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犯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所列举之罪者据本院六九号解释不问何人适用之所谓不问何人系指其职业性别不论为何种类而言惟犯罪之主体必限于该条文所明定之土豪劣绅乃得适用若犯罪者素系农民平日并无凭借势力欺凌乡里自不得概以土豪劣绅论至于未成年之女子而无法定代理人者自可认为孤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