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8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8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市政厅拨补街地系属行政处分无论该处分是否违法并有无侵害人民权利只准受害人向该管上级行政官厅诉愿以资救济司法机关不得认为民事诉讼受理业经本院解字第三九号解释在案惟前项解释原指该官厅本于职权所为并无私人之侵权行为而言若当事人以私人资格假行政官厅之处分为侵害他人权利之手段者其被害人除得向该管行政官厅请求撤销其处分或向该管上级行政官厅诉愿以资救济外并得对于加害人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回复原状或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