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来函 (铜元应否补水) 列举甲乙两说应以乙说为是 (乙说铜元为现时市面通用货币并未丧失强制效力虽与进庄时之价格悬殊但当时既无特约依法自应以普通货币给付若谓进庄时之铜元价高退庄时之铜元价低概以银洋为准补其差额万一进庄时之铜元价低退庄时之铜元价高易地而观何以处此查现时钱价起落无常如以客观感情论今是昨非此找彼贴转足滋其纷扰况查大理院统字七二二号之解释专指纸币不能维持票面之价格而言铜元系为现金亦不能援为补水之例) 但须约定以铜元为给付标的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