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1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9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第一点应分别情形解释于下:(甲)女子未嫁前与其同父兄弟分受之产应认为个人私产如出嫁挈往夫家除妆奁必需之限度外须得父母许可如父母俱亡须取得同父兄弟同意(乙)女子未嫁前父母俱亡并无同父兄弟此项遗产自应酌留祀产及嗣子应继之分至此外承受之部分如出嫁挈往夫家除妆奁必需之限度外仍须得嗣子同意如嗣子尚未成年须得其监护人或亲族会同意(丙)绝户财产无论已未出嫁之亲女固得对于全部遗产有承继权但依权义对等之原则仍须酌留祀产如本生父母负有义务(如债务养赡义务之类)亦应由承继人负担第二点女子被夫遗弃留养于父母之家其本生父母既许其分产自无禁止其与兄弟分受遗产之理第三点妇人夫亡无子而守志者不问其出嫁前有无承继本生父家之财产但既为守志之妇自得承受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