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刑事案件未经诉追或于诉追后依法撤销参照修正刑事诉讼律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十款第十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三百四十一条法院应为驳回公诉之判决不能继续审理一事不再理云者系指法院依法受理之案件已为实体判决 (如科判无罪之判决) 后不得更就同一事实再行审理而言若原审仅就诉讼程序而为驳回公诉之判决自不发生一事不再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