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5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惩治盗匪暂行条例颁布后依该条例第十条及刑律第一条第二项前半之规定未经确定审判者固应依照该条例办理惟查惩治盗匪条例系对于刑律之加重规定依前述法条是被告人犯罪在先乃因提起上诉反受较重法律之适用于一般原则殊有未合民国四年颁布惩治盗匪法后即另定盗匪案件适用法律划一办法即属调和前后藉资救济敝院解字第二十号解释认该办法与党纲主义及国民政府法令尚无抵触可以援用意亦在此复以该办法与现在条例尚有未能尽合是以函商司法部另订新办法以资适用业经司法部拟定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三条呈奉国民政府第一五七号批准通行在案自可依据该细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