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0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日期不到场法律上尽有其他规定得以适用并非必须休止诉讼程序据来电所述如须适用上项程序应自迟误最后言词辩论日期起算但该日期传票必须有合法之送达再嗣后请求解释文件须依本院第一七一七号公函经由高等法院转送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