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释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释第7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Edit this on Wikidata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1999年2月11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6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收录于  Edit this on Wikidata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1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