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0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刑法总则无易科罚金之规定刑法施行前判决确定之案及施行后判处徒刑拘役之案均不得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