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知陵州刺史李正卿正除刺史制
作者:白居易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59

    敕:审材之要,考察为先,吾之于人,试乃可用。李正卿颇窥吏道,因假郡符,畏法爱人,善于其职。夫速旌其能则吏劝,久于其政则化成,未可转迁,就加真秩。副吾知奖,无怠始终。可陵州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