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8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8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 项所称北廷伪公文书自系专指行政诉讼之裁决而言如裁决日期在该省隶属于国民政府领域以后者此项非法裁决当然无效 (乙) 查伪平政院裁决执行规则第二条行政诉讼事件经评事审理裁决后由平政院长呈报大总统批令主管官署按照执行等语即令裁决日期在该省隶属于国民政府领域以前如果未经核准盖印批行之程序仍无执行之效力 (丙) 原裁决主文与理由有无冲突既系属于特定案件之质问本院自未便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