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三百六十八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九卷


    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八卷目录

     大理寺部艺文一

      廷尉箴          汉扬雄

      大理箴         后汉崔骃

      授蔡法度廷尉制      梁沈约

      行陆馀庆大理卿制     唐苏颋

      大理寺箴         明宣宗

     大理寺部艺文二

      江陵道中呈李孙三学士   唐韩愈

      送大理卿出镇江西      杜牧

      和许朝奉         宋苏轼

     大理寺部纪事

     大理寺部杂录

    官常典第三百六十八卷

    大理寺部艺文一

    《廷尉箴》
    汉·扬雄

    天降五刑,惟夏之绩。乱兹平民,不回不辟。昔在𧈪尤, 爰作淫刑。延于苗民,夏氏不宁。穆王耄荒,甫侯伊谋。 五刑训天,周以阜基。厥后陵迟,上帝不觚。周轻其制, 秦繁其辜。五刑纷纷,靡遏靡止。寇贼满山,刑者半市。 昔唐虞象刑,天民是全。纣作炮烙,坠民于渊。故有国 者,“无云何谓?是刖是劓。无云何害?是剖是割。惟虐惟” 杀,人莫予奈。殷以刑颠,秦以酷败。狱臣司理,敢告执 谒。

    《大理箴》
    后汉·崔骃

    “邈矣皋陶,翊唐作士。设为犴狴,九刑允理。如石之平, 如渊之清。三槐九棘,以质以听。罪人斯殛,凶旅斯迸。 熙乂帝载,旁施作明。”昔在仲尼,哀矜圣人。子罕礼刑 卫人,释艰。释之其忠,勋亮孝文。于公哀寡,定国广门。 敻哉邈矣,旧训不遵。主慢臣骄,虐用其民。赏以崇欲, 刑以肆忿。纣作炮烙,周人灭殷。桀用淫刑,汤誓其军。 卫鞅酷烈,卒殒于秦。不疑加害,祸不及身。嗟兹大理, 慎于尔官。赏不可不思,断不可不虔。或有忠能被害, 或有孝而见残。吴沉子胥,殷剖比干。莫遂尔情,是截 是刑。无遂尔心,以速以殛。天鉴在显,无细不录。福善 祸恶,其效甚速。理臣思律,敢告执狱。

    《授蔡法度廷尉制》
    梁·沈约

    “民命所悬,系乎三尺,止杀除残,实由乎此。是以皋陶 作士,五刑惟明;于张莅官,世无冤狱。”且汉代律书,出 乎小杜。吴雄以三世法家,继为理职;郭躬以律学通 明,仍业司士。爰及晋氏,此风未泯。叔则、元凯,并各名 家。自兹厥后,斯尚渐薄。迄至于今,损弃顿尽。衣冠士 子,耻复用心;州郡奸吏,恣其取舍,舞文弄法,非止一 “涂。朕膺天受命,为兆民主,每一念此,忘寝与食。尚书 删定左曹郎中蔡法度,少好律书,明晓法令,世之所 废,笃志不怠。至于章句蹐滞,名程乖碍,莫不斟酌厥 衷,允得其门。方欲寄以国刑,开示后学,拔才取士,岂 有定方。自世道浇流,浮伪云起,量计多少,辩校锥刀。 若遵往从旧,守而勿失,岂所以轨仪”上世,垂风于后。 宜加褒擢,弗系常阶。可守《廷尉卿》,主者施行。

    宗正卿陆馀庆,早回翔于近密,久践历于中外。雍容 文雅,自然素征,清商萧散风华,莫不瑶林琼树。必当 和而不挠,贞则有恒,正罚金于后人,戒刻木于前吏。 念兹钦恤,深可哀矜,宜修《白云》之典,俾静《黄沙》之职。

    《大理寺箴》
    明·宣宗

    有虞用士,弼教明刑,秦汉相继,廷尉是称,命曰“大理。” 由景之世,暨于今兹。一以辅治,列之九卿,有翼有承。 鉴空衡平,视狱之成,简于五辟,以正刑罚。维过斯宥, 维义之合。刑不可赎,死不可生,惟尔是凭,不可不矜。 《易》简明慎,《书》戒钦恤。祗率勿违,乃德之吉。惟官惟反, 惟货惟来。终迷不复,乃祸之阶。粤昔苏公,式敬由狱, 以长。王国永命攸属。呜呼若人,悠悠我思。尔仪尔规, 服此戒辞。

    大理寺部艺文二

    《江陵道中呈李孙三学士》
    唐·韩愈

    栖栖法曹掾,何以自卑陬。生平企仁义,所学皆孔周。 早知大理官,不列三台俦。何况亲犴狱,敲榜发奸偷。 悬知失事势,恐自罹罝罘。

    《送大理寺卿出镇江西》
    杜牧

    一室何劳扫,三章自不冤。精明如定国,孤峻似陈蕃。

    《和许朝奉》
    宋·苏轼

    清绝闻诗语,疏通岂法流。传家有衣钵,断狱尽春秋

    大理寺部纪事

    《新序》:管仲言齐桓公曰:“决狱折中,不诬无罪,不杀无 辜,则臣不若弦宁,请置以为大理。”

    《说苑》: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闻其令 尹之族也而释之。子文召廷理而责之曰:“凡立廷理 者,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夫直士持法,柔而 不挠,刚而不折。今弃法而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 不端,怀心不公也。岂吾营私之意也,何廷理之驳于 法也?吾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或怨,而吾不能免之 于法。今吾族犯法甚明,而使廷理因缘吾心而释之, 是吾不公之心明著于国也。执一国之柄,而以私闻, 与吾生不以义,不若吾死也。”遂致其族人于廷理曰: “不是刑也,吾将死。”廷理惧,遂刑其族人。成王闻之,不 及履而至于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少,置理失其人,以 违夫子之意。”于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使及内政。国人 闻之曰:“若令尹之公也,吾党何忧乎?”乃相与作歌曰: “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释之”,子文不听。恤顾怨萌, 方正公平。

    《新序》:晋文公反国,李离为大理,过杀不辜,自系曰:“臣 之罪当死。”文公令之曰:“官有上下,法有轻重,是下吏 之罪也,非子之过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下让 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过听杀无辜,委下畏死,非 义也,臣之罪当死矣。”文公曰:“子必自以为有罪,则寡 人亦有过矣。”李离曰:“君量能而授官,臣奉职而任事。” 臣受印绶之日,君命曰:“必以仁义辅政,宁过于生,无 失于杀。”臣受命不称,壅惠蔽恩,如臣之罪,乃当死君, 何过之有?且理有法,失生即生,失杀即死。君以臣为 能,听微决疑,故任臣以理。今离刻深,不顾仁义,信文 墨,不察是非,听他辞,不精事实,掠服无罪,使百姓怨。 天下闻之必议吾君,诸侯闻之必轻“吾国。怨积于百 姓,恶扬于天下,权轻于诸侯。如臣之罪,是当重死。”文 公曰:“吾闻之也,直而不枉,不可与往;方而不圆,不可 与长存。愿子以此听寡人也。”李离曰:“君以所私害公 法,杀无罪而生当死,二者非所以教于国也。”离不敢 受命。文公曰:“子独不闻管仲之为人臣邪?身辱而君 肆,行污而霸成。”李离曰:“臣无管仲之贤,而有辱污之 名;无霸王之功,而有射钩之累。夫无能以临官,藉污 以治人,君虽不忍加之于法,臣亦不敢污官乱治以 生。臣闻命矣。”遂伏剑而死。

    《韩诗外传》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而好直, 王使为理。于是道有杀人者,石奢追之,则父也。还返 于廷曰:“杀人者,臣之父也。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 法,非忠也。弛罪废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遂伏𫓧 锧曰:“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然。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 死罪生,不廉也。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法,下 之义也。”遂不去,《𫓧锧》刎颈而死。

    《说苑》:卫灵公问于史鳅曰:“政孰为务?”对曰:“大理为务。 听狱不中,死者不可生也,断者不可属也,故曰大理 为务。”

    《韩子》: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 马蹄践溜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 蹄践溜,廷理斩其辀,戮其御。太子怒,入为王泣曰:“必 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 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夫犯 法废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 君则失主威,下尚校则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 吾将何以遗子孙?”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露宿三日, 北面再拜请死罪。

    《汉书张汤传》:“汤为延尉,是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 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 亭疑法,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 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奏事即谴汤摧谢乡上 意所便,必引正。监掾史贤者曰:‘固为臣议如此。上责 臣,臣弗用,愚抵此罪常释。间即奏事,上善之,曰:‘臣非 知为此奏,迺监掾史某所为。其欲荐吏,扬人之善,解 人之过如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 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 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于是往往释 汤所言。丞相弘数称其美。及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狱, 皆穷根本。严助伍被,上欲释之,汤争曰:“伍被本造反 谋而助亲幸,出入禁闼,腹心之臣,乃交私诸侯如此, 弗诛,后不可治。上可论之。”其治狱所巧排大臣,自以 为功,多此类。由是益尊任,迁御史大夫。

    《兒宽传》:“宽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宽 为人温良有廉知自将善属文,然懦于武,口弗能发 明也。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 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 北地视畜。数年,还至府上畜簿。会廷尉时有疑奏,已 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

    为奏。奏成,读之皆服,以白廷尉汤。汤大惊,召宽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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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乃奇其材,以为掾上宽所作奏,即时得可。异日,汤见

    上,问曰:“前奏非俗吏所及,谁为之者?”汤言兒宽。上曰: “吾固闻之久矣。”汤由是乡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 义决疑狱,甚重之。

    《杜周传》: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司。上所 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 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 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 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 乎?”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 因,不减百馀人。郡吏太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馀章。 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 者数百里。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 于是闻有逮证,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馀岁而 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 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馀万。

    《孔光传》:“光左迁廷尉,久典尚书,练法令,号称详平。时 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迺始等六人皆以 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方进、大 司空武议,以为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 所讫也。长犯大逆时,迺始等见为长妻,已有当坐之 罪,与身犯法无异,后迺弃去,于法无以解。请论光议, 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 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 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迺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 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朱博传》。博迁廷尉职,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 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 于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 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 其中。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 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君覆意之。正监以为博苟 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 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材过 人也。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出奇谲如此,以明示下为 不可欺者。

    《三辅决录》:茂陵何比干,汉武时丞相公孙弘举为廷 尉右,平世无冤民,号曰“何公。”

    《后汉书陈宠传》:“永元六年,宠代郭躬为廷尉。性仁矜。 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 恕。帝辄从之,济活者甚众。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宠 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 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 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 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一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 一十大辟一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 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 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 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 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以易 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坐 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诏特免刑。

    《陈忠传》:“忠字伯始,永初中,辟司徒府,三迁廷尉正,以 才能有声称。司徒刘恺举忠明习法律,宜备机密,于 是擢拜尚书,使居三公曹。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务 在宽详。初,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于甫刑者,未施 行。及宠免后,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又上除 蚕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 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杨赐传》:赐拜尚书令,数日,出为廷尉。赐自以代非法 家言,曰:“三后成功,惟殷于民,皋陶不与焉。盖吝之也。” 遂固辞,以特进就第。

    《何敞传》:“敞六世祖比干,武帝时为廷尉正,与张汤同 时。汤持法深,而比干务仁恕,数与汤,虽不能尽得,然 所济活者以千数。”

    《会稽典录》:盛吉字君达,为廷尉,性多哀怜。其妻谓吉 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使一人滥罪,殃及子孙。”其囚 无后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遗类。视事十二年,天 下称有恩也。

    《述异记》:“后汉季子长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木为之, 像囚形,穿地为坎,卧木囚于其中祝之。罪正者不动, 冤者木囚动出,时谓精诚所应。”子长时为大理卿。 《三国魏志司马芝传》:“芝为大理正,有盗官练置都厕 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狱。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 暴。今赃物先得而后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诬 服之情,不可以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 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义,不亦可 乎’。”太祖从其议。

    《锺毓传》:“毓为御史中丞,侍中廷尉,听君父己没,臣子得为理谤。”

    《晋书刘颂传》:“颂迁议郎,守廷尉。时尚书令史扈寅非 罪下狱,诏使考竟,颂执据无罪,寅遂得免。时人以颂 比张释之,在职六年,号为详平。会灭吴诸将争功,遣 颂校其事,以王浑为上功,王浚为中功。帝以颂持法 失理,左迁京兆太守。”

    《王彪之传》:“彪之为侍中廷尉时,永嘉太守谢毅,赦后 杀郡人周矫。矫从兄球诣州诉冤,扬州刺史殷浩遣 从事收毅付廷尉。彪之以球为狱主,身无王爵,非廷 尉所料,不受,与州相反复。穆帝发诏令受之,彪之又 上疏执据,时人比之张释之。时当南郊,简文帝为抚 军执政,访彪之应有赦不。答曰:‘中兴以来,郊祀往往 有赦,愚意常谓非宜。何者?黎庶不达其意,将谓郊祀 必赦,至此时凶愚之辈复生心于侥幸矣。遂从之’。” 《南史顾协传》:“协少清介,有志操。初为廷尉,正冬服单 薄,寺卿蔡法度欲解襦与之,惮其清严,不敢发口。” 《魏书游明根传》:“明根子肇,肇之为廷尉也,世宗常私 敕肇,有所降恕,肇执而不从,曰:‘陛下自能恕之,岂足 令臣曲笔也’?”其执意如此。

    《隋书卢思道传》:“思道为散骑侍郎,奏内史侍郎事。于 时议置六卿,将除大理,思道上奏曰:省有驾部寺,留 太仆;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则重畜产而贱刑名,诚 为未可。又陈殿庭非杖罚之所,朝臣犯笞罪,请以赎 论,上悉嘉纳之。”

    《刑法志》:“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 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 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 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远又能附杨素,每于涂中接 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 莫不涂中呼枉,仰天而哭。”

    文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 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 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 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大理掌固来 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宽。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旦 于五品行中参见。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徒囚。帝使 信臣推验,初无阿曲。帝又怒旷,命斩之。绰因固争,以 为旷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阁。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 自有他事,未及奏闻。”帝命引入阁,绰再拜请曰:“臣有 死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制驭掌固,使旷触挂天 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 本无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颜。会献皇后 在坐,帝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旷因免死, 配徒广州。

    《唐书孙伏伽传》:伏伽累迁大理卿,时司农市木橦,倍 直与民,右丞韦悰劾吏隐没事下大理讯鞫,伏伽曰: “缘官市贵,故民直贱。臣见司农识大体,不见其罪。”帝 悟,顾悰曰:“卿不逮伏伽远矣。”

    《刘德威传》:“德威为大理卿,太宗问曰:‘比刑网浸密,咎 安在’?德威曰:在君不在臣,下之宽猛视主之好。律,失 入者减三,失出者减五。”今坐入者无辜,坐出者有罪, 所以吏务深文,为自营计,非有教使然也。帝然其言。 后迁刑部尚书。

    《戴胄传》:“秦王引胄为参军,封武昌县男。大理少卿缺, 太宗曰:大理人命所系,胄清直,其人哉!”即日命胄长 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 彝论监门校尉不觉,罪死当无忌赎。胄曰:“校尉与无 忌罪均。臣子于尊极,不称误法。著御汤剂饮食舟船, 虽误皆死,陛下录无忌功,原之可也。若罚无忌,杀校 尉,不可谓刑。”帝曰:“法为天下公,朕安可阿亲戚?”诏复 议,德彝固执,帝将可。胄曰:“不然。校尉缘无忌以致罪, 法当轻;若皆误,不得独死。”由是校尉皆免。时选者盛 集,有诡资荫冒牒取调者,诏许自首,不首罪当死。俄 有诈得者,狱具,胄以法当流。帝曰:“朕诏不首者死,而 今当流,是示天下不以信卿卖狱邪?”胄曰:“陛下登杀 之,非臣所及。既属臣,敢亏法乎?”帝曰:“卿自守法,而使 我失信,奈何?”胄曰:“法者,布大信于人言,乃一时喜怒 所发。陛下以一朝忿将杀之,既知不可,而寘于法,此 忍小忿,存大信也。若阿忿违信,臣为陛下惜之。”帝大 感寤,从其言。胄犯颜据正,数查参处法意至,析秋毫, 随类指擿,言若泉涌。帝益重之。迁尚书左丞,矜其贫, 特诏赐钱十万。

    《唐临传》:“临迁大理卿,高宗尝录囚,临占对无不尽,帝 喜曰:‘为国之要在用法,刻则人残,宽则失有罪,唯是 折中,以称朕意’。”他日复讯,馀司断者辄纷诉不已,独 临所讯无一言。帝问故,答曰:“唐卿断囚不冤,所以绝 意。”帝叹曰:“为狱者固当如是。”乃自述其考曰:“形如死 灰,心若铁石云。”

    《张文瓘传》:“文瓘改黄门侍郎,秉太子右庶子,又兼大 理卿,下旬日,断疑狱四百,抵罪者无怨言。尝有小疾, 囚相与斋祷,愿亟视事。时以执法平恕,方戴胄,后拜侍中,兼太子宾客,诸囚闻其迁,皆垂泣。其得人心如 此。”

    《尹思贞传》:“思贞擢大理卿,雍人韦月将告武三思大 逆,中宗命斩之,思贞以方发生,月固奏不可,乃决杖 流岭南。三思讽所司加法杀之,复固争。御史大夫李 承嘉助三思,而以他事劾思贞,不得谒。思贞谓承嘉 曰:‘公为天子执法,乃擅威福,慢宪度,谀附奸臣,图不 轨,今将除忠良以自恣邪’?承嘉惭怒,劾思贞为青州” 刺史或问曰:“公敏行何与”承嘉辩答曰:“石非能言者 而或有言承嘉恃权而侮吾义不辱亦不知言何从 而至。”

    《倪若水传》:若水出为汴州刺史,时天下久平,朝廷尊 荣,人皆重内任,虽自冗官擢方面,皆自谓下迁。班景 倩自扬州采访使入为大理少卿,过州,若水饯于郊, 顾左右曰:“班公是行若登仙,吾恨不得为驺仆。” 《李朝隐传》:朝隐入为大理卿,武强令裴景仙丐赃五 千匹,亡命,帝怒,诏杀之。朝隐曰:景仙其先寂,有国功, 载初时家为酷吏所破,诛夷略尽,而景仙独存。且承 嫡,于法当请。又丐乞赃无死比,藉当死坐,犹将宥之, 使私庙之祀无馁魂可也。帝不许,固请曰:“生杀之柄, 人主专之,条别轻重,有司当守。且赃唯枉法抵死,今 丐赃即斩,后有枉法,抑又何加?且近发《德音》,杖者听 减,流者给程。岂一景仙独过常法?”有诏决杖百,流岭 南。

    《大唐新语》:权善才,高宗朝为将军中郎将。范怀义宿 卫昭陵,有飞骑犯法,善才绳之。飞骑因番请见,先涕 泣不自胜,言善才等伐陵柏,大不敬。高宗悲泣不自 胜,命杀之。大理丞狄仁杰断善才罪,止免官。高宗大 怒,命促刑。仁杰曰:“法是陛下法,臣仅守之,奈何以数 株小柏而杀大臣?请不奉诏。”高宗涕泣曰:“善才斫我 父陵上柏,我为子不孝以至是。知卿好法官,善才等 终须死。”仁杰固谏,侍中张文瓘以笏筑令出。仁杰乃 引张释之、高庙、辛毗牵裾之例曰:“臣闻逆龙鳞,忤人 主,自古以为难,臣以为不难。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 则不难。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不纳臣 言,臣瞑目之后,羞见释之、辛毗于地”下。高宗曰:“善才, 情不可容,法虽不死,朕之恨深矣,须法外杀之。”仁杰 曰:“陛下作法,悬诸象魏,徒流及死,具有等差,岂有罪 非极刑,特令赐死?法既无恒,万方何所措其手足?陛 下必欲变法,请今日为始。”高宗意乃解,曰:“卿能守法, 朕有法官。”命编入史。又曰:“仁杰为善才正朕,岂不能 为朕正天下耶?”授侍御史。后因谏事,高宗笑曰:“卿得 权善才便也。”时左司郎中王本立恃宠用事,朝廷惧 之。仁杰按之,请付法,高宗特原之。仁杰奏曰:“虽国之 英秀,岂少本立之类?陛下何惜罪人,而亏王法?必不 欲推问,请曲赦之,弃臣于无人之境,以为忠贞将来 之戒。”高宗乃许之。由是朝廷肃然。

    延和中,沂州人有反者,诖误坐者四百馀人,将隶于 司农,未即路系州狱。大理评事敬昭道援赦文刊而 免之。时宰相切责大理奈何免反者家口?大理及正 等失色,引昭道以见执政。执政怒而责之,昭道曰:“赦 云见禁囚徒,沂州反者家口,并系在州狱,此即见禁 也。”反复诘对,至于五六,执政无以夺之,诖误者悉免。 昭道迁监察御史。先是,中州征人舒万福等十人,次 于巴阳滩,溺死。昭道因使巴渝,至万春驿,方睡,见此 十人祈哀才寐,觉,至于再三,乃召驿吏问之,驿人对 如梦。昭道即募善游者,出其尸,具酒殽以酹之,观者 莫不歔欷。乃移牒近县,备槥榇归之故乡。征人闻者, 无不感激。

    《天中记》:“王正雅,字光谦,穆宗时为大理卿。会宋申锡 事起,狱自内出,卒无证验。是时王守澄之威权,郑注 之宠势,虽宰相重臣,无敢显言其事者。唯正雅与京 兆尹崔绾上疏,请出造事者付外考验其事,别具状 闻。由是申锡止于贬官,中外翕然推重之。”

    《辽史刘伸传》:“伸字济时,宛平人。少颖悟,长以辞翰闻。 重熙五年,登进士第,历彰武军节度使,掌书记。大理 正。因奏狱,上适与近臣语,不顾,伸进曰:‘臣闻自古帝 王必重民命,愿陛下省臣之奏’。上大惊异,擢枢密都 承旨,权中京副留守。诏徙富民,以实春、泰二州,伸以 为不可,奏罢之。迁大理少卿,人以不冤。升大理卿,改” 西京副留守。以父忧,终制为三司副使,加谏议大夫、 提点大理寺。以伸明法而恕案冤狱,全活者众。徙南 京副留守。

    《宋史崔台符传》:“台符字平反,入判大理寺。初,王安石 定按问,欲举法,举朝以为非,台符独举手加额曰:‘数 百年误用刑名,今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己,故用之。历 知审刑院,判少府监,复置大理狱,拜右谏议大夫,为 大理卿。时中官石得一以皇城侦逻为狱,台符与少 卿杨汲辄伺其意所向,以锻链笞掠成之,都人惴栗, 至不敢偶语。数年间,毙文法者且万人。

    《王济传》:“济为盐铁判官,时选官判大理寺,上曰:‘法寺宜择当官不回者,苟非其人,或有冤滥,即感伤和气。 王济近数言事,似有操持,可试之’。”遂令济权判大理 寺事。福津尉刘莹集僧舍屠狗群饮,杖一伶官致死, 济论以大辟,遇赦从流。时王钦若知审刑,与济素不 相得,又以济常忤齐贤,乃奏莹当以德音原释齐贤。 王钦若、议济坐故入停官。逾年,复为监察御史。 《国老谈苑》:雷德让判大理寺,适有疑谳,非次请对。时 太祖放鸷禽于后苑,见德让,奏曰:“陛下以放禽为急, 刑狱为常,臣切未谕。”上怒,举持玉针撞之,二齿坠地, 德让拾结于带中,上谓曰:“汝待诉我耶?”德让曰:“臣安 敢诉陛下,自有史官书之。”上从而悔,厚赐以遣之。 《渑水燕谈录》:“咸平三年,大理寺上言曰:‘本寺案牍未 决者常几百事,近日逾月并无公案。汉文决死刑四 百,唐太宗决死罪三百,史臣书之以为刑措。今以四 海之广,而奏牍不闻,动辄逾月,足以知民识礼义而 不犯于有司也。请载之史笔’。”

    《东观奏记》:大理寺司直王景初与刑部郎中唐技议 谳不平,景初坐贬潭州司户参军。制下,景初挝登闻 鼓称冤,再贬昭州司户。制曰:“不遵严谴,辄冒登闻,以 惩不恭也。”

    《甲申杂记》:陈刑部缜公密云:“祖宗刑部大理寺每半 年一次断讫天下案牍,至神宗朝,以春秋二时差铨 试官,遂四季各断讫。上等,赐绢十五疋,中等,十疋,下 等七疋,恩赐止如此。今年乙酉,于例十二月五日合 断绝,但移先一月,至十一月五日断讫。宰府及刑寺 称贺,自侍郎刘赓大理曹调李孝称而下,各迁两官” 簿一官,乃非常之恩也。

    《挥麈后录》:靖康末,驸马都尉王师约之子球为龙德 宫都监。祐陵北狩,御府器玩服御不能尽从者,悉为 其掩,有携以南渡,事露,下廷尉伏罪,高宗欲戮之,时 叔祖子裳为棘卿,启于上曰:“球诚可杀,但倘非其隐 匿,则诸物悉为金人得,无从复归天上矣。”上于是贷 而不诛。先人摹得其古玉印数十,今假于杨伯虎文 昺未归。

    建炎己酉,高宗暂,驻跸于建康。闽中擒苗傅、刘正彦, 献俘于朝,槛车几百两,先付之大理狱,将尽尸诸市。 子裳请对,以陈云在律俱当诛死,然其中妇女有雇 买及卤掠以从者,倘杀之,未免无辜,愿赐哀矜。上矍 然曰:“卿言极是,朕思虑之所不到。”即诏除二凶妻子 之外,馀皆释放,欢呼而出。

    《金史移剌慥传》:“慥为大理卿,被诏典领,更定制条。初, 皇统间,参酌隋、唐、辽、宋律令,以为皇统制条。海陵虐 法,率意更改,或同罪异罚,或轻重不伦,或共条重出, 或虚文赘意,吏不知适从,夤缘舞法。慥取皇统旧制 及海陵续降《通类》校定,通其窒碍,略其繁碎,有例该 而条不载者,用例补之,特阙者用律增之。凡制律不 该及疑不能参决者,取旨画定。”凡特旨处分及权宜 条例内有可常行者,收为《永格》;其馀未可削去者,别 为一部,大凡一千一百九十,馀为十二卷。书奏,诏颁 行之。

    《邹谷传》:“谷字应仲,密州诸城人。中大定十三年进士 第,累官沈王府文学。尚书省奏议大理司直,上曰:‘司 直争论情法,折正疑难,谷非所长也’。宰臣曰:‘谷有吏 才,陕西河南访察及定课皆称职’。上以谷为同知曹 州军事,召为刑部主事,转北京、临潢提刑判官,入为 大理寺丞。尚书省点差接送伴宋国使官,令史周昂” 具数员呈请,左司都事李炳乘醉见之,怒曰:“吾口举 两人即是,安用许为?”命左右揽昂衣欲杖之。会左司 官召昂去,乃已詈诸令史为奴畜。明日,语权令史李 秉钧曰:“吾岂惟棰骂汝,进退去留亦皆在我。”群吏将 陈诉,会官劾奏,事下大理寺,议差接送伴官,事当奏 闻。炳谓口举两人,当科违制。谷曰:“口举两人一时之 言,当杖赎。揽昂衣欲加杖,当决三十。”上曰:“李炳读书 人,何乃至是?”宰臣对曰:“李炳疾恶,众人不能容耳。”上 曰:“炳诚过矣,告者未必是也。”乃从谷议。

    掾曹《名臣录》:“‘杨时习,江西人。永乐二十二年,仁庙初 即位,大理卿虞谦奏事,侍臣有言此当榻前密请旨, 不当于朝班对众敷奏,为卖恩者’。又有言其属官杨 时习先导之密陈,而谦不从者,遂降谦为大理寺少 卿,而陞时习为卿。其后大学士杨士奇独进奏,事毕 未退,上问士奇曰:‘汝有欲言者否’?对曰:‘有非虞谦乎’?” 对曰:“然。”上曰:“吾亦颇悔之,汝试言之。”对曰:“外间皆云 时习,实无先导之言。时习是臣江西人,亦亲语臣本 无此言,今冒居卿位,惭惧不安。”士奇又言:谦历事三 朝,皆居通显,颇为得大臣体者,且今所犯小过。上曰: “吾之悔亦念此。”因问时习其人若何?对曰:“虽起于吏, 然明习法律,公正廉洁。”上喜曰:“吾有以处之。”会以吏 部言交阯阙按察使,上乃复虞谦大理卿,取时习交 址宪使

    《吾学编》:胡闰,鄱阳人。建文中进大理少卿。靖难兵起, 数与齐、黄议军国事。壬午七月不屈,死之,籍其家。子传道,论死传庆戌边,一女得释归,贫甚无依,乡人竞 遗钱谷,曰:“此忠臣女也。”

    《明诗小传》:“薛瑄历大理少卿,时人呼为薛夫子。后忤 王振下狱,振老奴伏灶下,抱薪而泣。人问之,曰:‘闻欲 杀薛夫子,故泣耳’。振心动,乃免。”

    《春明梦馀录》:林俊罪人送大理寺疏:“嘉靖元年十月, 管牛房尚膳监左少监贾全,奉御王大安、郭文、王川, 长随段仲、张仲堂、姜辅、阎川,内使任信等,侵盗喂养 牛只料豆三十九石,仓官徐钧失于觉察,该本部浙 江司问拟。贾全等俱杂犯斩罪,徐钧减等杖罪,具奏 送审。奉旨:‘是’。贾全送司礼监奏请发落,徐钧等送大 理寺审了来说。钦此。”看得刑部、大理寺皆古刑官,《虞》 谓之士师,周谓之司寇。我太祖慎重刑狱,鞫于刑部 而谳于大理寺,然后告成于天子而听之成法也。近 者内侍有犯,多付司礼监,似无刑部也;今付刑部,又 即付司礼监,又似无大理也。窃意终非祖宗成法。伏 望圣明将贾全等仍同徐钧送大理“寺审录,然后付 之司礼监,庶几成法具存,为圣子神孙万世不易之 定守。”臣等可胜愿幸。

    大理寺部杂录

    《春秋元命苞》:“王者置廷尉谳疑刑者,官之平,下之信 也。尉者,尉民心,抚其实也。安立字士垂一人,诘屈折 著为廷,示戴尸首。”以寸者,为言寸,度治法数之分,示 帷尸,稽于十舍,则法有分,故为尉,示与尸寸。宋均注 曰:“士,事也。垂,系也。尸,人死也。人死不可无乃戴之者, 示天下不可无死也。”

    “独断四代狱之别名。唐虞曰士官。《史记》曰:‘皋陶为理’。 《尚书》曰:‘皋陶作士。夏曰均台,周曰囹圄,汉曰狱’。” 李氏《刊误》:“凡言九寺,皆曰棘卿。《周礼》:‘三槐九棘,槐者, 怀也,上佐天子,怀来四裔。棘者,言其赤心以奉其君。 皆三公九卿之任也。近代唯大理得言棘卿,下寺则 否。九卿皆树棘木,大理则于棘下讯鞫其罪,所谓大 司寇听刑于棘木之下’。”

    《梦溪笔谈》:“大理法官皆亲节案,不得使吏人。中书检 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给检书一人,录浮而已。盖欲士 人躬亲执事,格吏奸,兼历试人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