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3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3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新刑法既经延期于九月一日施行如果各法院于八月以前即依新法判决苟未经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自应仍有确定效力若经上诉后其上诉管辖应以上诉时现行法令为标准若上诉审裁判在八月以前者仍应依旧律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