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系列 2015年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3〕9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10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13年4月1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13年4月15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收录于  Edit this on Wikidata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