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恩庆、朱密影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朱恩庆、朱密影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6日于海城市 |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381民初7439号
原告:朱恩庆,男,汉族,身份证号210319194312210255。住辽宁省海城市同泽路42号楼1单元3层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女,汉族,系原告女儿,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朱密影,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苗,女,汉族,系被告女儿,住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朱恩庆诉被告朱密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恩庆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还有长兄朱恩吉、大妹朱密君、二妹朱密臣(已故),三妹朱密艳,四妹朱密秋,五妹朱密影,兄长朱恩吉生前未婚配无子女,是孤寡老人,多年来,朱恩吉一直在栗子村老宅独自居住,由原告和原告女儿为其买菜送药、房屋修缮、门窗更换、盘炕换锅炉、生病治疗事项并给予经济补贴。朱密君、朱密臣、朱密秋虽家在外省但都给予过朱恩吉生活费,三妹朱密艳从2003年母亲去世后,从未回过栗子村看望过朱恩吉,未尽任何赡养义务,五妹朱密影在西柳经商,未尽任何赡养义务。2021年春节期间,朱恩吉生病不能自理,原告就一直同住进行照料,并送村里诊所输液治疗,3月3日送至海城市中心医院神经科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原告让女儿通知了其他妹妹后,由原告负责白天陪护,女儿负责晚上陪护。3月8日朱密影及其子女、朱密艳以原告和女儿照料朱恩吉的目的是侵占房产,对原告女儿进行辱骂、让其滚犊子,同时要求原告交出替朱恩吉保管的身份证、房照、银行卡及密码,否则就要到原告女儿单位去闹,为避免争端,原告如数将上述证件及密码交给朱密影后,为避免扩大矛盾只能离开医院,护理由朱密影负责。3月12日原告扎完点滴后去医院看望朱恩吉,见他骨瘦如才神质不清,主治医生孙兴利和原告沟通说,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护理,原告和医生谈话时遭到朱密影及其子女、女婿阻挠和斥责,并严令医生不许向原告透露病情,导致发生争吵,他们叫嚣“你打啊,你打啊”,原告一气之下推搡了外甥女两下并无任何伤情,他们录相并报警,把原告送到南关派出所,原告本是耄耋之年,而且是结肠癌造口之人,警官看到都再三规劝双方和平解决,朱密影仍不同意调解,执意要求将原告治安拘留。次日原告便因呼吸衰竭送到市医院救治。通过医生得知3月15日朱密影为神智不清的兄长办理了出院手续。原告回到栗子村,未见到兄长,让女儿向大妹、四妹打听兄长情况,朱密影因让其他姐妹签署由她一人继承朱恩吉房产的文件遭到拒绝后,她们也再无联系。原告多次拔打兄长的手机却无人接听。直至4月9日,原告才得知兄长出院后便被送到养老院,不久就去世了。朱恩吉去世时,被告没有通知原告,私自办理丧事,至今原告不知道朱恩吉葬于何处。我与兄长朱恩吉多年来相依为命,兄弟情深,从退休后每日往返栗子老宅探望兄长已是我生活重心,我手术期间兄长在家为我拜佛烧纸,已经无法操持农活却还要种上一畦葱等我来取,之前每次兄长身体抱恙,都由我和女儿送医陪护,而重病之际却被弃于养老院无人照料,朱密影平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在朱恩吉病重之际利益熏心,本是同胞共乳,却不念手足之情,我与兄长两个白发老人就此不能相见,得知兄长死讯后,我夜不能寐,寝食难安,每想到兄长重病之际被弃于养老院孤苦无依,死后连上坟烧纸都不知去往何处祭奠,给我身心受到了巨大伤害,现已卧床不起。综上所述,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祭奠权,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密影辩称,办理朱恩吉后事是我的女儿田苗苗办理的,被告没有义务告知原告。到现在为止我依然不想告知原告。不同意赔付精神损失费,不同意道歉,也不同意告知原告朱恩吉的死亡时间、埋葬地点。
经审理查明,朱恩吉现已去世,后事由被告朱密影的女儿田苗苗办理。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亲属关系证明、照顾关爱协议、朱恩吉陪护证、微信聊天记录、朱江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上证据,以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朱密影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人格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涉案的人格权为祭奠权,祭奠权是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祭奠、吊唁的风俗行为,是作为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的。原告系朱恩吉的同胞兄弟,被告系朱恩吉的同胞兄妹。被告隐瞒朱恩吉去世的消息,自主的决定墓地安置地点,导致朱恩庆无法对朱恩吉进行祭奠,有违公序良俗,侵犯原告祭奠权。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赔礼道歉一节,因原告是朱恩吉的亲哥哥,也是主要负责照顾的人,如果一直照顾,怎么会不知道老人的近况如何,所以原告对朱恩吉的去世完全不知情也是有一定过错的,被告虽然私自处理了老人的身后事,但是也是照顾老人去世,主观上也不是故意隐瞒。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抚慰金和赔礼道歉一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密影告知原告朱恩庆,已故者朱恩吉的去世时间及安葬地点;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朱密影承担166元,原告朱恩庆承担33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时,加付16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洪俊
人民陪审员 王莹莹
人民陪审员 焦 明
(国徽) 海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