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1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民事诉讼进行程序有三疑问第一问上诉人未预纳审判费经审判长限期补缴上诉人若逾期仍不遵行即属程式未备自应依照乙说认为不合法以决定驳回惟此项期限依民诉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法院或审判长得因声请或职权而伸缩之第二问当事人因逾限未缴纳审判费以决定驳回之件除得于不变期间内提起抗告外无论在二十日内或二十日外补缴讼费均不得声请回复原状此即裁定期间与不变期间之异点第三问当事人两传不到或逾限不缴讼费在现行民诉律并无法院将上诉状注销之明文除逾限不缴讼费已于前二项说明外所谓当事人两传不到如系濡滞言词辩论日期自可依对造之声请而为缺席判决受缺席判决之当事人对该判决声明窒碍时如在不变期间以内不问有无理由即应回复缺席前之程序否则依同律五百零二条第二项应认为不合法以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