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后本院等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林某、后本院等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0日于广东省江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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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粤0704刑初32号
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因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释放,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舒甜,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江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2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后本院于次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唐舒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至2月16日期间某日晚上,被告人林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工业园××号的××建设工地一集装箱内盗窃珠江牌五芯铝制电缆(型号不详)40米许,并装在其赣E8××××小汽车上带离现场。
2月26日凌晨0时20分许,林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镇××路水闸口集装箱内盗窃两条长约100米的电缆和水泵(品牌、型号均不详)一个,并装在其赣E8××××小汽车上带离现场。
3月6日凌晨2时许,林某在江门市江海区××街道××路××号××有限公司旁的集装箱内盗窃中大元通牌电缆一批(共价值人民币14635.48元,以下币种同),并装在其赣E8××××小汽车上带离现场。3月7日,林某将其中一部分电缆卖到江门市江海区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得赃款890元。
3月10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民警在江门市江海区××路××酒店附近盘查赣E8××××牌小轿车时,发现驾驶员林某有盗窃的嫌疑,遂将其传唤到案,并扣押电缆、断线钳等物品一批。
6月19日凌晨4时至5时许期间,林某在江门市江海区××街道××路××号××幢××有限公司附近一工地的集装箱盗窃三种型号的鑫缆通电线共计390米,并装在其赣E8××××小汽车上带离现场。
6月20日凌晨0时至4时许期间,林某在江门市江海区××路优巨新材料厂房路边的仓库盗窃广东东南牌电缆45扎(共价值9335元),并装在其赣E8××××小汽车上带离现场。7月8日,民警将林某传唤到案。
9月27日凌晨2时许,林某在江门市新会区××镇新沙加油站旁边中铁十七局工地盗窃永壹珠江牌电缆一批(共价值1847元),并装在其赣E8××××小汽车上带离现场,后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行政拘留12日。
10月5日,民警在江门市江海区××路××公寓××室抓获林某,并扣押其赣E8××××小汽车。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的作案工具小汽车、剪线铁钳等物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骆某胜、邓某津、黄某龙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赵某乐、被害人冯某超、熊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辩解称:1.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2.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0日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对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依法可减轻处罚。2.林某是初犯,法律意识淡薄,犯罪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法庭对林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23年1月至2月16日期间某日晚上,被告人林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工业园××号的××建设工地一集装箱内盗窃珠江牌五芯铝制电缆40米许。
2.2023年2月26日凌晨0时20分许,林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镇××路水闸口集装箱内盗窃两条长约100米的电缆和水泵一个。
3.2023年3月6日凌晨2时许,林某在江门市江海区××街道××路××号广东某某用品有限公司旁的集装箱内盗窃被害单位江门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中大元通牌电缆一批(共价值14635.48元)。3月7日,林某将其中一部分电缆卖到江门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
4.2023年6月20日凌晨0时至4时许期间,林某在江门市江海区××路××厂房路边的仓库盗窃被害单位××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广东东南牌电缆45扎(共价值9335元)。
5.2023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林某在江门市新会区××镇××加油站旁边××工地盗窃被害人熊某的永壹珠江牌电缆一批(共价值1847元)。同年11月5日,林某因本次盗窃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收缴作案工具剪线铁钳一把,追缴违法所得1770元的行政处罚。因林某于2023年10月5日至今已拘留30日,不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作案工具现场予以收缴,现场追缴违法所得1770元,罚款1000元已缴纳。
综上,林某盗窃数额共计25817.4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一)物证
1.由熊某提供的同款被盗电线,证实4芯电线的外观是黑色,里面是紫铜芯,组成里面4条颜色分别是蓝、黑、褐黄绿相间的颜色,电线表面喷印有“广东某某电缆有限公司”、“RVV”、“4×2.5mm2”等内容;5芯电线的外观是黑色,里面是紫铜芯,组成里面5条电线的颜色分别是蓝、黑、灰、褐、黄绿相间的颜色,电线表面喷印有“RVV”、“5×2.5mm2”等内容。林某确认系其于2023年9月27日盗窃的同款电线。
2.骆某胜提供电线4捆,证实是其向林某收购的电线。
3.民警于2023年3月10日从林某处扣押的汽车(赣E8××××)1台、玛莎拉蒂的钥匙和东风标致的钥匙各1把、电线(粗细各1条,冯某超确认不是其公司被盗电缆)2条、铁锯、撬棍、锤子、断线钳、螺丝刀、撬棍、扳手等工具一批及2500元现金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二)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林某的身份信息。
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林某的到案经过,没有自首、立功情节。
3.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证实林某没有犯罪前科。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证实赵某乐被盗电缆价值共计14635.48元;王某立被盗电缆、水泵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冯某超被盗电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熊某被盗电缆价值共计1847元;刘某华被盗电缆价值共计9335元;赵某碗被盗电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林某没有吸毒。
6.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于2023年11月4日对林某盗窃新会中铁十七局的事实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收缴作案工具剪线铁钳一把,追缴违法所得壹仟柒佰柒拾元。林某于2023年11月6日已交罚款,于2023年11月6日被收缴违法所得1770元。
7.车辆查询信息,证实赣E8××××东风标志小汽车车主是林某。
8.情况说明,证实2023年3月10日民警在江海区××路××酒店往南盘查赣E8××××小汽车时,发现驾驶员林某有盗窃嫌疑,其供述于2022年2月前后多次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江海区等地盗窃工地电缆,并带民警辨认出外海××幼儿园西北向斜对面施工现场盗窃“水线”,民警联系工地负责人梁某文,其表示被盗约10米左右铝线,因金额太小,负责人不追究,没有报警;林某指认江海区万达广场后面路段路边一集装箱内盗窃电费,经某某装箱租售公司负责人,其反映无法查询出租何人,无法查询被盗事主;林某指认蓬江区荷塘镇××机械厂北面工地内的一个集装箱盗窃“水线”,并称集装箱已经不在了,因此处工地已完工,侦查员无法查找到被盗事主;从骆某胜处查获的电缆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1)民警于2023年3月10日在江门市江海区××路××西门路段所驾驶的标致小汽车(车牌:赣E8××××)进行搜查,扣押手机(vivo牌1部、苹果1部)2部、现金2500元、汽车(赣E8××××)1台、玛莎拉蒂的钥匙和东风标致的钥匙各1把、电线(粗细各1条)2条、铁锯、撬棍、锤子、断线钳、螺丝刀、撬棍、扳手等工具一批。于2023年4月8日将手机(vivo牌1部、苹果1部)2部、汽车(赣E8××××)1台、车钥匙(东风标致)1把发还给林某。
(2)民警于2023年7月8日在江门市江海区××湾××幢门前停车场对林某驾驶的赣E8××××标致牌小轿车进行搜查,扣押手机(vivo牌1部、苹果1部)2部、汽车(赣E8××××)1台、东风标致钥匙1把。于2023年7月15日将两部手机(vivo牌1部、苹果1部)发还给林某。于2023年7月26日将汽车(赣E8××××)1台、东风标致汽车钥匙1把发还给林某。
(3)民警于2023年10月5日在江门市江海区××路××公寓××室对林某的人身、名下汽车进行搜查,扣押手机(苹果牌一部、vivo牌一部)2部、银行卡6张、身份证、行驶证、港澳证各1份,人民币现金730.5元、汽车钥匙2把、汽车(赣E8××××)1台、剪线电铅1把。于2023年11月6日将人民币现金730.5元、火机1个、大众钥匙1把、手机(vivo牌1部、苹果1部)2部、行驶证、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各1件,银行卡6张发还给林某。
(4)民警于2024年1月12日扣押林某的标致小汽车,并随案移送。
(三)鉴定意见
民警于2023年3月6日对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江门某某有限公司提取20个擦拭子,其中1-19号未检出有效STR分型,20号检出有效STR分型。
民警于2023年6月19日对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卫浴旁工地进行勘验。勘验时在现场门外挂锁、大门黑色拉手各提取到一份可疑斑迹,未检测出有效的STR分型。
(四)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于2023年3月2日对江门市蓬江区××路水闸口对面空地的集装箱进行勘验,在集装箱门的明挂锁提取一份擦拭子,在铁门拉手提取一份擦拭子,在铁门侧边提取一份擦拭子,在铁门框上提取一份擦拭子,在铁门内侧提取一份擦拭子。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于2023年3月6日11时30分对江门市江海区××有限公司仓库(一集装箱)(西面是广东某某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勘查。在集装箱旁地面上有一把挂锁,提取到四处可疑斑迹;集装箱门闩上提取到两处可疑斑迹;在门把手上提取到一处可疑斑迹;在集装箱窗户上提取到两处可疑斑迹;在集装箱窗户旁地面上提取到两枚烟头,在集装箱铁皮上提取到四处可疑斑迹;在集装箱门内侧提取到一处可疑斑迹;在集装箱内一黑色纸皮盒上提取到一处可疑斑迹;在集装箱的两个编织袋口处提取到一处可疑斑迹。其余未发现异常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于2023年4月5日对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工业区××号××建设工地进行勘验,摆放被盗电线的集装箱已经搬走不在现场处,最早发现电线被盗的时间是2023年2月16日,经勘查未发现可疑痕迹或物证。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于2023年6月20日对江门市江海区某乙材料厂房路边仓库进行勘验,共有两间仓库(分别标记为1号仓库和2号仓库)疑似被盗。1号仓库大门门锁被破坏,在1号仓库大门上提取到三处可疑斑迹,在仓库内一电箱提取到一处可疑斑迹。2号仓库大门门锁呈破坏状,在大门提取到一处可疑斑迹,在挂锁上提取到一处可疑斑迹。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于2023年6月19日对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卫浴旁工地进行勘验。现场南侧电箱与机械电线破坏,北侧是一间简易房,大门呈打开状态,门外挂锁完好,提取到一份可疑斑迹,在大门黑色拉手发现可疑斑迹。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于2023年9月27日9时20分到江门市新会区××镇××加油站旁边××工地进行勘查,现场未发现痕迹物证。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民警于2023年4月8日对林某的手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进行提取,林某于2023年3月3日收到微信昵称“×样”转账585元、于2023年3月5日收到微信昵称“×样”转账2550元,于2023年3月7日收到微信昵称“×样”转账890元,林某确认系其将偷的电缆和水线卖给江门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老板的交易记录。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10月5日,骆某胜与林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记录有31条,其中2023年9月27日骆某胜向其扫码支付1470元、9月30日骆某胜向其扫码支付1066元、10月5日骆某胜向其扫码支付830元。微信昵称a佳盛(高价废料回收)136×××*2287于2023年10月1日09时46分向林某的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2000元。
3.侦查报告,证实经排查案发现场荷塘东堤三路水闸口工地附近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2月26日0时18分,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深色汽车到达现场,0时22分至0时32分在案发现场停留十分钟,2时33分驾车离开,沿南华东路、荷塘大桥、外海大桥方向行驶。经人脸识别,林某与出现在案发现场驾驶深色车辆的男子的相似度达100%。
4.图侦研判报告,证实经排查中心现场广东某某用品厂附近监控,2023年3月6日1时50分发现一辆灰色小车(赣E8××××)驶至现场周边,气候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从主驾驶位置下车,下车后步行到摆放于路边的集装箱旁,并从窗口处向里面窥看,其后返回汽车旁边驾驶汽车至集装箱旁,停留33分钟后于2时58分驾驶汽车;后沿胜利南路、金瓯路、永康路、高新西路、金辉路,3时23份行驶至彩虹路龙溪路与江睦路之间的路段,在该路段逗留约30分钟(该路段有多间废品回收站),3时53分从江睦路路口驶出,后沿东睦路、科苑西路、连海路,4时01分驶向港澳码头后消失。经人脸识别,林某与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相似度达96%。3月7日凌晨2时44分至3时18分期间,该车辆再次到该处意欲盗窃,后被工地保安发现而离开。
5.图侦研判报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经排查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卫浴旁工地附近监控,2023年6月19日04时09分嫌疑人驾驶一辆灰色小轿车到××路中国某某公司门口停留,04时20分嫌疑人从小轿车下车,身穿一件黑色外套,步行前往小轿车后方前进离开监控范围,时隔5分左右,4时25分嫌疑人步行回到车驾驶车辆,4时28分嫌疑人再次驾驶作案车辆往易洁卫浴玻璃厂方向前进,时隔26分钟后,4时54分嫌疑车辆经过××路方向前进,4时59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车牌号:赣E8××××)途径金瓯路与连海路交界后消失。
6.图侦研判报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经某某材料厂房附近监控,2023年6月19日23时48分嫌疑人驾驶一辆灰色小轿车经过××工地门口监控往新会睦州牛古田方向,23时48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经过牛古田监控到连海路的尽头,23时49分嫌疑人将作案车辆停放在连海路尽头位置,23时56分嫌疑人下车步行到再生回收工地围栏外物色作案目标,后步行回到停车位置,23时59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离开停放作案车辆位置。6月20日0时4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经过牛古田监控卡口位置往新会睦州方向(嫌疑车辆经过牛古田卡口,车牌号为赣E8××××),0时8分嫌疑人将车辆停放在牛古田监控画面左边连海路尽头位置。时隔62分钟后,6月20日1时11分嫌疑人从停放作案车辆位置步行往案发工地方向,1时12分嫌疑人对工地外围栏破坏,1时17分嫌疑人对工地外围栏破坏后,步行回到车辆位置放东西,随后步行进入到工地,1时38分嫌疑人在工地内实施盗窃行为,将电缆搬到围栏边,2时3分嫌疑人在工地内实施盗窃行为将电缆搬到围栏边,后步行回到停放位置,2时9分嫌疑人从停放作案车辆位置驾驶一辆灰色小轿车(车牌号:赣E8××××)出来,2时10分嫌疑人驾驶车辆停放在破坏的围栏边,2时13分嫌疑人在围栏边将盗窃得手的电缆搬到作案车辆后备箱中,2时14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再次停放到路的尽头位置停放,时隔22分钟,02时36分嫌疑人步行往围栏边方向前进,02时36分再次步行到被破坏的围栏边进入工地,直至03时55分嫌疑人一直在工地内实施盗窃行为,多次将盗窃的电缆搬到围栏边位置摆放,后步行往停放作案车辆位置,03时57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往在被破坏的围栏边位置停放,03时57分直至04时13分嫌疑人将摆放在围栏边的电缆搬到车上,04时14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离开连海路昆明××工地。时隔9分钟后,04时23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途径连海路与彩虹路交界往江睦路方向行驶,04时25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途径科苑东路T字路口往江睦路方向,04时25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途径江睦路与清澜路交界往高新东路方向。时隔19分钟,04时52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途径旧江睦路七西工业园区监控路段往金瓯路方向前进,04时55分嫌疑人驾驶作案车辆途径连海路卡口监控路段往高新东路方向后消失。林某确认监控视频中出现的车是其本人的车,确认监控视频中出现的其本人。
7.视频侦查报告,证实2023年9月27日01时04分嫌疑人驾驶车辆出现在新地白顷村,01时33分途径大鳌桥,01时36分出现在大鳌桥岗,02时55分嫌疑人作案后驾驶车辆离开,03时05分经过礼乐卡口,03时14分经过江睦路礼东路路口,03时30分经过明星村尾出入口,11时0分经过江门七西工业园区门前。
(六)证人证言
1.证人骆某胜的证言,证实2023年9月27日11时许,一个开银灰色东风标致牌小汽车的人从车上下来问其收不收废品电线,其说收,每斤12元。于是他就在车尾箱里面抬出一大捆黑色的电线,放下地上,然后其就去拿称出来称那些废品电线,在交易的过程中,其向他咨询过这些电线是在哪里来的,他说是工厂处理不要的废品电线。其觉得没问题之后就直接把钱转给他了,他给了一个微信的收款码给其扫,其就转了1470元给他,按每斤12元左右,当时大概收了122.5斤。2023年9月30日早上8时许,他又开车来到其的废品站出售废品,其转了1066元给他,但是其忘记他卖给其什么东西了。2023年10月5日早上7时许,其刚起床,他又一次开车过来,这次他卖给其的是电线,卖了69斤左右,一共是830元。其只记得2023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5日,这三次有两次是卖电线、一次不是电线的其他废品,其中出售的电线全部都是黑色外观的电线,不是全新的,有长有短,内芯有不同的规格,比较零散,这些电线没有被剥皮。因为时间比较久,其他的转账记录其不记得当时是收购什么东西了。
骆某胜辨认出林某是向其出售废品的男子。
2.证人邓某津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1日上午9时许,有一个男的开车来其等店里,说要卖废品水线,他从车里拿了一些电线下来,其问他这电线是从哪里来的,他说是废品来的,其看到电线带有泥土,所以其也没有多疑,以为是工地用剩了的废料就收购了,他提供的电线大概有60多公斤,其按照30元/公斤收购,收购价钱一共2000元,然后其用其老公的手机,扫了对方的微信二维码,一次性转了2000元给对方,对方的微信二维码昵称是“工地,忘记。”。其在收购电线后的第三天就把电线卖了,是现金交易,没有电子交易记录。
邓某津提供营业执照,证实江门市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卓某佳,经营地址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路××号××幢首层自编之九。
邓某津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于2023年10月1日9时46分05秒向微信昵称“工地,忘记。”扫码支付2000元。
3.证人林某琼的证言,证实江门市江海区某某环保有限公司是做废品回收的。2023年1月至今,粗的那种直径约5cm的电缆从来没有收购过,一般像这样规格的电缆,都是要所在单位出具相关凭证才能回收的,其等那里开业至今都没有收过这些电缆。1.5cm-3cm左右的电线就很多,有些是机器连接线,有些是电线,这些电线其等只收零散的那种,完整的一捆捆,其等都不收。其没什么印象有人频繁多次在其废品站出售电缆电线,其不认识叫林某的人。其平常收购电线是按每公斤2元至8元左右不等的价格收购,线皮容易剥的价钱就高点,不好剥的就便宜点。其等一般都会询问客人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还是现金结算,其等会根据客人的需要结算给对方。根据其的微信交易流水,其于2023年3月3日17:56分向微信昵称“森林迷了鹿”扫码支付585元;于2023年3月5日14:39分向微信昵称“森林迷了鹿”扫码支付2550元;于2023年3月7日16:17向微信昵称“森林迷了鹿”扫码支付890元。其已经想不起来这三笔是什么交易,其不清楚“森林迷了鹿”是哪个人,其微信里没有这个人。
林某琼提供交易流水明细,证实其使用微信(微信号:××*31)于2023年3月3日17:56分向微信昵称“森林迷了鹿”扫码支付585元;于2023年3月5日14:39分向微信昵称“森林迷了鹿”扫码支付2550元;于2023年3月7日16:17向微信昵称“森林迷了鹿”扫码支付890元。
林某琼无法辨认向其出售废品的人。
4.证人郑某基的证言,证实江门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和五金废品站是同一家公司,营业执照上是用江门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的名称注册的,五金废品站是其的店名。五金废品站是其本人在经营的,其是该公司的法人,是从2020年5月开始经营的,业务主要是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回收,其等没有回收电线和电缆。收购废品时其等没有登记对方的信息,其等都会询问对方废品的来源,基本上都是说自己的拿来卖。收购废品结算给对方的支付方式有很多种,主要是现金交易。其妻子没有回收过电线和电缆,其等夫妻不是一直一起在五金废品站经营生意的,有时其会外出办事,其不在的时候,其妻子能够单独经营,她要是回收了废品一般都会跟其说的。现在回收电线(杂线)大概是人民币5元至10元左右一公斤,电缆的价格大概是人民币2元一公斤起步,至于最高多少,其不是很清楚,其经营的五金废品站没有回收过私人拿来卖的电线和电缆。
郑某基提供营业执照,证实江门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郑某基,地址位于江门市江海区东宁路46号A5、A6号地B20号。
郑某基无法辨认向其出售废品的人。
5.证人卓某坤的证言,证实其忘记其经营的废品站叫什么名字了,公司的法人是其,大概是2020年开始经营,是其和其父亲一起经营的,废品站的业务主要是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回收。最近有回收一点电线,都是装修工人、工厂搬迁时,工厂的工作人员、老人拿过来,电缆就没有收过。收购废品时一般是以现金、支付宝、微信的方式进行交易,主要是微信交易。其父亲没有回收过电线和电缆,其父亲收购废品时一般都会跟其说,因为他不知道废品的收购行情。回收电线主要是看电线的含铜度,铜的含量越高价格就越高,通常电线(杂线)大概是5元至10元左右一公斤。电缆主要是看含铝度和含铜度,回收的价格说不清楚。
卓某坤无法辨认向其出售废品的人。
(七)被害单位、被害人陈述
1.被害单位王某立的陈述,证实2023年3月2日11时左右,其和几个同事到荷塘镇工地,想去集装箱取十几天前摆放在该集装箱内的两条电缆和水泵处理使用,到了工地就发现该集装箱的锁被人撬坏了,其等就进去查看,发现原摆放在该集装箱内的两条电缆及一个蓝色水泵不见了,于是其就拨打电话报警,现场没有监控。被盗两条电缆、一个水泵,电缆是两条长约100米的电缆,是使用黑色表皮包裹的,电缆铜芯被蓝色、黄色、红色、绿色,双色5种颜色表皮包裹组成,品牌是管道工珠江牌,型号是pvv电线,规格5*6平方,是2020年在广州以一条3000元的价格购买的,被盗电缆现价值约5000元;水泵颜色是黑色的,材质是铁的,品牌:浙江某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型号:WGD15-15-1.5,配管内径:50mm,流量:1.5立方每小时,电压:220V,扬程:15M,转速:2860Min,电流7.5A,频率:50HZ,功率1500瓦,重约15公斤,其他不详,该水泵是2022年7月在广州以200元购买的,现价值约100元。其无法提供被盗财物的单据或发票。
2.被害单位赵某乐的陈述,证实其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某乙有限公司旁,门牌号是75号。2023年3月5日下午18时许,其下班前把仓库的大门锁上了,到了2023年3月6日早上10时许,公司的保安就发现仓库的大门锁被撬开了,里面的电缆都被盗窃了。2023年3月7日凌晨3时许,又有一批人过来盗窃,当时就被保安发现了,但是人没有抓到,第二次没有被盗窃走财物。被盗财物:1.4*185+1*95的规格,被盗了9米,每米的单价是576.31元,共价值5186.79元;2.4*150+1*95的规格,被盗窃了12米,每米的单价是442.28,共价值5307.36元;3.4*95+1*50的规格,被盗窃了10米,每米的单价是275.86,共价值2758.6元;4.4*25+1*16的规格,被盗窃了60米,每米的单价是78.57,共价值4714.2元;5.型号是BV2.5,被盗窃了7卷,每卷的单价是180,共价值1260元;6.型号是BVR2.5,被盗窃了2卷,每卷的单价是191,共价值382元,以上共被盗价值19608.95元。两次锁都是被撬开了,这些电缆是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购买的,放在仓库内的右边。
赵某乐提供发票、销货清单等,证实型号BV2.5,每卷的单价是180元;型号BVR2.5,每卷的单价是191元;电缆4*185+1*95的规格,每米的单价是576.31元;电缆4*150+1*95的规格,每米的单价是442.28元;电缆4*95+1*50的规格,每米的单价是275.86元;电缆4*25+1*16的规格,每米的单价是78.57元。
3.被害单位黄某龙的陈述,证实其是江门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公司当时的报警人员赵某乐现已离职,其过来补充情况。其公司被盗窃了以下电缆:4*185+1*95电缆被盗9米,每米的单价是576.31元,共价值5186.79元;4*150+1*95电缆被盗窃12米,每米的单价是442.28元,共价值5307.36元;4*95+1*50电缆被盗窃10米,每米的单价是275.86元,共价值2758.6元;4*25+1*16电缆被盗窃60米,每米的单价是78.57元,共价值4704.2元;bv2.5电缆被盗7卷,每卷长30米,一卷电缆的单价是180元,共价值1260元;bvr2.5电缆被盗2卷,每卷长12米,一卷电缆的单价是191元,共价值382元。电缆是2022年8月至12月购买的。被盗的4*150+1*95电缆是其等公司定制的,市场上是没有流通实物的。
4.被害人冯某超的陈述,证实其放在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工业园××号的××建设工地附近的一蓝色集装箱内的电缆被盗了,其最后一次见到被盗电缆是在2023年1月15日左右,发现该电缆被盗是2023年2月16日,其过完新年回来工作才发现不见了。被盗了一条40米左右珠江牌的电缆,型号是150平方的五芯铝制电缆,五芯电缆是指3条火线、1条零线和1条地线,150平方是指直径约85毫米电缆,每米的购买价80元,价值损失3200元。被盗的电缆是2023年1月8日其向一名微信昵称“中保:珠江电线电缆陈×”所在的公司购买的,该公司是在佛山,当时购买了150米的150平方厘米的五芯铝制电缆,刚好用剩40米左右放在该蓝色集装箱里面的床底。集装箱是有上锁的,发现被盗时该锁已经被撬坏,集装箱内没怎么被翻抄过,其有购买电缆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购买单据。
冯某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收据,证实其于2023年1月8日使用微信(微信昵称“冯?×超”,微信号:××*12)向微信昵称“中保:珠江电线电缆陈*137×××*6829”(微信号:××*22)购买150米的3×150+2铝缆,单价为每米80元。
冯某超提供××建设工地集装箱照片。
5.被害单位刘某华的陈述,证实2023年6月19日16时许,其公司将被盗电缆头尾线送到江门市江海区××路××厂房路边的仓库处,当时公司送了约300公斤过来,直到2023年6月20日7时许,其发现电线与电缆头尾线不见了,于是立刻查看监控,发现于当天1时至4时许至少有两名陌生人进入仓库内搬运电线与电缆头尾线。当天共有两间仓库被盗,其中被盗电线的仓库为水电班组仓库,库门的锁坏了好几天;另一间仓库紧挨着水电班组仓库,库门的锁被盗了。被盗的电线有两种:1.型号:ZN-RVS,规格2*1.5,皮身有黄色、红色与蓝色;2.型号:ZN-BVR,规格2.5,皮身有黄色、红色与蓝色。当时仓库里一共有1号电线25扎,2号电线20扎,于2022年11月在广东某某电缆事业有限公司分别以252.3元与179.6元每扎的单价购买的,一共损失45扎,价值24370元。电缆头尾线是生产过后是工业废品,回收的价格约45元一公斤,估计被盗300公斤左右,价值约13500元。电线没有开封使用过,其确定工人没有使用过电缆。
当时其等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被盗财物的发票中,注明是货物名称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N-RVS2*1.5,单位扎,数量220,就是说其等公司当时是购买了220扎ZN-RVS2*1.5型号的电线×电缆,后来使用了一部分,最后被盗的数量是电线甲,型号ZN-RVS,规格2*1.5,被盗25扎;电线乙,型号ZN-BVR,规格2.5,被盗20扎。
刘某华提供发票,证实广东某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开具发票,型号:ZN-RVS,规格2*1.5,每扎的单价是252.3元;型号:ZN-BVR,规格2.5,每扎的单价是179.6元。
刘某华提供授权委托书,证实其受广东省化州市某某公司的委托,处理广东江门××厂房工地财产被盗的相关事项。
6.被害人赵某碗的陈述,证实2023年6月19日7时许,其工人在江门市江海区××街道××路××号××幢××卫浴有限公司附近一工地发现集装箱上的铁丝被剪断,锁被撬开,同时集装箱内与外部正在使用的电缆被剪断偷走了,于是立刻查看监控,发现只能看到来偷其电缆的人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被盗电缆有3种,1.5*6平方电缆/鑫缆通60米,每米26元;2.4*4平方电缆/鑫缆通300米,每米10.5元;3.2*1.5平方电缆/鑫缆通30米,每米3元。清点后一共损失了约300斤电缆,价值约4800元。被盗的电缆是正在使用的,被盗的电缆有的裸露在工地上,有的放在集装箱内。被盗的电缆是于2023年3月28日全新购买的,4月份安装使用的,6月17日左右放在集装箱内,电缆从安装开始每天都在使用。集装箱附近没有监控,但是工地附近有监控,通过监控可以看到2023年6月19日4时许有一辆车辆(偏灰色)在搬运电缆。
赵某碗提供收款收据,证实其于2023年3月8日购进5*6平方电缆/鑫缆通60米,每米26元;4*4平方电缆/鑫缆通300米,每米10.5元;2*1.5平方电缆/鑫缆通30米,每米3元。
7.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2023年9月27日早上7时许,其从××工地宿舍走过去工地那边工作,去到工作的地方发现电线不见了,然后其就走过去工地里面的小商店问老板:“我工地的东西不见了,你有没有看见谁拿了没有?”老板说:“今天2时许有一辆小汽车开进来,直接开到工地那里停下来,你去查一下监控。”然后,其继续去工地那里安排人员工作,安排完工作之后,9时3分其才打电话报警。其不知道现场的车是什么车,商店老板只记得车尾灯一边不怎么亮,具体什么车就不知道了。被盗的电线都是国标的,黑色的外皮,一共有4条,每条50米左右,有2条是由4芯的铜线组成的,有2条是由5芯铜线组成的,这些电线是其在2023年3月份在湖南某某五金店购买的,被盗电线的价值是2200元和2400元,一共4600元。被盗电线的电箱是没有上锁的,工地没有监控,也没有专门的人看管。被盗的电线是属于其个人的。
其带了其于2023年9月27日在××镇××工地被盗的4芯电线和5芯电线各一条,这两条电线就是在2023年9月27日被盗电线的同款,分别是一条黑色的4芯电线,外观黑色,里面是紫铜芯,组成里面4条颜色分别是蓝、黑、褐黄绿相间的颜色,电线表面喷印有“广东某某电缆有限公司”、“RVV”、“4×2.5mm2”等内容;另一条是5芯电线,外观黑色,里面是紫铜芯,组成里面5条电线的颜色分别是蓝、黑、灰、褐、黄绿相间的颜色,电线表面喷印有“RVV”、“5×2.5mm2”等内容,这是同一个厂家生产的,提供的这两条电线是在工地现场找到的。其还找到两张购买电线的收据,收据上的电线平方数(收据上写4×42和5×42)和提供的电线上印的平方数(电线表面喷印4×2.5mm2和5×2.5mm2)不一样,应该是因为称呼写法不同,准确的规格应该以电线实物以及电线生产厂家在电线表面喷印的规格(电线表面喷印4×2.5mm2和5×2.5mm2)为准。被盗的电线是其在2023年3月8日使用现金支付购买的,到2023年9月27日被盗窃时已经使用了203天,购买的电线有7年的规定使用年限,根据成新公式,1-(电线使用时间/电线规定使用年限)×100%,计算出其被盗窃的电线成新率是92%。
熊某提供收据,证实其于2023年3月8日从某某场8栋永诚五金店购入两种规格的电缆,一种是5×42电缆,价值2400元,一种是4×42,价值2200元,两种共计价值4600元。
(八)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有盗窃行为。其记得刚过完元宵节之后,其自己开赣E8××××的银灰色标致牌小汽车过来江门,因为其之前是在江门这边工作的。第一次是2023年2月初,具体日期其不记得了,在那天凌晨1点左右,在蓬江区××镇的一处工地,具体的位置其说不清楚,后来其带民警去现场辨认,那个地址是在蓬江区××镇××路××机械厂北门的工地,其当时在该地的集装箱内盗窃了一捆“水线”,重量大概几十斤,当天下午13时至14时就以450元左右的价格卖到江海区外海高新区××路××号的废品站,当时是以现金交易的。第二次大概是过了10多天,具体日期其记不太清楚,其开赣E8××××的银灰色标致牌小汽车到蓬江区××镇××工地附近的集装箱内盗窃了两三捆“水线”,重量大概有60公斤,当天下午14时左右就以1斤10.5元的价格卖给江海区外海的江门市某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当时是该废品站的老板娘收的“水线”,以现金的形式给了其1400元多点。第三次大概过了几天,具体日期其记不太清楚,当天凌晨3点多,其开赣E8××××的银灰色标致牌小汽车到江海××后面的工地的路边,在该路边的集装箱内偷了三捆多一点的“水线”,因为这个集装箱内的“水线”比较散,当天14时左右以1斤10.5元的价格卖给江海区外海的江门市某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老板娘,卖的价格是1400元左右的现金。又过了几天,当天凌晨1点多,其开赣E8××××的银灰色标致牌小汽车到江海区××幼儿园附近的水闸口旁边的工地,在该工地上面的集装箱内偷了一捆多一点的“水线”,当天14时左右以1斤10.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江海区外海的江门市某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老板娘,当时老板娘是以微信转账给其的,大概金额是500多元。第五次应该是过了几天,其当天开赣E8××××的银灰色标致牌小汽车去到中山市古镇,具体的位置其不记得了,所以没办法指认现场给民警。当天凌晨3点钟左右,其在古镇一个集装箱内偷了1、2捆“水线”和一些电线,当时以1斤10.5元左右的“水线”价格和1公斤32元的电线价格卖给江海区外海的江门市某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老板娘,当时她以微信将2500元左右转给其。第六次是过了几天,当天凌晨1点钟左右,其开赣E8××××的银灰色标致牌小汽车去到蓬江区××镇万洋建设工地旁边的集装箱内盗了一截电缆约20斤重左右和一小捆“水线”约10斤重左右,电缆和“水线”其放在车上,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最后一次是在2023年3月6日凌晨2时左右,在江门市江海区某丙有限公司北门附近路段的一个集装箱内偷了一捆“水线”、几十斤散装电线和一捆多一点的散装电缆,还有一点剥了皮的电缆里面的铜线,当时其以38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江海区外海高新区××路××号的废品站的老板,当时是以现金结算的。当时在江门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北门附近路段的集装箱内偷的电线电缆并没有卖完,其于2023年3月7日下午16时左右卖给江门市某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老板娘,当天她以微信转了八九百元给其。其都是使用其妈妈的微信来收取卖电线电缆的钱的,微信昵称是“森林迷了鹿”。其盗窃所得的电线电缆只卖给江海区外海高新区××路××号的废品站和江门市某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卖的“水线”价格基本上都是10.5至11元1斤,电线价格是15至16元1斤,电缆的价格是20元1斤。
2023年6月19日4时许,其有到过江门市江海区某某玻璃卫浴厂旁工地附近,其只是将小轿车停在附近的路段上睡觉,累了就下车走一走。其没有在江门市江海区某某玻璃卫浴厂旁工地盗窃。
2023年6月19日23时许,其是有到过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工地附近,那边有江河,其看到有人在钓鱼,其就在那里看别人钓鱼。其在附近看看有没有地方钓鱼,其就进入到里面的工地看有没有鱼钓。其没有破坏掉围栏,其就路过看到有个被破坏的围栏口,其就从围栏口进去工地。其从围栏口出来后,其把车停在围栏口处,停了约2个小时,其在车内打了一会游戏,然后肚子痛,就从围栏口进去上了厕所,之后其就回到车内眯了一会,然后其就离开了。其没有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工地内盗窃电缆和电线。
其于2023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从江门市江海区开车来新会寻找盗窃目标,经过江门市新会区××镇××工地门口,观察四周没有人看守,于是开车进去工地盗窃了一批电线,装进其车里的后备箱,电线一共是4捆,每捆有几十米长,总共约40公斤,其盗窃完了马上驾车返回江海,然后其将盗窃的物品卖给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村工业园××路一废品回收站(老板姓骆,男性),卖了大概900元。其于2023年9月29日3时许和2023年9月30日2时许,在江门市江海区某工地盗窃电线,工地的具体地址其不记得了,记得工地是在江边的,四周比较荒芜,其将这两次盗窃的电线分两次卖给不同的废品回收站,分别是于2023年9月30日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了上述废品站老板骆生,于2023年10月1日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了另外一个废品回收站老板,老板微信昵称:a××(高价废料回收)136×××*2287,这个废品回收站是在江门市江海区,具体地址其不知道,距离骆生的档口大概2-3公里。其不知道上述两个废品回收站老板是否知晓所回收的电线是盗窃赃物。
其盗窃了睦州镇××工地的电线后,电线一直放在其车后尾箱,其于2023年9月27日10时许去找废品回收站销赃,开车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村工业园××路,找到一个废品回收站,其不记得店铺名字。担心一次卖太多被人注意,其在这家店铺把其在睦州镇××工地所盗的4捆电线的其中3捆卖了,从中获利1470元。另外1捆比较小捆,其留在了和2023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在江海区盗窃的电线一起,在2023年9月30日上午8时许在江海区外睦路的同一家废品站(老板姓骆)卖了,从中获利1066元。在睦州镇盗窃的4捆电线中,剩下的1捆比较小捆的,卖了大概300元,其总共获利1770元。
辨认笔录,林某于2023年3月10日带民警从江海分局出发到达广东某某用品有限公司北门附近,辨认出广东某某用品有限公司北门附近的集装箱是其实施盗窃电缆的地方;辨认出江门市某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是其卖“水线”的废品站;辨认出××广场后面路段路边一集装箱是其实施盗窃的地方;辨认出江海区外海××幼儿园西北向斜对面施工现场是其实施盗窃的工地;辨认出江门市蓬江区××路则××玻璃加工厂北100米处的集装箱是其实施盗窃的地方;辨认出××建设工地的集装箱是其实施盗窃的地方;辨认出蓬江区××机械厂北面工地是其实施盗窃的地方(该集装箱已经不在);辨认出江海区××路××号的废品站是其卖“水线”的地方;无法辨认在中山市靠近横栏的盗窃地点。
辨认笔录,林某辨认出2023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5日向其收购电线和非电线物品的老板骆某胜;辨认出江门市新会区××镇××工地内是其2023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实施盗窃的地方;辨认出江门市江海区××村工业园附近的××路的废品回收站是其销赃的地方。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均经庭审示证和质证,取证程序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林某是否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2023年6月19日的犯罪事实。
经查,2023年6月19日江门市江海区××街道××路××号××幢××卫浴有限公司一工地的附近监控视频显示,林某驾驶车辆在上述地点附近经过并停留。林某辩称其只是吃完宵夜经过上述地点,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因上述监控视频离案发地点较远,且案发时间是晚上,无法看清林某在案发地点附近的具体行为。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证据可证实林某在上述地点实施了盗窃行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实施2023年6月19日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不予认定。
二、关于被告人林某是否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2023年6月20日的犯罪事实。
经查,林某对2023年6月20日江门市江海区××路××厂房路边仓库的附近监控视频进行指认,确认监控视频截图是其本人及其车辆。根据上述监控视频显示,6月20日凌晨0时至4时许,林某多次驾驶车辆停靠在上述地点的围栏边,并通过破坏的围栏缺口反复进出工地,从工地搬运东西到其车上。废品收购人员骆某胜的证言以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不认识林某,每次都是他自己开车过来的。其于6月20日4时49分向林某转账8800元,其不记得当时是收购了什么东西。至于林某辩称只是想到上述地点钓鱼,没有实施盗窃行为,骆某胜给其转账的是预支款的辩解,明显与上述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常理均不相符,故本院对林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实施2023年6月20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除指控的2023年6月19日的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外,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性,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其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对其余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于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前先行羁押69日,依法应折抵刑期。被告人林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缴纳罚款1000元,依法应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剩余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单位江门××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4635.48元;退赔被害单位广东省化州市某某公司人民币9335元;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1847元。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江门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某某公司、被害人熊某,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
三、随案移送的断线钳三把、扳手一把、螺丝刀二把、多功能锤一个、铁锤一把、铁锯一把、铁锄头一把、撬棍一个、电线两条,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长 | 冯晓莹 | |
| 人民陪审员 | 范琳琳 | |
| 人民陪审员 | 谭锦帮 | |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 ||
| 法官助理 | 张颖诗 | |
| 书记员 | 梁彩平 |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