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莎、王晓勇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 中华文库
| 杨莎、王晓勇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 蒲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09月09日于蒲城县 |
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438号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329427.3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120.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已向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案款,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8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43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徽) 蒲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