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3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3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请解释二点 (一) 得以最初在县政府缴纳讼费收证为新证据视其回复原状之声请为有再审原因之抗告苟系不逾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二项所定期间上告审先予废弃驳回上告之决定后再受理本案 (二) 终审决定已无管辖该事件之上级法院存在自不得更为抗告除再审抗告外原法院不得率行更正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