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0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告在监狱或看守者原审法院之检察官应命将被告解送第三审法院所在地之监狱或看守所云云所谓应命二字即应由检察官以职权命令法警将被告解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