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8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于光绪三十四年元月间纳某乙为妾当年六月间即由该妾前夫某丙告诉官署由官署判交前夫某丙将某乙领回安度某乙受孕回归前夫某丙家六个月即生一子某戊月馀后由某甲追认取回抚育成人现年已二十岁某甲病故某甲之兄弟某己否认某戊有承继权并以异子乱宗告争到院正核办间而某丙参加诉讼主张某戊是伊嫡子特请追认归宗) 查甲与乙不问是否为婚姻关系而乙既为甲妾时受孕又经甲追认在先其戊自属甲子在甲之兄弟即不得以异姓乱宗出而告争而丙更无追认归宗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