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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请愿书
1628年6月2日
摘自维基百科条目 权利呈请书,自由的百科全书。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

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定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资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的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的25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的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的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的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的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捐献。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的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 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的自由。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的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的传唤,出庭应询。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的规定,实非英国法律所能容许。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的骚扰。又有若干人民已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的习俗。

又据名为“英格兰各项自由的大宪章”的条例明定,凡自由人除经其同侪的合法裁判,或依国法外,皆不得加以拘捕,监禁,或剥夺其管业权,各项自由及自由习惯,或置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毁伤。当爱德华三世御极的第28年,国会亦曾制定法律规定,任何人除经依法律正当程式的审判,不论其身份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使离开所居住的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的权利。但在最近,又不幸而有与上述规定及其他善良意美的英国法律相违背的事发生。是即陛下若干臣民,竟至无端而遭受监禁。以陛下所愿的人身保护状呈请法院予以救济时,依照向例,法院应即令斥监禁机关说明加以监禁的原因。但原因莫可究,而监禁的机关仅谓乃系遵奉经由枢密院所颁的陛下特别诏命办理。且又将被押者还监,而其实未曾控以依法应由彼等负责的任何罪名。

近来更有大批海陆军队,散驻全国各郡,并违反居民意志,强迫居民接纳住入其家宅,忍受其长期驻扎,既有背于本王国的法律与习惯,且使民不堪命。

国王爱德华三世临朝的第25年,国会又制法明定,不得违反《大宪章》的精神与国法,对任何人臆断处死或残其肢体;根据《大宪章》及本王国其他法律条例等,任何人除依本王国习惯或国会法案所确定的法律,不应判处死刑;又无论何种罪犯,均不得免受通行程式的审讯,亦不得豁免本王国法律及条例所加的刑罚。但不幸的是,最近陛下令设置种种委员会,派遣委员分赴各郡,使享有权成,得对陆海军人,及其他民与伙同犯杀人罪、抢劫罪、重罪、反叛罪、暴动罪,或其他各种轻罪的,均 按戒严法论处。众所周知,戒严法的审判程式简单,因此只在战时军中应当适用此种法律。因为根据戒严法审判,犯以上各种罪名的,动辄须以死刑议处。所以遂有若干臣民,致被该委员等判处死刑。倘系根据普通法律审判,彼等固应死无怨言。但在现时,除非根据上述戒严法审判,则彼等之罪,不至于死。且已经认定以上各种罪名,应由此种委员会依据戒严法予以审判,所以又使普通官吏,与司法人员,有所推诿,不肯援引普通法律对于此等罪犯提起控诉。因此,反使若干情节重大的罪犯,得以逍遥法外,免遭处分。是知此种军法委员会与其他类似性质机构的设置,完全违反上文所述各种 法律的规定,以及现时英国的法律。

据此,彼等(即请愿者两院议员——译者)伏祈圣主陛下:自今而后,非经国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资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类此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扰;亦不宜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种种致遭监禁或扣押;陛下宜调离上述海陆军队,俾民人等今后不再受累;又上述执行戒严法的钦差亦宜撤废;又今后不宜再委何人任此类特职,或令其以上述方式执行其职 权,恐其有所凭借,竟违背国法民权,使陛下臣民皆有遭受陷害或被处死之虞。

彼等所伏请于陛下者,皆按诸本国法律条例而原为其权利与自由者;陛下亦宜开恩昭示:凡有关以上所举种种害民的裁决,行为和措施,今后皆不得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陛下更宜为增进人民的幸福安全计,颁示德意:凡官吏大臣对上述诸事皆应依 国法律例行事,而示效忠陛下,以增进主上的圣德与国家的隆盛。

是年6月2日,国王驾莅国会,批曰,汝等所呈权利请愿书一件,读悉,准如所请。 此后复于6月7日、6月20日,莅临国会,重申6月2日的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