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37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3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第一点凡窃盗诈取侵占他人所有物无论自己有无共有关系均应依刑法各该条款论科第二点意图奸淫诱拐未满二十岁之女子其父母虽已亡故若有监护人或保佐人仍应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罪意图帮助而收受藏匿此项被诱人者则据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项处断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被诱人包括被和诱人在内与第三百十五条之情形不同设意图帮助而收受藏匿第三百十五条之被诱人即系该条之共犯第三点见本院二百零四号解释第四点罚金因犯贫得减至五分之一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定有明文此项减轻乃法院之职权毌须当事人之声请更不应延至执行时始行裁定凡科处罚金之案法院得参照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定其额数犯罪人是否贫困祇须于判决理由内加以说明毌须在主文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