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玆分别解释于后

  (一)聚众二字须多众集合有随时可以增加之状况若仅结伙三人以上不得为聚众

  (二)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既已致人受损害为构成要素而损害又系犯罪之结果自为结果犯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系概括规定重在减等非谓第一条所列各款皆必有未遂情形

  (三)暴动系犯罪行为非犯罪结果故不得为结果犯如煽惑人心扰害公安已着手暴动而因意外障碍不遂者自可依未遂处断与内乱罪之罪未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