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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收录于:《四库全书

春秋一

古吏书事,月日而已,无以时者,惟鲁之旧史名《春秋》。意者,鲁史记事以时欤?自纪。

圣人删述《六经》,都是一以贯之。《春秋》,游、夏不能赞一词,直是圣人胸中权衡,丝毫不差,游、夏等下笔便恐不能不错,柰何。

观“笔则笔,削则削,游、夏不能赞一词”,则知赞《易》,定《礼》、《乐》,游、夏尚能为助。至《春秋》,门弟子以为可存者,夫子却去之;以为可去者,却存之。裁决精到,非游、夏所能与。

孔子作《春秋》,一笔写成。所请“笔则笔,削则削”,两“则”字,见他快。人情天理,历代礼文,明白精熟,不假思索。圣人用功却在《大易》,看“韦编三绝”可见。

《春秋》最是难看,无一点文采,不过几个字眼,颠倒用得的确,便使万世之大经大法,灿然具备。微而显,显而微,一归义理之精,无非自然之则。

一部《春秋》,不过几个字换来换去,数之可了。这几个字忽如此用,忽不如此用;忽用,忽不用。参互错综,遂千变万化。曲曲折折,精义入神,不可思议,又至稳至当,极合人情。即以此尽天下之事,类万物之情,通性命之理。

《论语》有十数章,便是《春秋》义例。如《八佾》“《雍》彻”,“陈恒司败”,“崔子、子文”,“冉子退朝”,“正名”,“为卫君”之类,不独大义朗然,即词语轻重婉直之间,都是义例。如“藏文仲窃位”举其大,“微生高不直”举其小皆是。别的经书,都是据理而谈,待人以事实之。此经却是现在日用间事,立朝理家,往来酬酢,大经大法,微文小节,经权常变,一举一动,一名一号,无不本之天理,合乎人情。直是人生要紧切务,斯须不可离者。

孟子曰:“晋之《乘》,楚之《椿杌》,鲁之《春秋》,一也。”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学者缘是,谓夫子周游诸侯之邦,采其国史而作《春秋》,误也。如果夫子参采《乘》、《梼杌》之文而修《春秋》,楚文以上,晋献以前,剪并诸姬,灭翼作晋,其事甚章,夫子何用隐之而没其本乎?荆于莘之役始书,始通也。晋、秦以暨吴、越,凡其入经之先后皆然。推此,则有赴告而后有书,旧史有书而后《春秋》有笔。不以他史益国史,故事有沿故而遗,其以闻见窍所因,故事又有革旧而审且信也。自记。

《春秋》一书,直是人生不可须臾离者。凡说夫子竞操二百四十二年南面之权,是非褒贬,怎生峻厉,都是膜外话。夫子不过是该称君,该称臣,还你个本分便是。所以说“必也正名”。当时礼法荡尽,冠履倒置,圣人不别作一书,即用现成鲁史,为之笔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止其所,各得共安。不过不肯一毫苟且假借而已。吾辈作文章,第一件是不要捏造粉饰,有一句说一句。称乎其人与事,凡称谓,官爵、名字、年月之烦,无一不停当便是一篇好文字。

《春秋》字字皆经称量,又义精仁熟,恰当事理,字面上下增减,变不变,称名辨物,俱是化工。如隙司败问昭公知礼,曰“知礼”,为尊者讳也。及司败指出娶同姓,辄自引过,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娶同姓为非礼,固昭然不没,而臣子之分亦得。此便是《春秋》义例。又如唐平淮西,前后四年工夫,而韩文公作碑略之,似今日发兵,明日即捷者。及后,又有详叙日月处。淮、蔡内地,聚天下之力,四年而后克之,作文者尚铺张扬厉,岂不辱国?此等处直学《书经》不书年月体,一跳便跳过许多年、许多事去,其义则出自《春秋》。

史书惟《春秋》当法。年下书时,时下书月,月下书日。有以两日赴者,则书两日,有灾眚经几日者,则书某月;有无关轻重者,则不书日。

古书于字句问不能无错,惟《六经》无错处。《春秋》于本文错者仍之,却无奈他何。孔子于子阳曰:“吾知之,此公子阳生也。”子贡云:“既知之,何不改之?”子曰:“如不知何?”孔子问人“如何以报德”?及“如不知何”?都令人不能答。温公作《通鉴》,自以为得《春秋》之遗,而其中不合者无数。如生前即称谧,此最不可。《春秋》未经笔削,想亦是如此。邾仪父与隐公盟恃,未有爵也,至齐植公请于王而命之,始称子。如何于未有爵之先,即以爵称之?书曰邾仪父,称其名,得其正矣。问:“《春秋》若无传,不几废乎?”曰:“恶!是何言也?二百馀年事,不晓得何妨!如今何曾晓得五帝以前事?圣人存其大经大法,以扶世翼教,事迹固不足论。”

有言某治《春秋》,于比例上差有工夫。曰:“此最要紧。岂止《春秋》,凡经书皆然。同中之异,异中之同,不是相比,则道理不能见得确实。况比事属词,《春秋》之教乎?圣人文章,随处不同。褒与贬不同矣,贬之中亦自不同。有贬至十分者,有九分几厘者。又不是特意做文章,恰是事理应如此。所以说《春秋》王道之权衡,是秤量过的,丝毫不差。如今说昌黎文为《六经》之文,其道理如何比得《六经》?而作文之法,却有《六经》之意。字不虚下,言有伦次,惟《六经》为然。文章要得此意,有当多说者,有当少说者,有常删去不说者,其前后次第,都要安排妥当,最是要紧。”

胡文定解《春秋》,岂为无功?祇是说夫子那样严刻利害,却不然。看来纯是一片忠厚之心,有一丝合于善,便奖许之恐后,其仁爱至矣。至“托之空言,不如见之行事之深切著明”,皆说作圣人托南面之权,为见之行事,非也。谓他书托之空言,不若《春秋》皆是列国实事,有可考证,功罪易见,义理易明耳。《史记》:“《易》本隐以之显,《春秋》推见至隐。”说者谓《春秋》由事迹上推见人之心曲,所谓“诛心”,其实非也。“见”字读现,与上“显”字同。《易》言造化幽微之故,以至于人事;《春秋》则由事迹之显著,而至于精微。句法少一“以”字,不与上对耳。见,即所谓“见之行事”也。陶元亮云:“矻矻鲁中叟,弥缝使其淳。”此老学识殊未易到,《四书》、《五经》,圣人总欲挽世风之浇漓而还之淳也。

友言:“冯定远先生云:“人熟读了《春秋》,自能做古文。”此言必有来历。”曰:“某平生即有此论。无论大经大法,即年月、称谓、序次、体裁,不知《春秋》,下笔便错。”

《左传》隐公在,公子翚便称隐公;《史记》武帝在,便称武帝,极有名史尚如此。试看字字着落,一毫不差,一毫不假借,除《春秋》更无有二。

朱子自谓:“此生不敢向《春秋》问津。”门人问:“何处不能了然”朱子曰:“即开头一句“春王正月”,便不能了然。”绝妙,点醒人机锋。其实《春秋》明白得“春王正月”,便都明白了;《中庸》明白得“天命之谓性”;《大学》明白得“在明明德”;《论语》明白得“学而时习之”;《孟子》明白得“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全部便可豁然。《易》之“元亨利贞”,礼之“毋不敬”亦然。

人起于寅,物生于春。春者,蠢也,言万物蠢然生动也。若十一月,木凋草枯,谓之发生可乎?《春秋》书“春王正月”,便见得天序不因王制而改。若是尊王,何不书“王春正月”乎?《尧典》劈头说“钦若吴天”,“敬授人时”。可知必以兴作人事起头为岁首方妥。夫子“行夏之时”,乃是“祖述尧舜”

问:“周公如何不用夏正,而用周正?”曰:“圣人学问,虽无有二,然各人亦似各有得力处。周家学问,都似在建子着意。文王《后天图》,用处在《震》,而发端则在《干》。”

隐无正者,二年以后无正月也;恒无王者,十八年之中,十四年不书王也。正者,诸侯所禀于王;王者,正诸侯者也。下不禀则无正,上不正则无王。桓弑其君,王不讨焉,而生死恩逮,是之谓不正而无王;隐终其位,王命四至,而朝聘奔会无一者,是之谓不禀而无正。然则他君异于此欤?曰,一经之始,于二君见义焉耳。《春秋》书法,见义者,义明则止,其馀以常书。自记。

春秋之初,犹以取邑为重,故隐四年莒取牟娄,桓十四年宋取牛首皆书,而后则不书。非《春秋》以为常事而不书,乃诸侯以为常事而不告耳。自记。

卒称其本爵“葬从其僭号。却有两说:一世情,一道理。世情者,其国来讣,称其僭号,我因其讣而记之于我史册中,则我为政。我为政,则何必依其僭?直云某爵而已。至葬,则我往其国而会其葬,以彼为主,吾非天王,安得入其国,对其臣子而贬其君父?殊无宾主之礼。《公羊》所谓“卒从正,葬从主人”也。以道理言,先正其罪,后纪其实。不书本爵,何以见其实?不著僭号,何以见其僭?前之义例已明,而后随其常称,两相印证,所谓“微而显”也。此竟是《春秋》一通例。如弑君之公子,先皆削去属籍以著其恶,义例明矣。至庆父之后,皆称公子而不削,亦是此例。见得弑君者竟公子也,则无父无君之罪更甚矣。如吴、楚先书国,后书爵,亦是此例。先儒以为进之,非也。惟吴、楚之丧,止于其来讣时书其本爵而已,至葬,虽鲁君或在,亦不书。盖葬虽从主人,而断不可书曰某王,故宁阙之。

近看《春秋》,见得一片天理人情,只苦来日有限,未能卒业。其中义例纷然,变化错出,思之皆有妙义。如乱臣贼子,初则削其籍,称其名,后乃称其爵,或称其国,或称某国人,或称盗。盖初则疾恶之至,绝之非其臣手也。既乃并存其爵,若曰此为其某官,为其世子,而至为此事也。史官如董狐、南史者甚少,焉能皆死其官?使弑君之贼,皆如赵盾、崔杼之不能逃其罪,史官既不能死其职,则弑君之贼必秉国钧,安肯以已行弑讣于诸侯?势必另举一人以实之。如魏高贵乡公之事,司马昭问陈泰曰:“今日之事,何以处我?”陈泰曰:“惟杀贾充,稍可以谢天下。”昭问其次,曰:“泰言有进于此者,不知其次。”论首恶则昭也,乃诛行刺之成济而归狱焉。朱子灼知确见,故书曰:“魏司马昭弑其主髦。”假使考之不确,既不能无所证据,而以大恶加人,若书其归狱之人,却令首谋者漏网,后世将竟不知其为某某也。夫子于此等,则书曰某国,罪其大臣也;曰某国人,则与谋者多也;曰盗,宦官宫妾之类不足齿数也。不书其名,一以见阙疑之意,一以使后之人不知所主名而推求之,则其人亦不能以归狱于他人而卸其罪。此等义例,信非圣人不能创。若《纲目》,则大贤之书,成例一定,依此书之,不敢屡变矣。《晋乘》相传前代尚有见者,其书河阳事,竞曰:“周襄王出会晋文公”,是诚何语?夫子改曰:“天王狩于河阳”,何等严正。

称国人以弑,《传》云:“罪累上也。”此义大不稳。《春秋》中,诸侯之有罪者,莫过于三灵:楚灵、晋灵、陈灵,宋尝书人也,此是大义例。盖其人当权秉政,或讣不以实;或自己欲掩其罪,而乱指一人以代其辜;或重赂一人以抵其罪,我国何得依之以蔽其奸?然史之阙文,孔子所谨,即明明知为某人,亦不便竟以其人实之。故作不结之案,曰某国有人弑君,隐然属之其人。其人时自惊心,后人又将究其人以实之。如有贼犯孥不到,他乱推一人,或买一人来抵罪,官府不肯与他结案,宁可悬以待捕,令他终身不敢出头露面。所以不学《春秋》,无以断事。《春秋》乃刑书也。今之悬案,即是比例。

论人止就其事迹,不必钩深索隐。钩棘得之,来必不差。如用刑,宁失出,毋失入也。孔予沦人,以及《春秋》书法,皆是如此。《春秋》如今日档案则例一般,凡大事须查案定拟。韩文公云:“《春秋》书王法,不诛其人身。”但得王法不泯便好,何用又推深一层?如今觉得《春秋》千变万化,都是平平常常情理。

说《春秋》莫太高,放平些好,总是人情物理。其中王法森然,一字不可假借,极宽大,极谨严,温而属,威而不猛,变换无端,各当其则。如鲁君逆不称夫人,而曰女,未成礼则为他邦之女而已,乌在为我夫人?且以著其父母之国也。及其来助成礼矣,乃曰夫人某氏至自某。周则不然,往即曰逆王后于某国。盖王者无外,谁非臣妾?天王曰某为王后,则王后矣,及其来,却不称王后,而著其国与姓焉。名已正矣,乃本其所自生,乌得泯其父母之国乎?大法精义,动笔斯在,周详委至,神化难拟。人取我国;之土地不书,讳之也。至济西则书,后卒归也。不书则后归无因,既归则不必讳矣。战败不书,讳之也。至干时之败则书,长勺即胜也。

高子来盟,楚屈完来盟,旧说未是。圣人妙尽人情,都是内本国而外他国,内中国而外四裔之意。大凡鲁君与诸国之大夫盟,皆不书公,惟书及某盟而已,不肯以我君与诸大夫等也。鲁有难而济轻之,故使高子来。桓公率众诸侯以临江、汉,倾天下之力,兴问罪之师,而楚子不亲出,仅遣屈完来,皆可耻者。故不著其君使之来,若彼国无君而其臣擅来者,非吾之辱也。独成公于楚师之临,孟献子、季文子不敢出,公自出与公子婴齐盟。书公者,所以著季、孟主忧、王辱之罪。

春秋初,诸侯兄弟多字,蔡叔、蔡季、纪季、许叔之类是也。其后,率称公子,例已见前也。叙伯叔者,著亲亲之恩;系属籍者,寓上下之等。春秋之初,国命未移,故亲亲之词厚。其后也,世卿逾恣,故上下之语严。奉君命则曰兄弟而名之,对上之称也;杀若奔则曰兄弟而名之,存亲之实也。叔肹称公弟于其卒,无列也;季友字于其归,非对上之称,且贤之也。无列何以不称公子?则以为于时之公子未有不贵者也。自记。

载词称“同盟”,而以同盟告,则同盟之矣。其所谓“同尊周”、“同外楚”,或当日在盟诸侯有此意,因加此字于誓词之上耳。非夫子所加也。自记。

《春秋》固谨内外、上下之分,然所谨者,大义大法而已。晋、楚国势之强弱,权籍之去来,于《春秋》何与?说经者必先去此一病而后可。自记。

观《春秋》所书,女以姓而男以氏,则知《周礼》。自记。

《春秋》存首月者,一时无事者也。隐、庄三月有事而存首月,为元年虽不即位,而有朝庙告正之礼。自记。隐公元年。

月而不日,常事耳,则众纷纷而凿为之说。“会戎于潜”,时而不月,乃寂无说焉,何欤?范氏之说又不明也。程子因旧史之说信已。“会”之见书于《春秋》,于“盟”略,故或时而不月,或月而不日,亦犹侵伐之于战灭也。自记。隐公二年。

内女嫁为诸侯夫人,未有书逆者,纪伯姬书逆何?曰:“逆女而左邻国,则身亲之者也,使大夫,非正也。春秋之时,亲迎礼废,纪、鲁不敌,犹不身亲,馀可知矣。书此示礼之变,馀不悉书也。”“逆不悉书,归何以害?”曰:“归者,内辞也;逆者,外辞也,详内而略外也。其不书归者,先儒以为皆有故也,遭出者也。为诸侯夫人者,书归不书逆;为大夫内子者,书逆不书归。”自记。隐公二年。

求赙不称使,当丧未君也。“武氏子”,略辞也;“仍叔之子”,详辞也。何详于仍权之子?蒙王命之称也。自记。隐公三年。

《春秋》书臣弑君者,州吁始也。书子弑父遝,商臣始也。继弑君者,采督是也。继弑父音,蔡般是也。《春秋》盟会多矣,无言其故者,曰“成宋乱”,为督也;曰“宋灾”。故为般也。则曷为不于州吁、商臣见义乎?曰;“商臣之弑,不责诸侯之诛无父之罪于无王之域,若曰楚之自绝诸夏久矣,诸侯力不加焉,此其可恕者耳。州吁者,盖属辞书事而已明也,诸侯之罪已见也。”自记。隐公四年。

州吁者,王不能杀,诸侯不能杀,而使卫人杀之。王不能为卫立君,诸侯不能请于王为卫立君,而使卫人立之,故书曰“卫人立晋”。其伤无王法也大,其罪卫人擅立也微。自记。隐公四年。

“邾人、郑人伐宋”,长邾于郑者何?春秋之初,未有伯者,故序侵伐,以主兵者为上;序盟会,以志者为先。自记。隐公五年。

《公》、《谷》皆曰:“《春秋》之法,君弑贼不讨,不书葬,罪臣下也。”此理甚精。然求之全经,多不合者。《左氏》:“不书葬,不成丧也。”盖有乱臣贼子,贬其君父而不成丧者。有国乱,略于礼而不成丧者,贬其君父而不成丧,乐书、崔杼之葬厉、严是也。国乱,略于礼,鲁人之葬闵公是也。齐桓公曰: “鲁可取乎?”危乱可知,宜乎不成丧也。隐于二者何处也?曰:“殆羽父因其摄,杀其礼,与于贬其君父者云尔。”或曰:“羽父弑者也,岂肯贬公以章其罪?” 曰:“不见意如之别昭公于兆域之南者乎?故孔子曰“章夫子之不臣””。自记。隐公十一年。

王之不称天,自伐郑始也。据《传》周、郑交质、交恶,王之失柄甚矣。不行于畿内之邦,朝之卿士,而能远有乎?或曰:“此如朝于王所,语势之顺也。”曰:“不然。不朝于京师,不朝于方岳,而朝于盟会之处日所者,失所者也。不称天,皆微词也。”其曰“天王狞于河阳”何也?曰:“于其召也,尊王而没其实,以互讳;于其朝也,退王而寓其实,以交讥。”自记。桓公五年。

以“寔”为州公者,非也。盖本称为来朝我,而冬先过曹,州公之失于礼也,故书曰“寔来”。寔,是也。冬遇曹,而“春正月寔来”,语势如所谓“西倾因桓是来”。自记。桓公六年

凡《春秋》书事系日矣,其下有不月日而事者,则非复蒙此日,而蒙上之时月也。武父之盟,卫侯晋之卒,两事适同日,故特两书日以别之。自记。桓公十二年。

上书突奔、忽归,此书突入,自是以后,郑君屡易。忽、亶、仪、突之际,《春秋》无一书者,或以为不成君也。夫三君相继,多历年所,弑逆大恶也,立君大事也,《春秋》悉削之,而独戍篡位之突,必不然矣。盖鲁桓党弑君者,故如宋、如郑,必列会兴师以定其位。当时郑通赴告,突也,非忽、亶、仪也,故三君之存;亡,莫得而书焉。自记。桓公十五年

《公》、《谷》以为,贼不讨而书葬,“仇在外也”,“不责腧国而讨于是也”。夫仇有内外,何以谓之不共戴天乎?此条义例,未必《春秋》意也。自记。桓公十八年。

赗仲子,会成风,一事也;聘桓公,锡桓公命,一事也。皆名冢宰于前,王不称天于后。胡氏之说当矣。范氏曰:““天王出居于郑”,不可最大。“使仍叔之子来聘”“使家父来求车”,皆不可也。三者皆言“天王”,明非义所有,旧史有详略耳。夫不幸而有内难,播越出居,义不可厚非。求车、求金,皆小过也,岂得与紊乱三网之道同日语哉?使仍叔之子,其过不在于使非其人,为聘桓有罪焉耳。然而所以无贬者,义见前矣。”范氐之说,是未知事同则举重,义明则以常书之法也。旧史祥略,他当仍而阙也,无端而增削王号,夫子奚重而不更乎?然则伐郑及朝诸侯于会所,二事于出居甚乎?曰:“于渎三纲则损,而于出居甚矣。夫交质乱分,交恶起戎,暨乎害礼伤尊而会观者,皆伤王网也。自齐桓则汲汲乎定王之位,于出居奚尤哉?冠王于事而不称天者重,因事言王而不称天者轻。”自记。庄公元年。

管仲不死,程子“去就轻”之说,是。胡氏以为“徙义”。事不济而背之。“徙义”于此时,不亦晚乎?害义之大者;。自记。庄公九年。

陈人杀万,不书。胡氏以为宋赂而得之,“宋失贼而陈受赂,与鲁之共仲同,故《春秋》不与其讨贼也”。其说委曲,未必合于经意。愚谓闵弑、万奔,书,宋来告也。杀万、葬闵,不书,宋不告,鲁不会也。鲁、宋连年不睦,前有管之战而败宋师,后有北杏平宋而鲁不与。万尝获于鲁矣,庄公豢而归之,其弑也,又以誉鲁启衅。吾想其服刑也,宋将问鲁故焉,而因有憾于我也。是故宋不告,鲁不会焉尔。共仲之事,则又不然,季子盖死之而未以讨令也,与其酞叔牙同,立后亦同。《春秋》将同叔牙之例而卒之欤?何以不没其弑也?将书刺而又未以讨令也,则有不书其卒,以不殁其弑。疑于奔而不返者,而罪乃章显。故韩子谓:“孔子之作《春秋》,深其文辞也。”自记。庄公十二年。

“同盟于幽”始,盖无王有伯之初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非小故也。我公非诸侯欤?则未知斯盟之为是邪,非邪,故没之也。其或同、或不同,何也?因其旧焉尔。存乎载书者,或曰同,或不曰同。自记。庄公十六年。

四时无事,则书旨月。今以五月首时,何也?昏礼之失,未有甚于庄公者也。娶仇人之女,当丧面图昏,观纳币以固之,观社以尸之,丹楹刻桷以饰之,大夫宗妇靓用币以侈之,礼之失未有甚于庄公者也。《周礼》仲春会男女,周之四月,夏之二月,昏姻之时也。昏姻之礼不正,义系月,故去月。昭公娶同姓,义系时,故去时。自记。庄公二十二年。

畿内之臣不称使者,皆自来朝聘也。祭公、祭伯来不言朝,朝不可言也。“祭叔来聘”,聘可言也,尊王朝也。自记。庄公二十三年。

“曹杀其大夫”,胡氏曰:“方其交政中华,会盟征伐,虽齐、晋上卿,止录其名。至于见杀,虽曹、菖、小国,亦书其官。”愚谓会盟之类,总言诸侯之大夫者,有之矣。见杀者,书官之下未尝不名也。此何以不名?或曰众也,或曰无命大夫也,或曰义系于杀也。专杀大夫,非制也,无罪而杀,尤非义也。盖杀大夫之罪,不著名者为上,著名者次之,称人杀者又次之。削大夫者,杀者几无罪矣。自记。庄公二十六年。

“如楚”乞师,乞之得不得,未可知之辞也。“告耀于齐”,犹曰如其移之于国中云尔,知桓公之不遏耀也。自记。庄公二十八年。

“季子来归”。以为旌其贤,亦可通。然诸侯兄弟,有称字之例。以君命出入则名之,君前臣名之义也。出奔则亦名之,绝也。非此族也,则字之。自记。闵公元年。

以仲孙、高子为天子之命大夫,于理为长。盖是时齐威首行尊王之事,故请于天子而命之。自记。闵公元年

以前皆称利,外之也。至伐郑之役举国号者,将有齐桓膺惩之事,不得复举州也。欲有其末,先具其本,故变州举国。自记。僖公元年

“灭夏阳”,“执虞公”,晋人必将有辞以告于诸侯,故得而书之也。灭号,灭虞,晋人讳其事而不告,故不得而书之也。自记。僖公二年。

江、黄不与伐楚,管仲明知楚必服,而又恐其就近蹂躏江、黄,或不能救,以速江、黄之祸,故姑令勿与。此与问包茅南征,同一权宜也。自记。僖公三年。

虞、号之灭,晋人盖修其祀而不以灭告诸侯也。《春秋》之作,“其文则史”,不告灭,故不书灭。然实则已灭矣,故夏阳不应书“灭”而书“灭”。又书“晋人执虞公“,比于灭国执其君之例,则两国亡之实录也。自记。僖公五年。

僖公贤者,凡常事会盟,概不行告至之礼。伐楚、伐郑,兹两役也,荆、舒是惩,史克为之作颂,公盖自以为功,而鲁人大之也。故独书“至”,行告至之礼也。自记。僖公六年。

苟息启伐虞之役,不谏申生之杀,导君不义,陷君不慈,区区拥立嬖孽而殉之,诚哉其匹夫匹妇之谅。孔父、仇牧、苟息,圣人据事书之耳。其死之优劣,孜其事实可见,书法不得而异也。自记。僖公十年。

先儒言,杀里克不以其罪,故不去官,固是。然克自与他弑君之贼不同,虽见杀于惠,国人犹或哀之也。朱子谓克自不当安于奚齐、卓之立,但不可杀之者,庶几可与权之论乎?自记。僖公十年。

《春秋》之书“螽”,壳梁子谓:“甚则月,不甚则时。”恐反言之,时当甚于月也。自记。僖十五年。

六鹢书“是月”,不止嫌与陨石同日而已,如止嫌同日,何不更著其日乎?或者“六鹢退飞”不止一日也。自记。僖公十六年。

“灭项”,《公》、《谷》蒙上文,以为齐人灭之;《左氏》以为“公有诸侯之事,来归而取项”,则鲁人灭之也。胡氏例:“内讳灭日取。”此不讳,公在外也。讳者,臣子所以施于君父。以纳三叛人不讳例之,胡氏之说然矣。或曰:“例以“城楚丘,鸟知非齐灭也,”曰:“城楚丘”,义也,且有我在焉,故使如内词。“灭项”,非义也,如齐灭而非我也者,使如内词其可乎?自记。僖公十七年。

蔡服属于楚旧矣,齐之盟,其非长楚明也。班陈、蔡于楚上,于楚始会盟而正之也。然则郑何以后?曰:“桓公没,郑首朝楚,斯役也,其郑赞之欤?郑畿内之邦,非陈、蔡邻楚者比也。《春秋》恶之,故仍其下楚而下之,曰是甘为服属者云尔。”自记。僖公十九年。

“梁亡”谁以告,而《春秋》书之?盖秦人具其事实以告,且避灭国之名也。实非秦罪,故仍之而书“梁亡”自记。僖公十九年。

雨不足以沾渥曰“不雨”,纯无雨曰“大旱”犹“无麦禾”与“饥”也。自记。僖公二十一年。

僖之“至自伐齐”,公盖自以为功而告至耳。危之说不可施于召陵,久之说不可施于此,故又有罪之说,凿矣。自记。僖公二十六年。

围宋之役,楚首序于诸侯之上矣,故君在行而人之也,不与其长诸侯也。公从而会之盟,不讳公何索也?没楚即讳公。自记。僖公二十七年。

晋文入国,不见于经,曰不告也。其定王室为求诸侯动,未有不告者矣,而不书,恶而削之也。以求诸侯故迎王,受田请隧,威取畿内之地,功微而过积矣。自记。僖公二十八年。

归不言其所自,卫侯郑言“自楚”,恶其于楚而自乎楚也。自记。僖公二十八年。

元复归于街,书“自晋”,恶其所自也,倚强国以讼君也。自记。僖公二十八年。

曹伯执不名而归名,与卫侯同义,皆始疾晋侯之专擅,而终乃本二君即楚去夏之非也。胡氏又蒐“货筮史”为义,曲矣。自记。僖公二十八年。

前年书“公朝于王所”,“诸侯遂围许”。不以王所致而致围许,犹成十三年“如京师”,会“伐秦”,不以京师致而致伐秦。盖鲁人告至,原以围许、伐廉耳,非夫子特笔。自记。僖公二十九年。

杀之败,恐当从《左》、《谷》作秦师。《三传》经文同异,苟非其义确然不易者,则从二人之言耳。自记。僖以三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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