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4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第一点犯罪在刑法施行前而裁判在刑法施行后比较新旧刑法之重轻则应减免其刑者自较诸得减免其刑或不减免其刑者为轻第二点未遂罪之刑依刑律得减既遂罪之刑一等或二等依刑法得减既遂罪本刑二分之一申言之即系得减至二等或得减至二分之一为止则欲比较新旧刑之重轻自应以刑法得减二分之一之后与刑律得减二等之后较其轻重第三点已详本年解字第一九三二零四号解释第四点依刑法第二五二条所规定第二四零条至二四五条虽均为告诉乃论之罪但因奸致人死伤者其奸罪虽无告诉而关于死伤部分除轻伤仍依第三零二条办理外自可独立诉追第五点刑法第二七七条所谓之持有系将第二七一条及第二七二条所谓之持有除外而言例如因制造或吸食或输运而持有皆是第六点已详本年解字第一五六号解释第七点已详本年解字第一九三号解释第八点刑法第一八五条第三三二条所载担负登报之费用及刑诉法第九五条第一一三条所载赔偿之费用均系关于刑事之制裁自可由检察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