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释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2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0年1月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0年1月2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在维基数据编辑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