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1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述情形该诉讼案件依法定管辖本应属地方法院迨原县署判决后当事人一造向地方法院控告他造当事人不抗辩无管辖权而为言词辩论又经第二审判决者除无诉讼能力所为之合意不生效力外即可认定在第一审已有合意变更作为初级管辖案件就修正民诉律第四十条法意解释则上告审自应属于该管之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