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7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罚变更得为撤销原判理由刑诉法第三审虽有明文而第二审无之凡第一审在刑法未施行前适用刑律判决委无不合上诉第二审中应否依刑法第二条认为依裁判时之法律悉予改判) 应依刑法第二条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