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再审之诉以发见可受利益裁判之书状为声请理由若在前诉讼进行中业已指出之书状而查据原判及笔录未经原法院审核者嗣由当事人发见自得据为声请再审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