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灿龙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6日于湘乡市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381刑初30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灿龙,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大学文化,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街道昆仑桥社区黄家牌××3栋501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6日由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灿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朱灿龙饮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潭市镇政府经五里桥往湘乡市区行驶,途经某某幼儿园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李某驾驶的湘潭01XX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朱灿龙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遂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灿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07mg/100ml。经湘乡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灿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灿龙在现场积极救助了伤者,并在交警通知后及时接受了讯问。案发后,被告人朱灿龙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灿龙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系自首,建议判处朱灿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朱灿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灿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灿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朱灿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灿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彦军

(国徽) 湘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娌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发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