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修正禁烟条例第二条既规定人民吸食鸦片烟不能即时戒绝者应报明禁烟机关登记检定给照后得免刑事处分云云则给照以前之行为于给照后无论已否经过提起公诉权之时效 (请呈称为犯罪时效) 苟非于其报明禁烟机关前发觉者司法机关自应受该条例之拘束不得予以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