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1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1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犯强奸或强制猥亵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或致重伤及因强奸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如有告诉权之人不愿告诉检察官得依伤害杀人各罪检举设被害人业已死亡并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或第二百十六条所规定之告诉人又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检察官不能指定代行告诉人仅得依伤害杀人各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