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2022年10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2年10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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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年10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涉外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开创了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新局面,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审理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海事、知识产权、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因涉港澳台案件一般参照涉外审判程序处理,故这次一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涉外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涉外审判工作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从2013年的1.48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2.73万件。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际分工日益深化,涉跨境电商、跨境破产、企业和资产跨境并购、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中欧班列运单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亟需明晰交易规则、规范行为界限、平衡各方权益。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因同一争议涉及多国平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权国际冲突案件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适用的情形增多,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愈加复杂。四是案件影响力日益提升。涉及当事人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国际关注度显著上升,对我外交工作大局和国际形象塑造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定不移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我国涉外审判覆盖的国家和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法院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凸显,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有力传递出新时代中国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的坚定决心,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历史使命。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案件,深入推进涉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涉外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2013年至2022年6月,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8.4万件。通过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

(一)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将涉外审判工作置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中谋划和推进,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依法严惩涉外犯罪。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毒品、电信网络诈骗、偷运人口、赌博和洗钱等犯罪。积极配合做好境外追逃追赃,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违法所得无处隐匿。严格规范涉外刑事审判工作,实行外籍被告人律师辩护全覆盖,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依法保护我海外投资利益。依法审理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货物运输等方面涉外民商事案件,准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应对海外利益风险挑战。制定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统一独立保函交易规则,保障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二)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始终做改革开放的坚决拥护者和坚定践行者,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完善配套司法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审理进入以“一法一条例两解释”为主干规范体系的新阶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纠纷集中审理机制,以专业化促进审判质效提升。依法审理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助力稳定中外投资者市场预期。

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定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临港新片区、北京“两区”建设等意见,发布10个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和12项亮点举措,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各地法院积极探索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门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推出多项改革创新成果。福建平潭法院“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创新涉外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分别入选国务院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北京法院“金融纠纷一站式、一体化、全链条多元化解机制”入选商务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最佳实践案例”。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出台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高起点高标准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贯彻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规定,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及其他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服务统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发布审理涉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导意见,服务稳外贸、稳外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被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收录。南京海事法院开通立案和调解“绿色通道”,用时27天在线成功调解一起持续5年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大连海事法院运用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多地海事法院在扣押拍卖外籍船舶过程中,对外籍船员开展人道主义援助并安全、高效遣返,为妥善处置疫情期间全球性海员换班或遣返难题、助力航运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中国方案。

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制定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清晰阐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准据法的关系,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中首次明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适用,在哥斯达黎加东方置业公司保函欺诈纠纷再审案中准确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我国司法案例已经成为丰富国际法实践的重要来源,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已收录我国司法案例36件。

准确适用准据法。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准据法。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在542件案件中准确适用域外法,涉及六大洲40余个国家和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准确适用新加坡法律认定外方股东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助力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江苏苏州中院审理的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适用埃塞俄比亚法律认定股权变更登记事项,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大宇株式会社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适用巴拿马法律认定船舶抵押权效力,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沃尔特股权转让纠纷案适用芬兰法律认定预约合同效力。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马来西亚联昌银行新加坡分行涉外担保纠纷案,在查明新加坡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实现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多赢效果。

推进判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7313件,涉及英国、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近40个国家。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就中方倡导的“推定互惠”达成共识,实质推动区域内各国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江苏南京中院审理的高尔集团案首次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有力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开展相关领域司法合作。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得到德国、美国、新加坡、以色列、韩国等多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浙江海宁法院作出的尖山光电公司破产重整裁定效力得到美国法院承认,使在美1.5亿元资产纳入中国法院破产重整程序。

(三)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

我国是海洋大国、贸易大国、航运大国,海事审判工作直接服务于外贸航运、海洋开发,事关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海洋权益。

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海事诉讼管辖、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案件系列司法解释,对我国管辖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

服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制定扣押与拍卖船舶、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等司法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89件,促进统一裁判尺度。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依法妥善审理1743件“康菲”溢油事故系列案,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货轮,促使其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顺利执结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中威”执行案,为这起跨世纪的涉外纠纷画上圆满句号。青岛海事法院妥善化解外籍“尼莉莎”轮扣押案,避免涉事各方巨额损失,外国当事人特意将船舶更名为“尊重”,向中国法治致敬。

大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新设南京海事法院,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常态化发布中英文版海事审判白皮书,上线中国海事审判网,服务海事审判工作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传播中国法治声音。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推动海事司法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朝鲜、韩国两国货船在非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碰撞后协议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德国、瑞典等国当事人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狮子”轮并提起诉讼,越来越多与我国没有管辖连接点的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

(四)不断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新路径,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

扎实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上线国际商事法庭中英文双语网站,总访问量已突破378万人次,覆盖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聘任来自22个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47名专家委员,着力建设国际一流法律智库。出台2个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意见,发布3批28件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在苏州、北京、成都、长春、泉州、厦门、无锡、南宁等地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努力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

创新“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等全流程线上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务。先后分两批确定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加入平台,首次实现和境外仲裁机构的机制衔接。北京四中院、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深圳前海法院等探索建设各具特色的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完善诉讼与调解、仲裁对接机制,努力满足中外当事人司法需求。

促进仲裁健康发展。出台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等司法解释,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和报核制度,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规范司法审查程序,促进仲裁健康发展。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超过11万件,依法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和重大影响的案件。广东广州中院在审理美国布兰特伍德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中,首次将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对于我国仲裁业务的对外开放和仲裁国际化发展具有标志意义。

充分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独特优势。会同中国侨联发布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999家侨联调解组织、1712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浙江青田法院立足侨情县情,构建“海内海外联动调解、线上线下多元共治”的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云南法院探索建立“国门调解”机制,设立14个国门诉讼服务站,配备双语法官192人,聘请双语调解员585人,推动简易涉侨纠纷就地化解。新疆高院积极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联合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广西高院、海南一中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

(五)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助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两岸融合发展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依法妥善审理涉港澳台案件。依法审理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交通、旅游等领域案件,推动落实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等各项政策制度,切实增进港澳台同胞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出台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36条措施,发布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广东高院发布4批80件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积极服务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福建漳州中院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成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充分发挥台胞陪审员、台胞调解员、台企司法联络员作用,及时调处化解涉台纠纷,生动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

深化区际司法协助互助。与香港、澳门签署13项司法协助安排和1项司法协助文件,健全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其中,与香港就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签署3项司法协助安排,实现90%以上民商事判决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与澳门建立司法协助网络互通平台,实现民商事案件送达取证全流程在线完成。与香港、澳门分别建立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机制,与香港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发布10件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典型案例。出台司法解释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推进两岸生效判决与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服务港澳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和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等意见,推进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积极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东高院以“清单+台账”方式推动46项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为港澳企业、居民在粤创新创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支持港澳律师内地执业,广东深圳福田法院依法审理香港律师内地执业代理的首起案件。

完善涉港澳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可以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与国台办共建“总对总”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成果优势,为台湾同胞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解纷服务。广东法院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特点,聘任90名粤港澳资深退休法官、商事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特邀调解员,全面参与跨境商事纠纷调解。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

深化海峡两岸暨港澳司法交流合作。健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互访等交流机制,创设粤港澳大湾区案例研究基地、司法案例研讨会等合作新平台,深化司法交流互鉴。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加强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统筹推进内地与港澳司法深度合作。持续推进国家法官学院与港澳高校合作办学项目,加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培训。探索选任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担任人民陪审员,支持港澳台同胞参与国家法治实践。设立港澳法律生内地实习项目,举办粤港澳大湾区青年法律人才研修班,推动港澳青年积极融入国家法治建设。

(六)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坚持以改革破解难题,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创新完善涉外审判机制,不断提高涉外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发布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及归口办理的通知,推动大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至中级、基层法院,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专业化涉外审判格局。北京、海南等地法院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涉外商事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广西南宁法院、北海海事法院设立涉东盟案件审判合议庭,集中审理涉东盟贸易纠纷和海事海商案件,积极服务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创新涉外送达机制。修改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外送达规则,规范涉外送达工作。启用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与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协助系统联网,实现送达案件跨部门在线转递、审查、查询功能,有效缩短涉外送达周期。多地法院制定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指引,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探索电子送达、当事人转交送达和委托律师、公证机构、海外侨团送达机制,有效提升涉外送达质效。

健全域外法查明机制。设立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汇集五家域外法查明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资源,着力破解涉外审判实践中的域外法查明难问题。疫情期间,组织梳理全球60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可抗力规则及案例,形成并发布7期研究报告。多地法院设立域外法查明专家库,推动域外法律库案例库建设,积极探索域外法查明有效路径。广东广州中院上线“域外法查明通”,深圳前海法院搭建“法院依法自主查明+香港地区陪审员和外籍、港澳地区调解员参与查明+社会化专业力量协助查明”的立体化查明模式。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与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联合发布《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

完善跨境诉讼服务机制。发布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规定,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见证、登记立案等服务。多地法院结合实际需要,探索为外籍当事人提供英、葡、日等多语言诉讼服务。广东法院推广“AOL授权见证通”,为15个国家和地区的1743件案件境外当事人在线办理委托见证手续,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福建福州中院通过“云法院智慧庭审系统”实现境内外五地连线,开庭审理一起跨国跨省、涉外涉侨民间借贷纠纷。

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引导广大干警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推进涉外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地法院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挂职轮岗、业务交流等方式,大力培养选拔优秀涉外审判人才。积极推荐优秀涉外审判人才到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司法机构任职,1名法官获聘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填补了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行政司法系统的任职“空白”。

(七)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积极参与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立足司法职能积极参与涉外立法工作,助力建设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

积极配合涉外立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起草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草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建议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报告,参与海商法修订工作,就海警法制定、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提出建议,推动完善特色鲜明、科学合理的海事法律体系。

健全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高度重视统一涉外法律适用标准,2013年以来制定涉外审判司法解释31个、规范性文件9个,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典型案例137件。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管辖、诉讼当事人、送达等涉外审判中的111个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效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福建法院依法妥善审理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第一案“章公祖师”案,判令外籍被告人返还因被盗而流失海外的宋代肉身佛像,树立了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范例。

加强涉外法治研究。深入开展“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等重大涉外法治课题研究,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提供智力支撑。围绕投资仲裁、跨境破产等问题加强研究并及时提出对策。设立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建立“一带一路”司法保障常态化调研指导机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设立15家涉外司法研究基地,增强涉外法治研究的实效性。

(八)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深入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断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及20多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签署70多个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先后有60余位外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到访中国法院。举办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金砖国家首席大法官论坛、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与葡萄牙语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世界执行大会、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数字经济法治论坛、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等大型国际司法会议,推动形成多份成果性文件,有力促进司法交流合作,广泛凝聚法治共识。

深化国际司法协助。我国与82个国家缔结170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加入包含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近30项国际公约,合作范围覆盖130多个国家。完善司法协助工作规范,2016年以来办结司法协助案件2.8万件。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加强调查取证、引渡、被判刑人移管及违法所得查封、扣押、没收、返还等领域国际合作,共同惩治和预防跨国跨境犯罪。云南法院审理的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树立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范例。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法领域重要磋商谈判,2013年以来参加10项国际公约的履约审议、11项国际公约及示范法的谈判、40余项双边及多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在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中提出中国建议。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谈判,探索国际平行诉讼解决方案。参与联合国贸法会投资仲裁透明度、跨境破产、快速仲裁与国际和解协议、铁路运单议题以及司法出售船舶国际承认公约草案(“北京草案”)等国际公约、示范法和交易示范规则的磋商,为国际经贸规则完善贡献中国智慧。

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举办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研讨会、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中英司法圆桌会议、中法国际商事审判交流研讨会等专业会议,派员参加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一带一路”法治国际合作论坛等国际会议,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银行、欧盟等国际组织和德国、俄罗斯、巴西等国家深入开展司法项目合作,大力推进司法文明互学互鉴。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编纂出版《中国—新加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案例选》,开展案例交流合作,凝聚共建“一带一路”共识。

总的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主要是: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涉外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涉外审判工作取得历史性发展,涉外法治建设开创新的局面,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二是坚持服务“国之大者”。服务大局是涉外审判工作的职责使命,必须始终将涉外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是涉外审判工作的根本立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是涉外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树立底线思维,增强斗争精神,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五是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涉外审判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必须秉持改革创新精神,深入实施精品战略,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二、当前涉外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结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报告反馈的问题,根据调研分析,当前涉外审判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一是服务对外开放能力水平有待提升。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涉外法治工作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有的法院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思路不够开阔,服务对外工作大局的手段和方式还不够丰富。

二是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有待完善。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跨境数据流动等国际法重大前沿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一些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有待进一步确立,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三是涉外审判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案件在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域外法查明、缩短审理周期等方面存在一些难题需要多措并举切实加以解决。目前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审判程序处理,导致港澳当事人在内地法院参与诉讼、涉港澳证据审查认定、港澳判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等存在一定不便,不利于涉港澳纠纷的高效化解,制约了司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用发挥。

四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职能作用还有很大发挥空间,“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尚未制定商事调解法,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较少,难以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

五是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有待加强。涉外审判人才选拔、培养长效机制还不健全,与涉外审判工作发展需要不适应,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建设成为紧迫任务。有的法院对于如何培养、使用涉外审判人才缺乏整体规划,人才梯队储备不足。随着涉外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一些干警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不足,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仍存在较大缺口。

三、下一步的举措和建议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鼓舞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奋力推进涉外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涉外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在更高水平、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谋划和推进涉外审判工作。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涉外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外审判工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深入研究我国法律域外适用条款等问题,健全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加强国际法前沿热点问题研究,夯实涉外法治理论基础,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和各地法院涉外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持续创新涉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和域外法查明机制,切实提高涉外审判质效,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推进涉外审判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四是坚持目标引领,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职能。坚持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五是实施人才强基计划,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建设。立足长远、加强统筹,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建立新类型、疑难复杂涉外案件研讨机制和平台,促进提升涉外审判队伍整体能力水平。培养和储备一批既有大局观念又有国际视野,既通晓国内法律又熟悉国际法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优秀涉外审判人才。

六是坚持合作共赢,开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完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司法协助质效。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健全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等,促进增进司法互信。拓展与有关国家及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针对当前涉外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快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法进程。适时将修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纳入立法规划。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授权海事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海事刑事案件,有效维护我海洋权益。二是推动解决国际商事法庭运行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促进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适时制定商事调解法,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优势,为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蓬勃发展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三是授权广东等涉港澳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试行简化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证明手续及授权委托手续。四是推动建立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机制,加大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培养力度。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涉外审判的高度重视,全国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受鼓舞。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提高涉外审判工作水平,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