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2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dit this on Wikidata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00年12月5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9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收录于  Edit this on Wikidata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