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41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4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8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民事诉讼律第五百五十条第三款系指控告审对于第一审认为原因正当所为中间判决之控告以无理由驳回者言若第一审认原因不当宣示其请求不成立自勿庸为数额判决即属终局判决控告审如涉误解未就其请求原因及数额并予裁判案经上告审判决发回自应依据民诉律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