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0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点解释如下

  (一)各族房之长或公举之经理人首事等如果依该族规或惯例向有代理权者得由其代理起诉或被诉仍以该族房团体为诉讼主体

  (二)赎产之诉其计算诉讼标的价额应依其诉及上诉所声明之债权价额为准

  (三)立继后如另行出继他房其族长或族人因修谱或与自己承继权有利害关系者亦得出而告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