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7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点 (第一审直接受理原告诉人告诉之案件均未经检察官莅庭现在案已判决而尚未确定原告诉人可否于法定上诉期间内声明上诉抑或由原审配置之检察官调卷查阅依法办理) 应由检察官审查依法办理第二点 (上级法院所受理原告诉人上诉案件现二审正在审理中能否继续进行) 上诉既系在前可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