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释第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1〕17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释第18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