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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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6年7月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6年7月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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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

    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