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释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法释〔2005〕10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释第11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5年8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