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1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6年1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请解释各点分别解释于后

  (一)公共机关应指公之机关或私人组织团体曾经立案者而言

  (二)在本条例颁布以前依刑律第一条规定不生应否适用该赦令之问题

  (三)本条例之犯罪应许律师出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