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买卖人口久已悬为厉禁果如来函所述妇女说与人为妻苟经双方合意虽出银若干而实具有财礼之性质者其婚姻自应认为有效否则仅假托婚姻之名而行辗转买卖之实无论地方有无此习惯仍为法所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