医》“掌养万民之疾病。四时皆有疠疾:春时有痟首 疾,夏时有痒疥疾,秋时有疟寒疾,冬时有嗽上气疾。”

    《疠疾》,气不和之疾。痟,酸削也,首疾头痛也,嗽,欬也,上气逆喘也。

    以五味、五谷、五药养其病。

    养,犹治也。病由气胜负而生,攻其蠃,养其不足者。五味,酰酒饴蜜姜盐之属;五谷,麻黍稷麦豆也;五药,草木虫石谷也。

    以五气、五声、五色视其死生。

    三者,剧易之征,见于外者:“五气”,五藏所出气也;五声,言语宫商角徵羽也;五色,面貌青赤黄白黑也。察其盈虚休王,吉凶可知。

    两之以九窍之变,参之以《九藏》之动。

    两《参》之者,以观其死生之验。“窍之变”,谓开闭非常;“藏之动”,谓脉至与不至。

    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

    少者曰死。老者曰终。所以谓治之不愈之状也。医师得以制其禄。且为后治之戒。

    《疡医》,下士八人。

    疡,创痈也。

    《疡医》掌肿疡、溃疡、金疡、折疡之祝药,劀杀之齐。

    “祝”,当为“注”,读如“注病”之“注”,谓附着药劀刮去脓血。“杀”,谓以药食其恶肉。

    凡疗疡。以五毒攻之。

    《止病》曰“疗。”攻治也。五毒,五药之有毒者。

    以五气养之,以五药疗之,以五味节之。

    既刮杀而攻尽其宿肉。乃养之也。五气。当为五谷。字之误也。节节成其药之力。

    凡药以酸养骨,以辛养筋,以咸养脉,以苦养气,以甘 养肉,以滑养窍。

    以类相养也。

    凡有疡者受其药焉。

    《兽医》,下士四人。

    兽:牛马之类。

    《兽医》掌疗兽病,疗兽疡。

    畜兽之疾病,及疡疗同医,

    凡疗兽病,灌而行之以节之,以动其气,观其所发而 养之。

    “疗畜兽必灌行之”者,为其病状难知,灌以缓之,且强其气也。节,趋聚之节也。气谓脉气既行之,乃以脉视之,以知所病。

    凡疗兽疡,灌而劀之,以发其恶,然后药之,养之,食之。

    亦先攻之而后养之。

    凡兽之有病者、有疡者,使疗之;死则计其数以进退 之。

    汉设太医令、丞,统于太常,而少府亦有太医令、丞。 按《汉书百官公卿表》,太常属官有太医令、丞。

    少府属官有“太医令、丞。”

    后汉

    后汉设“《太医令》、丞”,以统诸医,而隶于少府。

    按《后汉书百官志》:少府,太医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 “掌诸医。”药丞、方丞各一人。本注曰:“药丞主药,方丞主 药方。”

    《汉官》曰:“员医二百九十三人,员吏十九人。”

    晋初以“太医”隶宗正,后改属门下省。

    按:《晋书职官志》:“宗正统皇族宗人图谍,又统太医令 史,又有司牧掾员。及渡江,哀帝省并太常、太医,以给 下省。”

    宋以《太医令》隶“侍中。”

    按:《宋书百官志》:“太医令一人,丞一人。”周官为医师,秦 为太医令,至二汉属少府,宋隶侍中。

    梁置“《太医令》、丞,而隶于门下者。”

    按《隋书百官志》:“梁门下省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各 四人,掌侍从左右,摈相威仪,尽规献纳,纠正违阙,监 合御药,封玺书。侍郎高功者加侍中祭酒,与侍郎高 功者一人对掌禁令,公车、太官、太医等令,骅骝厩丞。”

    北魏

    道武帝天兴三年置仙人博士官典煮链百药

    按《魏书太祖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云云。

    孝文帝太和  年,诏议官制定尝药监等阶品 按《魏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旧 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寮议定百官,著 于令:尝药监从第五品下,太医博士从第七品下,太 医、太史助教第九品中。

    献文帝皇兴四年诏天下民有病所在官司量给医药

    按《魏书显祖本纪》:“皇兴四年春三月丙戌,诏曰:‘朕思 百姓病苦,民多非命,明发不寐,疚心疾首,是以广集 良医,远采名药,欲以救护兆民。可宣告天下,民有病 者,所在官司遣医就家诊视,所须药物,任医量给之’。”

    北齐

    北齐置尚药局监,仍隶于门下省。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官,门下省尚药局典御及丞 各二人,总知御药事。侍御师、尚药监各四人。”

    北周

    北周置“太医下大夫。”

    按:杜佑《通典》。“周官有医师上士、下士。掌医之政令。后 周有太医下大夫。”

    隋设太医署令、丞,统主药、医师、助教、博士之属,皆隶 于太常;而尚食局、尚药局又有食医侍御、医直长之属,隶门下省。

    按:《隋书百官志》:“太常寺,统太医署,置令二人,丞一人。 有主药二人,医师二百人,药园师二人,医博士二人, 助教二人,按摩博士二人,祝禁博士二人。”

    门下省统城门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等六局。尚 食局,典御二人,直长四人,食医四人,尚药局,典御二 人,侍御医、直长各四人,医师四十人。 尚药、典御为 正五品,御医为正七品上阶,尚药直长为正七品,太 医署令为从八品上阶,尚医局丞为正九品,太医署 丞为从九品上阶。

    炀帝大业三年太常寺太医署置医监而以食医尚药等员属殿内省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炀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分门下、太仆二司,取殿内监名,以为 殿内省,统尚食、尚药局,各置奉御二人,正五品,皆置 直长以贰之。正七品”,尚食直长六人,又有食医员。尚 药直长四人,又有侍御医、司医医佐员。太常寺太医, 又置医监五人,正十人。

    唐以侍御、尚医及尚食局食医、尚药局奉御等职属 殿中省,而太常寺有“太医署”,以令、丞统四博士,教诸 医而考课之。

    按《唐书百官志》:“太常寺总郊社、太乐、鼓吹、太医、太卜、 廪牺、诸祠庙等署。太医署令二人,从七品下;丞二人, 医监四人,并从八品下;医正八人,从九品下。令掌医 疗之法,其属有四:一曰医师,二曰针师,三曰按摩师, 四曰咒禁师。皆教以博士,考试登用,如国子监医师、 医正、医工疗病,书其全之多少为考课,岁给药以防 民疾。”凡陵寝庙皆储以药,尚药、太常医各一人受之。 宫人患坊有药库,监门莅出给;医师、医监、医正番别 一人莅坊。凡课药之州,置采药师一人。京师以良田 为园,庶人十六以上为药园生,业成者为师。凡药,辨 其所出,择其良者进焉。

    有府二人,史四人,主药八人,药童二十四人,药园师二人,药园生八人,掌固四人,医师二十人,医工百人,医生四十人,典药一人,针工三十人,针生二十人,按摩工五十六人,按摩生十五人,咒禁师二人,咒禁工八人,咒禁生十人。

    医博士一人,正八品上;助教一人,从九品上。掌教授 诸生以《本草》、“《甲乙》《脉经》”分而为业:一曰体疗,二曰疮 肿,三曰少小,四曰耳目口齿,五曰角法。

    针博士一人,从八品上;助教一人,针师十人,并从九 品下。掌教针生,以经脉孔穴,教如医生。

    “按摩博士一人,按摩师四人”,并从九品下。常教导引 之法,以除疾,损伤折跌者正之。

    《咒禁》博士一人,从九品下。掌教咒禁祓除为厉者,斋 戒以受焉。

    殿中省,其属有六局:曰“尚食、尚药、尚衣、尚乘、尚舍、尚 辇、侍御、尚医”二人,正六品上;尚食局,食医八人,正九 品下;尚药局,奉御二人,正五品下;直长二人,正七品 上。掌和御药诊视。凡药供御,中书、门下长官及诸卫 上将军各一人与监奉御莅之。药成,药佐以上先尝, 疏本方具岁月日,莅者署奏。饵日,奉御先尝,殿中监 次之,皇太子又次之,然后进御。太常每季阅送上药 而还。其朽腐者,左右羽林军给药,飞骑万骑,病者颁 焉。

    龙朔二年,改尚药局曰“奉医局。”有按摩师四人,咒禁师四人,书令史二人,书吏四人,直官十人,主药十二人,药童三十人,合口脂匠二人,掌固四人,

    侍御医四人,从六品上。掌供奉诊候。司医五人,正八 品下;医佐十人,正九品下。掌疗众疾。

    皆贞观中置。

    辽设“太医局”,有使、副使等员。

    按《辽史百官志》:“太祖神册六年,诏正班爵。至于太宗, 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国制简朴,汉制则沿名之风固存也。”

    北面局官。

    太医局使。

    太医局副使。

    兽医局有四局:“都林牙。”

    宋设太医局,仍统于太常,置丞、教授等职,而殿中、太 府两寺,亦设尚医等局医官。

    按《宋史职官志》:“太常寺,太医局,有丞,有教授,有九科 医生,额三百人。岁终则会其全失而定其赏罚。”

    太医𡱈,熙宁九年置,以知制诰熊本提举,大理寺丞单骧管干。后诏勿隶太常寺,置提举一、判局二。“判局选知医事者为之。科置教授一,选翰林医官以下与上等学生及在外良医为之。学生常以春试取合格者三百人为额。”太学、律学、武学生,诸

    营将士疾病,轮往治之,各给印纸书其状。岁终,稽其功绪为三等第补之:上等月给钱十五千,毋过二十人;中等十千,毋过三十人;下等五千,毋过五十人。失多者罚黜之;授兵校钱物者,论如监临强乞取法,三学生愿与者,听受,而禁邀求者。又官制行,隶太常礼部,自政和以后隶医学。详见《选举志》。

    孝宗隆兴元年,省并医官而罢局生。续以虞允文请, 依旧存留医学科,遂举附试、省试、别试所,更不置局, 权令太常寺掌行。绍熙二年,复置太医局,局生以百 员为额,馀并依未罢𡱈前体例,仍隶太常寺。 殿中省总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药,掌和剂 诊候之事;曰尚酝,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 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辇》。掌舆辇之事。

    《尚药》有医师。

    太府寺、“和剂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

    太祖乾德元年冬闰十二月己酉朔校医官黜其艺不精者二十二人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淳化三年诏良医视京城疾病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三年夏五月戊申,诏太医署 良医视京城病者,赐钱五十万具药,中黄门一人按 视之。”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夏五月壬寅诏医官院处方并药赐河北避疫边民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庆历二年夏四月丙辰诏医官毋得换右职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元年春三月辛未命曾公亮等同试入内医官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二年秋九月戊辰,诏“试医官须引《医本草》以对, 每试十道,以六通为合格。”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英宗治平四年春二月戊子诏提举医官院试堪诊御脉者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神宗元丰五年夏六月甲子改翰林医官院为医官局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选举志》:“医学初隶太常 寺,神宗时,始置提举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学生三百 人。设三科以教之,曰方脉科、针科、疡科。凡方脉以《素 问》《难经》《脉经》为大经,以《巢氏病源》《龙树论》《千金翼方》 为小经脉,疡科则去《脉经》而增《三部针灸经》。常以春 试,三学生愿与者听。”

    徽宗崇宁二年秋九月壬辰置医学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按《选举志》:“崇宁间改隶国 子监,置博士正录各四员,分科教导,纠行规矩。立上 舍四十人,内舍六十,外舍二十。斋各置长谕一人。其 考试,第一场间三经大义五道,次场方脉试脉,其运 气大义各二道,针疡试小经大义三道,运气大义二 道。三场假令治病法三道,中格高等为尚药局医师 以下职,馀各以等补官,为本学博士、正、录及外州医 学教授。”

    高宗绍兴 年复置医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中,复置医 学,以医师主之,翰林局医生并奏试人,并试经义一 十二道,取六通为合格。”

    孝宗乾道三年罢太医局而留医学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乾道三年罢太 医局而存御医诸科。后更不置局而存留医学科。令 每举附省闱别试所解发,太常寺掌行其事。”

    淳熙十五年秋九月癸卯更试补医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按《选举志》:淳熙十五年,“命 内外白身医士,经礼部先附铨闱试脉义一场三道, 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试,经义三场一十二道,以五 通为合格,五取其一,补医生,俟再赴省试升补,八通 翰林、医学,六通祗候。其特补、荐补并停。”

    光宗绍熙二年秋七月乙丑复置太医局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按《选举志》:“诏熙二年复置 太医局,铨试依旧格,其省试三场以第一场定去留。 墨义、大义等题仿此。”

    金制,太医院设提点使、副使、判官,统诸太医。御药院 亦设提点,有直长、都监、同监之属,而总隶于宣徽院。 其惠民司令、直长则隶于礼部。

    按《金史百官志》:“太医院。提点,正五品;使,从五品。副使, 从六品。判官,从八品。掌诸医药,总判院事。管勾,从九 品。随科至十人设一员,以术精者充。如不至十人,并 至十人置。”

    不限资考。

    正奉上《太医》。

    一百二十月,升除

    “副奉上太医。”

    不算月日。

    长行,太医。

    不算月日。

    十科额五十人。

    御药院。提点,从五品。直长,正八品。掌进御汤药。

    明昌五年设,以亲信内侍人充。

    都监,正九品。

    不限员:《泰和令》四员。

    同监,从九品。

    不常。除《泰和令》,无。

    右属宣徽院。

    惠民司。令,从六品。掌合发卖汤药。

    旧又设丞一员。大定三年,有司言:惠民岁入息钱不偿官吏俸。上曰:“设此本欲济民。官非人,怠于监视药物,财费何足计哉?可减员而已。”

    直长,正八品。都监,正九品。

    右属《尚书礼部》。

    元设太医院,领各属医职,掌奉御医药事。

    按《元史百官志》:“太医院,秩正二品,掌医事,制奉御药 物,领各属医职。中统元年,置宣差提点太医院事,给 银印。二十年,改为尚医监,秩正四品。二十二年,复为 太医院,给银印,置提点四员,院使、副使、判官各二员。 大德五年,升正二品,设官十六员。十一年,增院使二 员。皇庆元年,增院使二员,二年,增院使一员。至治二” 年,定置院使一十二员,正二品;同知二员,正三品;佥 院二员,从三品;同佥二员,正四品;院判二员,正五品; 经历二员,从七品;都事二员,从七品;照磨兼承发架 阁库一员,正八品;令史八人,译史二人,知印二人,通 事二人,宣使七人。

    广惠司,秩正三品,掌修制御用回回药物及和剂,以 疗诸宿卫士及在京孤寒者。至元七年,始置提举二 员。十七年,增置提举一员。延祐六年,升正二品。七年, 仍正五品。至治二年,复为正三品,置卿四员,少卿、丞 各二员。后定置司卿四员,少卿二员,司丞二员,经历、 知事、照磨各一员。

    大都上都回回药物院二,秩从五品,掌回回药事。至 元二十九年始置。至治二年,拨隶广惠司。定置达鲁 花赤一员,大使二员,副使一员。

    御药院,秩从五品,掌受“各路乡贡、诸蕃进献珍贵药 品,修造汤煎。”至元六年始置。达鲁花赤一员,从五品; 大使二员,从五品;副使三员,正七品;直长一员,都监 二员。

    御药局,秩从五品,掌两都行箧药饵。至元十年始置。 大德九年,分立行御药局,掌行箧药物。本局但掌上 都药仓之事。定置达鲁花赤一员,从五品;局使二员, 从五品;副使二员,正七品。

    行御药局,秩从五品。达鲁花赤一员,大使二员,副使 三员,品秩同上,掌行箧药饵。大德九年始置。

    御香局,秩从五品,提点一员,司令一员,掌修合御用 诸香。至大元年始置。

    大都惠民局,秩从五品,掌收官钱,经营出息,市药修 剂,以惠贫民。中统二年始置,受太医院札。至元十四 年,定从六品秩。二十一年,升从五品。

    上都惠民司,提点一员,司令一员。中统四年始置,品 秩并同上。

    医学提举司,秩从五品。至元九年始置,十三年罢,十 四年复置。掌“考校诸路医生课义,试验太医教官,校 勘名医,撰述文字,辨验药材,训诲太医子弟。领各处 医学”,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

    官医提举司,秩从五品,掌医户差役词讼。至元二十 五年置。

    大都、保定、彰德、东平四路,设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 一员。

    河间、大名、《晋宁》、大同、济宁、《广平》《冀宁》、济南、辽阳、兴和 十路,设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卫辉、怀庆、大宁,设提举一员。

    太医散官一十五:

    保宜大夫,       保康大夫。以上从三品 保安大夫,       保和大夫。以上正四品 保顺大夫。从四品  保冲大夫。正五品

    《保全》郎。从五品   《成安》郎。正六品

    保和郎。从六品   《成全》郎。正七品

    医正郎。从七品   医效郎。

    《医候》郎。以上正八品 《医痊郎》。

    医愈郎。以上从八品

    右太医品秩一十五阶,自保宜至医愈,由从三品至 从八品。按《刑法志》:“诸医人于十三科内不能精通 一科者,不得行医。”太医院不精加考试,辄以私妄举 充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辄纵人行医者,并从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太宗九年始于燕京等十路置惠民药局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周官》有医师。掌 医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兮而治 之。此民所以无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药局。官给钞 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以疗贫民。其 深得《周官》设医师之美意者与。初太宗九年始于燕 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璧齐楫等为 局官,给银五百定为“规运”之本。

    世祖中统二年夏五月丁亥诏成都路置惠民药局遣王祐于西川等路采访医儒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按选举志。世祖中统二年 夏五月。太医院使王猷言。“医学久废。后进无所师授。 窃恐朝廷一时取人。学非其传。为害甚大。”乃遣副使 王安仁授以金牌。往诸路设立医学。其生员拟免本 身捡医差占等役。俟其学有所成。每月试以疑难。视 其所对优劣。量加劝惩。后又定医学之制。设诸路提 举“纲维之,凡宫壸所需,省台所用,转入常调,可任亲 民。其从太医院自迁转者,不得视此例,又以示仕途 不可以杂进也。”然太医院官既受宣命,皆同文武正 官五品以上迁叙,馀以旧品职递陞,子孙荫用,同正 班叙。其掌药充都监,直长充御药院副使,升至大使, 考满依旧例于流官铨注。诸教授皆从太医院定拟, 而各路主善亦拟同教授,皆从九品。凡随朝太医及 医官子弟,及路、府州、县学官,并须试验。其各处名医 所述《医经》文字,悉从考校。其诸药所产,性味真伪,悉 从辨验。其随路学校,每岁出降十三科疑难题目,具 呈太医院,发下诸路医学,令生员依式习课医义,年 终置簿解纳,送本司,以定其优劣焉。按《食货志》。二 年。又命王祐开惠民药局。

    中统四年夏六月癸酉,立“上都惠民药局。”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四年。复置惠民 药局于上都。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

    至元三年夏五月庚子敕太医院领诸路医户惠民药局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年春正月戊午,改回回爱薛所立京师医药 院名“广惠司。”秋九月丙午,置御药院。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春二月甲寅,降太医院为“尚医监”,改给 铜印。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二年春正月丙申,升尚医监为“太医院,职 三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太医院毋隶宣徽院,置河南等五 省“官医提举司,罢惠民药局。”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夏六月壬申,命太医院 毋隶宣徽院。按《百官志》:“官医提举司,秩从六品。提 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掌医户差役词讼。 至元二十五年,置河南、浙江、江西、湖广、陕西五省,各 立一司,馀省并无。”按《食货志》:“二十五年,以惠民药 局陷失官本,悉罢。”

    英宗至治三年敕医官无擅去职守并录用其子孙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春三月敕医卜匠官居丧不得去职七十不听致仕子孙无荫叙能绍其业

    者,量材录用。

    成宗大德三年春正月庚寅诏置各路惠民局择良医主之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成宗大德三年, 又准旧例,于各路置惠民药局。凡局皆以各路正官 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 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今并著于后:腹里三 千七百八十定。河南行省二百七十定。湖广行省一 千一百五十定。辽阳行省二百四十定。四川行省二 百“四十定;陕西行省二百四十定;江西行省三百定;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定;云南行省真𧴩一万 一千五百索;甘肃行省一百定。”

    明太医院设院使、院判,统太医之属。

    按《明会典》:“太医院正官:院使一员,院判二员。”

    旧一员。

    首领官吏目十员。

    旧止一员。后以医士年深考陞,不拘定员。在内于《圣济殿》,在外于本院,及各差供事。隆庆五年,定为十员。

    属官御医十员。

    旧止四员,后增至十八员。隆庆五年,定为十员。

    所属衙门:惠民药局,大使、副使各一员。

    “生药库”,大使、副使各一员。

    南京太医院,院判一员。吏目一员。《惠民药》局,大使一员。生药库,大使一员。

    凡太医院官,不由常选。院使、院判、御医,多奉旨升用。 御医有缺,听礼部于本院吏目内选补。吏目有缺,于 医士内考补。俱咨吏部题授。各王府良医,俱于医士 内选用。

    国初,置医学提举司,后改太医院监,又改太医院,定 为正五品。衙门设院使、院判、御医、吏目等官,职专诊 视疾病,修合药饵之事,而圣济殿番直则择术艺精 通者与焉。其子弟之隶医籍者,教之、试之,黜陟之具 有事例,属礼部。而《惠民》有局,《生药》有库,亦各设大使、 副使为其属云。

    凡收受四方进贡,及储蓄上用药品,俱于内府收掌。 凡供用药饵,国初令医官就内局修制,本院官诊视 御脉,御医参看校同,内臣就内局合药,皆帖连名封 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用之下,医官、 内臣书名以进,置簿历,用中书省印合缝。进药。奏本 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内臣收掌,以凭稽考。 凡烹调御药,本院官与内臣监视。每二服合为一服。 候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内臣。其 一器进御

    凡各王府良医员缺,从本院推举医士,送吏部选用。 凡各王府差人请医视疾,本院奉旨差官或医士往 视。若文武大臣及外夷酋长有疾,亦奉旨往视,其治 疗可否,皆具本覆奏。或军中缺医,亦凭总督巡抚官 奏请拨用。

    凡医士医生、俱于本院修合药饵。若医官医士、仍差 委各处用药

    计各处用药医官医士员名: “圣济殿”即御药房,嘉 靖十五年改建。凡支杂职俸冠带医士并冠带医士 内殿六年外差九年各满日考陞吏目吏目六年考 陞御医。

    东置房医士三十六名。

    “安乐堂”医官三员,医三十名。

    司礼监医士二名,历役三年,与冠带。再历三年,授吏 目。万历五年题准、通候九年,考补吏目

    书堂医士六名。

    乾明门,医士三名。

    浣衣局:医士二名。

    “天寿山医士”二名;

    《松林灵台》医士二名,

    《团营》医官一员、医士十二名

    五军营、医官一员,医士二名。

    神枢营、医官一员,医士三名。

    神机营医官一员。医士四名。嘉靖九年奏准、各营医 士办事三年勤劳者,与冠带,再历三年,授吏目。万历 五年题准、候九年考补吏目

    刑部提牢厅医士一名。嘉靖二年奏准,历役三年,勤 劳有效者,与冠带,再历三年授吏目,仍旧在厅用药。 万历五年题准,候九年考补吏目。

    锦衣卫医士三名。嘉靖二十五年题准、食粮医供役 六年以上者、给与冠带

    府军前卫医士二名

    惠民局医士三名。嘉靖九年奏准、本局大使、副使、历 俸九年,升本院吏目,仍理大使、副使事

    会同馆医士二名,嘉靖元年奏准,历俸三年与冠带, 再三年给食米一石,又三年医治功多,升授吏目,仍 在馆办事。其见役年久、未授恩典而遭丁忧别故者, 止令一人兼管。俱有事故,借拨一名,扣算役过月日, 抵作本院实历之数,不许夤缘补缺。

    《大慈恩寺》、医士三名

    宣府医士一名。

    “紫荆关”医士二名,

    居庸关医士一名。

    龙门千户所,医士一名。

    万全右卫医士一名;

    怀来卫医士一名;

    “山海关医士”一名;

    广宁卫医士二名;

    寺子:“谷医”一名。

    开原医士一名。

    永宁卫医士一名

    《独石医》一名。

    倒马关医士一名。

    白羊口医士一名。

    凡医士俱以父祖世业代补,或令在外访保医官医 士以充。其精通医术者,本院奏进圣济殿供事。 凡年终考试,礼部止与分别等第、量行惩责。其冠带 食粮供事等例、俱候三年一次、题请施行。

    凡该院大小官医俱问将《素问》《难经》《本草》《脉经》《脉诀》 及本科紧要方书,熟读详解,待各考满到部及考试 之时,于内出题,令其默写登答。如不能通,除医士、医生照前施行外,若系考满官,发回讲习,半年再考。 凡天下府州县举到医士,堪任医官者,俱从礼部送 本院考试,仍委该司官一员会考,中者送吏部选用, 不中者、发回原籍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军中马病。本院给与药饵。

    凡医士医生、俱以世业子弟习学考选、分拨各科。 凡医士医生月粮、照太医院例

    按:《明一统志》:“太医院在钦天监,南,生药库附焉。外有 惠民药局亦隶之。”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考试太医院制

    按《明会典》、“凡阴阳医术,洪武二十六年定,移太医院 钦天监考试,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选。其不堪用者, 将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付考功司纪录,本人 放回。”

    宣宗宣德三年令惠民局给医药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令天下军民贫病者,惠民药局 给与医药。”

    宪宗成化十年定医士医生食粮

    按《明会典》,“凡医士医生食粮。成化十年奏定,医士有 家小者,月支米七斗,无者五斗;医生有家小者四斗, 无者三斗。”

    成化十八年,复令考中医士量纳应用纸札。

    按《明会典》,“凡本院合用纸札,俱令府州县举到医士, 考中者量纳应用。”后革。成化十八年奏准,仍旧。

    孝宗弘治二年更定医役应免丁差

    按《明会典》:凡本院取充医役者,洪武以来,例免原籍 民差。弘治二年,令御药房供事者,免二丁,本院应役 者免一丁。

    弘治五年、更令考试医家子弟之制。

    按《明会典》,“凡医家子弟,弘治五年奏准,查照旧例,选 入本院,推堪任教师者二三人教习医术。每季考试 三年或五年,堂上官一员,同医官二员,考试通晓本 科者,收充医士,食粮当差。未通晓者,仍令习学一年, 再试三试不中者,黜之。若五年考试成材者,多其教 师,奏请量加陞授。”

    弘治十六年,命提学官考试“医学官生。”

    按《明会典》“十六年奏准各府州县医学官生,提学官 按时考校进退,遇有太医院医士、医生及本处医官 员缺,于内保送选用。”

    世宗嘉靖六年更定考选医官之制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奏准考校医士,除艺业不通及 老疾者,俱为民。其年壮可进者,俱令教师教习,定与 课程。一年四考,约有成材,礼部会考,分别等第:一等 送御药房供事,原系本房者,量授职事;二等给冠带, 发回本院办事,原奉例冠带者,与支杂职俸给;三等 照常当差。良医大使有缺,于二等、三等内考送吏部” 铨补。在外人役,医业精通者,一体收考。量为取用。 嘉靖十年,定考选南京各营药局之制。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营,该用药饵,俱发医士,随病供 应。嘉靖十年,议准,每营各置药局,从南京礼部督同 本院,考选精通艺业医士一人,在局提调。待三年无 过,给与冠带。九年无过,送吏部铨授,署吏目,仍前提 调。其各局药材,俱从南京礼部札行本院解发。 嘉靖十二年,定考试选补医官例。

    按《明会典》十二年议准,“本院医士医生,不分新旧,不 许立定顶补教习名色,通令学习本业,按季考试。每 年终呈送礼部,委该司会同考校,验其有无进益。如 无进益,量加惩治,甚者住支月粮。其有畏避考校,托 故旷役者,一体究治,三年满日,通送礼部,督同本院 堂上官出题严考,分为三等。一等送御药房供事,二” 等,给与冠带,与三等,俱发本院当差。遇有御医员缺, 将本房一等人员送部再考,择其术业精通、操履端 谨者,御医于吏目内铨补,吏目于医士内铨补。遇有 良医、大使等项员缺,于二等人役内如前考补,定拟 职事,咨送吏部,照缺填注。若将不系御药房供事人 员,朦胧推举者,听礼部究参。

    嘉靖十三年定“岁办药材额数”

    按《明会典》:“凡天下岁办药材,俱于出产地方泒纳。”永 乐以后,额定五万五千四百七十四斤。成化以来,其 数渐增。至嘉靖初,通计二十六万四千二百二十七 斤有零。十三年议准,岁办药材,以十分为率,九分采 办本色,虽遇灾伤,不许折价。其一分折银解送,以备 收买应用。

    嘉靖十五年,定医官供值及举用免役官带之例。 按《明会典》,“凡本院院使、院判、御医日,于内府御药房, 分二班,轮值供事。”嘉靖十五年,改建圣济殿于文华 殿后,设御药库,本院官分班轮值。

    是年题准:“通行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并南、北直隶,不 许起送名医。其各部报考到部医人,俱发回原籍,候 该院缺人供事,另议行取。”

    凡医士残疾、及年七十以上不堪应役者、放免凡纳银事例、太医院见在食粮医士、累考下等、未经 冠带者、纳银二十两、给冠带。原系医籍户下子弟、报 册未经补役者、纳银三十两。民间子弟纳银六两。俱 给与冠带

    嘉靖十九年,更定考选医官之例。

    按《明会典》十九年题准:官医亲男弟侄,各务习学本 业,候本院缺人,呈请礼部收考,如术业不精,照例为 民当差,不准替役,其馀告补人役,一例停止。又题准: 习学官医,照常考校,其陞授一节,俟圣济殿供事人 员缺乏考补。

    嘉靖二十八年,更定医士、医生选用降黜诸例。 按“《明会典》二十八年题准:医士医生,三年大考一等, 原系医生者,与充医士。医士无冠带者,给与冠带。原 在内殿供事,支俸,并冠带医士,量陞俸一级,俱候内 殿缺人,该院照依科分,挨次呈部,送入供事。二等,原 系医生者,与充医士。医士无冠带者,给与冠带;原在 内殿”者,不准供事。三等俱照旧,仍与二等,在院当差。 四等原有冠带者,不准冠带。支品级俸者,降俸一级, 支杂职俸者,降充冠带。医士食粮七斗,医士降充医 生,住支月粮,俱令习学半年,送部再考,果有进益,准 照旧支俸、食粮冠带。如再不通,各降充医生,专供该 院锉碾之役。其医籍纳银候缺吏目,必经“三年大考 一等,方准同各差。医士遇缺考补,纳银冠带。医士必 经三年大考,方准挨次拨差。未经三年考过者,不准 其在院习学。医丁并子弟同概院医士生一体大考, 考居一等,收充医士;二等,收充医生,各食粮当三等、 四等,仍发回习学,三年再考。如或两次不堪者,发回 原籍当差,永不收考。其馀”在京差遣,并不愿考,及临 考不到人役,俱限半年以里,类送补考。如或再行推 避,及有起复差回,病痊销假,半年以上不送考者,服 满差满,患病给假,各限满而各故违一年以上不回 院,希图避考者,听礼部参奏降革。

    穆宗隆庆五年定医官升补例

    按“《明会典》,凡本院习业分为十三科。自御医以下,与 医士、医生各专一科。”隆庆五年,奏定御医吏目共二 十员,大方脉五员,伤寒科四员,小方脉、妇人科各二 员,口齿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针灸等七科各一 员,医士、医生各七十馀名。大方脉、伤寒科、小方脉、妇 人科,口齿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针灸等七科,各 名数不等,各官员缺及医士、医生名缺,即以该科人 数照例考补。如无相应人数,不必补足。

    凡医丁告补,是年奏准查系年近嫡泒子孙,方准行 院给勘,送院习学三年,通候类考,考中方准补役。如 嫡泒无人,或不堪补,其亲支弟侄人等,果系自幼报 册,堪以作养者,亦量准一人一体习学考补。其年远 难凭,及旁支远族,不许一概妄告。如各科缺役数多, 本部另行议请选取其实在医籍人户,各以正支一 人为户首,备查宗泒立册以后,止据见在各户核实 造报,间有离任回籍等情,俱要赴部告明,给与定限。 如私自逃回及故违期限者,查革。年远不明,妄行告 收者,不准。

    凡医士吏目升补。是年奏准、果有术业精通、勤劳显 著者、内殿三年、外差六年、开送礼部核实考试。医士 准补吏目。吏目准陞御医。如医业平常、及无劳绩可 据、不准升补

    凡医官医士拨差。是年奏准、内府书堂等处、准照边 关事例、一年一换。边关差一次、及书堂等处差二次 者、俱准作二年论。与司礼监三大营等差、一体扣算。 九年满日升官

    神宗万历二年定太医院应差员役例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议定,应差员役,遇有九年差拨, 先尽内殿考出二等医士,次及三等冠带医士年深 者,又次及内殿考出三等医士。如缺少人多,即与挨 拨内府书堂等差,候有九年差缺,仍与改拨。其馀医 丁子弟新充医生,及新考纳银冠带医士,止许挨拨 内书堂及边关等差,遇有九年差缺,俱不准拨。” 万历三年定、“各局库《收支药料定例》”

    按《明会典》,凡各监局取讨药料,万历三年题准,俱用 印信手本凭照,方行给发。仍造“圣济殿御药关防”一 颗,给提督太监收管,以凭传取。年终,仍将传取过药 材等项,及馀剩数目,造册送部查考。

    凡天下解纳药材、俱贮本院生药库。以御医二员、与 大使一员、辨验收放、礼部仍委官一员监收。至年终、 照例造册二本。一留本院备照、一送本部查考。 万历四年、更定考试医官例

    按明《会典》,凡本院各官给由到部,四年题准:每季终 查明类考。其曾经发回习学及公差在外,或遇当考 而对考无人,因致迟缓,明注缘由,候下次再考定夺。 又奏准:前项官员三六年考满,务在三月之内起文 投吏部候吏部咨送,验其称否。如曾经发回习学者, 候礼部考称之日,准作一考。以后另历三年,方准再考。不许将前发回月日一概通理

    万历五年,定“医士吏目升补例。”

    按:《明会典》:“凡医士吏目升补,五年题准内殿,六年外 差,九年方准升补。”

    万历九年,定太医院升补堂官,及户丁拨差等例。 按《明会典》九年题准:“医丁如一户缺人,准令通晓医 业,嫡泒子孙一人补役。然必自幼报名在册,或原籍 起送到部,方与准行。若册内无名,及无起送公文者, 不准。至于见在供役者,止许丁男一人习学,其馀不 得一概告收。”

    凡堂官升补。是年题准、“御医陞堂上官者,限以九年, 有缺陞职,无缺陞俸。惟院使有缺,姑将院判资深者 叙补。若院判有缺,而御医无资俸相应者,宁虚缺不 补。”其吏目陞御医者,俱历俸六年之上。遇有员缺,更 不得追叙前差即得准补。如有术业荒疏者,不许一 概冒陞。

    又题准:“二等听差员役,除内殿考出六年巳满,与外 差九年巳满者,止许候考,吏目不准再差。及医生新 充医士习学医丁子弟新充医生,虽考居二等,止准 拨内府书堂等差,俟其下次大考,给有冠带,然后拨 以九年之差。其馀凡系冠带医士,不拘新旧,并纳银。 冠带医士先年曾经大考,今次仍居二等者,俱准拨” 九年差缺。原奉差未满者,准其照旧供役。未差者,一 照考案名次为序,挨序拨差。其考居三等者,必系医 学荒疏,俱不准九年差缺。

    万历十三年题准:“内殿御医实历六年以上者,亦准 遇缺推补。”

    按《明会典》云云。

    皇清

    《大清会典》“太医院”俱汉缺。

    正官

    院使一员

    左右院判各一员

    首领官

    吏目二十员。初设三十员。顺治十八年裁二十员。康熙九年复增二十员。十四年裁十员。《属官》:

    御医十员

    太医院,正五品。衙门设院使一员,左、右院判各一员,御医十员,吏目二十员,俱属礼部。职专诊视疾病、修合药饵之事。

    凡侍直

    内府设东西御药房二所。西药房、系院使院判、及

    御医吏目分班轮直东药房,系御医吏目及医士分班轮值,兼备差遣。又每月逢二日七日,院使、御医吏目进

    东宫请安

    凡烹调

    御药。本院官请脉后开方。具本奏明。同内臣监视

    每二服合为一服。候熟、分贮二器。本院官先尝之。次内臣尝之。其一器进。

    御。亦有将方奏明、交与内药房。按方烹调者。

    凡随侍

    “圣驾行幸。”有奉

    旨点用者、有按班轮泒者、俱给夫马车辆、装载药材

    仍给帐房需用等物。俱申礼部、转咨各该部给发。如遇谒

    陵、随直于光禄寺支领米肉柴炭

    凡诸王府公主额驸、及文武内大臣请医视疾。本院奉

    旨差官前往。其治疗可否、皆具本覆奏。《外藩公主》、额

    驸及台吉大臣有疾请医。亦奉

    旨差官前往申部、给驿马皮箱绳毡油单等项。其药

    材、于内药房支领,或于药库给发。回日销算。凡军前需医、奉

    旨差官医治。由礼部选泒二员、具题驰驿前往、并遣

    兵部官一员送至军前

    凡文武会试、例取医士一名入场供事。至期本院遴选通晓医理、熟谙方脉者、申送礼部委用。如有用过药材、开单量给药价、事毕、与各执事官一同赴宴

    凡奉

    旨“施药惠济”满汉军民人等、于本院官员内选择差
    考证

    凡《陞转》院使员缺、由左院判升补。左院判员缺、由右院判升补。右院判员缺、由御医升补。御医员缺、由实授吏目升补。实授吏目员缺、由预授吏目升补。预授吏目员缺、由医士升补。遇有《御医》以下缺出、本院堂官将内直勤劳者、申送礼部、转咨吏部题授。如内直补完、方将外直应陞各官、按俸开列申送。其各官员缺、有奉

    旨特用者、遵

    旨“补授。”

    凡本院官、有保和效力、勤劳素著者、或加御、或给赏、俱出自

    上裁。

    凡服色。御医吏目、许服六品顶带。仍照原品给俸

    凡经制员额,旧例自吏目而下有预授吏目十员,医士四十名,医生二十名,切造医生二十名。凡本院官士习业,旧分十一科,御医、吏目、医士、医生各专一科,曰《大方脉》《小方脉》、伤寒科、妇人科、疮疡科、针灸科、眼科、口齿科、咽喉科、正骨科、痘疹科。今痘疹归小方脉,咽喉、口齿共为一科,现设九科。

    凡考试医士医生。本院堂官于《素问》《难经》《本草》。

    《脉诀》
    及本科紧要方书内出题择其学术精通

    者,顶补粮缺。如习业荒疏,历年虽久不准顶补,仍发教习厅肄业。

    凡初进医生,查其身无过犯、通晓医理者,仍取本院官士保结,方准入院。遇有现粮医生缺出,于初进医生内考取,申部顶补。医士缺出,于现粮医生内考取,申部顶补。《吏目》缺出,于现粮医士内考其方脉精明、品端劳著者,申送礼部,转咨吏部题授。

    凡内教习,于本院官内选取学识素著者,令居东药房教习,太监读医书,光禄司给厨役供膳。凡外教习,本院设教习厅,于御医、吏目内择学品兼优者充补。有进院业医及医官亲男弟侄,俱送教习厅,课其诵读。

    凡药材本折钱粮。旧例各直省出产药材地方。每年解纳本院生药库收贮。委官验辨优劣。其出入皆由礼部

    凡遇内药房取用药材,行本院申呈礼部,转咨户部,于库内查取。如有缺少,给价采买,俱以生药材交进,由内药房医生切造炮制。

    凡库委官二员,于医士内选委,专管办买药材。二年一换任满二年,升顶授吏目。如著有劳绩,量加职衔。倘代替乏人,仍令旧官管理。

    凡祭

    《三皇》:每年二月、十一月于本院衙门、

    景惠殿致祭。遣礼部堂官一员主祭行礼。本院堂

    官二员分献两庑

    世祖章皇帝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设刑部应差冠带医士一名。”每

    月给发药价银米,效劳满六年,札回到院,升预授吏目。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一年,于景山东门外,盖造药房三。”

    间令医官施药

    是年,设“督捕应差冠带医士” 一名,与刑部同。其所差医士,如本院需用,即申明取回,员缺另选申送。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

    凡药材本折钱粮。旧例各直省出产药材地方、每年解纳本院生药库收贮、委官验辨优劣。其出入皆由礼部。顺治十六年、分归本院职掌。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题准选本院官一员兼摄库”

    务,颁给印信一颗。设库役十名,巡逻看守。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以生药库复归礼部职掌。”

    是年题准“裁吏目二十员,医士二十名,医生十名。”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钱粮总归户部,本院以库印缴。”

    还礼部。其直省岁解药材本色、并折色钱粮、俱由户部收贮附库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仍复吏目、医士、医生旧额。”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复裁预授吏目十员。医士二。”

    十名医生十名《切造》医生十名。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设厂十五处,于五城地方差。”

    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发内帑、差医官施药。是年题准、添设切造医生五名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一年,设东西南北四厂,发内帑。”

    差医官施药。嗣后每年照例遵行。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题准遴选本院官二员,在”

    外衙门教习、与首领库官轮班直宿。以应传差急务

    是年,刑部添取医士一名,医治病犯,照例给与药价银米,六年差满,咨授吏目。

    是年题准“添设切造医生五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