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北京政府所颁行之修正吗啡治罪法依国民政府十六年八月十二日令文原准暂行援用惟现在刑法关于吗啡治罪法上犯罪已有规定该治罪法自应失效石地年在刑法并无科刑明文如化验其质料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列举之质料相同仍得依该条文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