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甲乙之赁贷借系债权契约甲丙间之移转所有权系物权契约甲对乙固有遵守期限之义务而乙如未登记要不得以期限对抗于丙祇能向甲要求因不能遵守期限所生之损害赔偿是为至当之条理来函所称习惯 (永嘉商业习惯租赁店屋多无年限近来亦有断定年数限内不许加租揭业字样租札虽如此立若业主迫于经济断不能留业坐饥故或典或卖均听业主自便租赁者不能把持如租赁者若以年限未满争执由业主酌付搬工) 适与此项条理相合自可认为有法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