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禁烟条例第十二载鸦片烟等类药品除由部征收特税另定规章外各省总局一律照值百抽五十税率粘贴部颁之印花票等因如果禁烟局系照另章已收特税应在第十二条所谓除外之列则该烟土虽未贴部颁印花尚难谓为违法否则依禁烟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禁烟局不贴部颁印花即不得滥用特许之权惟该商人如误信分局特许为合法致未缴足印花税而领出发售尚难认有犯罪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